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舊法詔
作者:耶律洪基 遼朝
本作品收錄於《全遼文/卷02
〔太祖神冊五年康默記為皇都夷離畢。六年詔定法律,初有律文。聖宗分治以二院。規模始備。道宗(咸雍)六年,以契丹漢人風俗不同,國法不可異施,於是更定條制。然條約既繁,犯法者眾,故又復用舊法,即分治之法也。〕

法者。所以示民信而致國治。簡易如天地。不忒如四時。使民可避而不可犯。比命有司。纂修刑法。然不能明體朕意。多作條目。以罔民於罪。朕甚不取。自今復用舊法。餘悉除之。〔《遼史》六二《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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