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国摄政王谕饬迅将宪法条文拟齐交资政院详慎审议
谕旨 大清监国摄政王 载沣 宣统三年九月初九日 1911年10月30日 公布于内阁官报九月初十日第六十九号 |
监国摄政王钤章
九月初九日内阁奉
上谕。资政院奏请颁布明诏。将宪法交院协赞一折。我朝
列圣相承。深仁厚泽。垂三百年。我
孝钦显皇后
德宗景皇帝。俯念时艰。深维治本。迭降
明诏。确定为君主立宪政体。并颁布筹备立宪事宜清单。按年进行。朕以冲龄入承大统。亦维兢兢业业。用迪
前光。上年十月。该院奏请速开国会。当经明降谕旨。定于宣统五年召集议院。并特派溥伦等迅速纂拟宪法。候朕钦定。兹据该院奏称。宪法为君民共守之信条。宜于规定之始。诏进臣民商榷。又称协赞在纂拟之后。钦定之前。于
先朝圣训钦定之义。毫无所妨。各等语。著溥伦等敬遵
钦定宪法大纲。迅将宪法条文拟齐。交资政院详慎审议。候朕钦定颁布。用示朝廷开诚布公与民更始之至意。钦此。
奕劻那桐徐世昌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