玉樹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規定

玉樹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規定
制定機關:玉樹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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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玉樹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玉樹藏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6月1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6月1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玉樹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的變通規定

(2019年3月9日玉樹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9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結合本州少數民族婚姻家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變通規定。

第二條 具有本州戶籍的少數民族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

第三條 本變通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玉樹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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