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所以示民信而致國治。簡易如天地。不忒如四時。使民可避而不可犯。比命有司。纂修刑法。然不能明體朕意。多作條目。以罔民於罪。朕甚不取。自今復用舊法。餘悉除之。〈〔《遼史》六二《刑法志》。〕〉
本遼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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