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國攝政王諭飭迅將憲法條文擬齊交資政院詳愼審議
諭旨 大清監國攝政王 載灃 宣統三年九月初九日 1911年10月30日 公布於內閣官報九月初十日第六十九號 |
監國攝政王鈐章
九月初九日內閣奉
上諭。資政院奏請頒布明詔。將憲法交院協贊一摺。我朝
列聖相承。深仁厚澤。垂三百年。我
孝欽顯皇后
德宗景皇帝。俯念時艱。深維治本。迭降
明詔。確定爲君主立憲政體。並頒布籌備立憲事宜淸單。按年進行。朕以沖齡入承大統。亦維兢兢業業。用迪
前光。上年十月。該院奏請速開國會。當經明降諭旨。定於宣統五年召集議院。並特派溥倫等迅速纂擬憲法。候朕欽定。茲據該院奏稱。憲法爲君民共守之信條。宜於規定之始。詔進臣民商搉。又稱協贊在纂擬之後。欽定之前。於
先朝聖訓欽定之義。毫無所妨。各等語。著溥倫等敬遵
欽定憲法大綱。迅將憲法條文擬齊。交資政院詳愼審議。候朕欽定頒布。用示朝廷開誠布公與民更始之至意。欽此。
奕劻那桐徐世昌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