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都督府組織令

現行都督府組織令(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2年(1913年)1月9日
1913年1月9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一月九日第二百四十三號
臨時大總統令 教令第九號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2年1月9日)

  第一條 於民國領域內。分爲若干師區。其情形必要之地方。得合二師區或數師區設都督一人。統轄各該區內各軍隊。但師區未經劃定以前。各省得暫設都督一人。統轄該省各軍隊。

  第二條 都督之設置廢止或兼任地方行政長官。由國務會議定之。

  第三條 都督直隸大總統。凡關於軍令事宜。受參謀部之指揮。關於軍政事宜。受陸軍部之處分。

  第四條 都督於地方治安之關係上。依地方長官或其他地方官之請求。需用兵力時。得酌量情形。派兵協助。但遇緊急事故。得逕行處置。惟均須同時呈報大總統。並通報參謀陸軍兩部。

  第五條 都督於該管區域內。因執行職務。有與地方關係者。應與地方官協議行之。如遇特別事故。奉有中央戒嚴令時。依戒嚴例行之。

  第六條 都督府之組織如左。

  都督 參謀長 參謀 副官長 副官 書記 課長 課員

  兼任地方行政長官之都督。並得適用劃一外省各官廳組織令。

  第七條 參謀長一人。輔佐都督。參贊一切事宜。

  第八條 參謀五人或六人。輔佐參謀長分任各種計畫及敎育事宜。

  第九條 副官長一人。承都督之命或參謀長指導。執行事務。

  第十條 副官四人至六人。輔佐副官長分任人事及其他事務。

  第十一條 書記二人。承上官之命。辦理文牘事宜。

  第十二條 都督府設左列各課。

  軍務課 軍需課 軍醫課 軍法課

  第十三條 各課課長一人。承都督之命。或參謀長指導。總理課務。

  第十四條 各課課員二人至四人。承上官之命。分任課務。

  第十五條 都督府爲繕寫文件及其他特別事項。得酌用僱員。

  第十六條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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