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所以示民信而致国治。简易如天地。不忒如四时。使民可避而不可犯。比命有司。纂修刑法。然不能明体朕意。多作条目。以罔民于罪。朕甚不取。自今复用旧法。馀悉除之。〈〔《辽史》六二《刑法志》。〕〉
本辽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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