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第5/2019號法律
社會工作師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86 年 3 月 11 日 制定57條
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2 日公布1.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7737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7 條
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22 日 修正第12, 55條
中華民國 88 年 7 月 14 日公布2.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15982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5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4 月 2 日 修正第3, 18, 22, 24, 37條
中華民國 91 年 4 月 24 日公布3.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7562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18、22、24、3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2 年 5 月 20 日 修正第10, 41至43, 48, 49, 51條
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5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01220號令修正公布第 10、41~43、48、49、5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全文51條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6 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253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51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12 日 修正第7, 10, 51條
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27 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35151號令修正公布第 7、10、51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 3 條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第3, 7, 10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公布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37561號令修正公布第 3、7、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第49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811號令修正公布第 4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增訂第17之1至17之3, 19之1, 39之1條
修正第7, 10, 19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9 日公布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8971號令修正公布第 7、10、19 條條文;增訂第 17-1~17-3、19-1、39-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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