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施行法 (民國24年)
破產法施行法 立法於民國24年6月28日(非現行條文) 1935年6月28日 1935年7月18日 公布於民國24年7月18日 |
破產法施行法 (民國8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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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破產法施行前不能清償債務之事件,已由法院或商會開始處理者,視其進行程度,依破產法所定之程序終結之,其已進行之部分,不失其效力。
第二條
- 依破產程序所為之羈押,除破產法已有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第三條
- 破產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於不能清償債務之事件,在破產法施行前已處理完結者,不適用之。
第四條
- 破產法施行前受破產宣告者,得依破產法第三章第七節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
第五條
- 商人債務清理暫行條例,自破產法施行之日,失其效力。
第六條
- 本法自破產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