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都督府组织令

现行都督府组织令(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2年(1913年)1月9日
1913年1月9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一月九日第二百四十三号
临时大总统令 教令第九号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2年1月9日)

  第一条 于民国领域内。分为若干师区。其情形必要之地方。得合二师区或数师区设都督一人。统辖各该区内各军队。但师区未经划定以前。各省得暂设都督一人。统辖该省各军队。

  第二条 都督之设置废止或兼任地方行政长官。由国务会议定之。

  第三条 都督直隶大总统。凡关于军令事宜。受参谋部之指挥。关于军政事宜。受陆军部之处分。

  第四条 都督于地方治安之关系上。依地方长官或其他地方官之请求。需用兵力时。得酌量情形。派兵协助。但遇紧急事故。得迳行处置。惟均须同时呈报大总统。并通报参谋陆军两部。

  第五条 都督于该管区域内。因执行职务。有与地方关系者。应与地方官协议行之。如遇特别事故。奉有中央戒严令时。依戒严例行之。

  第六条 都督府之组织如左。

  都督 参谋长 参谋 副官长 副官 书记 课长 课员

  兼任地方行政长官之都督。并得适用划一外省各官厅组织令。

  第七条 参谋长一人。辅佐都督。参赞一切事宜。

  第八条 参谋五人或六人。辅佐参谋长分任各种计画及教育事宜。

  第九条 副官长一人。承都督之命或参谋长指导。执行事务。

  第十条 副官四人至六人。辅佐副官长分任人事及其他事务。

  第十一条 书记二人。承上官之命。办理文牍事宜。

  第十二条 都督府设左列各课。

  军务课 军需课 军医课 军法课

  第十三条 各课课长一人。承都督之命。或参谋长指导。总理课务。

  第十四条 各课课员二人至四人。承上官之命。分任课务。

  第十五条 都督府为缮写文件及其他特别事项。得酌用雇员。

  第十六条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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