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6年11月14日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
官方来源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现对《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0号)做如下补充: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广电总局将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所属的制作机构生产的有香港、澳门演职人员参与拍摄的国产电视剧完成片的审查工作,交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演职人员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有香港、澳门演职人员参与拍摄的国产电视剧完成片审查的其他规定(包括审查标准、报审材料和审查程序等),仍按照《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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