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建設/第十二章

第十一章修正之性質與效力 建國方略之三 社會建設
卷三修正案 第十二章修正案之方法
作者:孫中山
第十三章修正案之例外事件

  九十七節修正之三法修正有三法:一、加入字句,二、刪除字句,三、刪除一分而加入他分以代之。

  (演明式)其一、加入式:「本會設一圖書雜誌庫為會員之用」之動議,正在討論中,酉君動議修正加入「輪貸」二字於「庫」字之前,或修正加「及其友」三字於「會員」之後,或修正加入「報紙」二字於「雜誌」二字之後,是也。其二、刪除式:同前案丙君動議修正刪除「雜誌」二字,或修正刪去「為會員之用」五字,是也。其三、刪除及加入式:寅君動議修正刪去「會員」二字、加入「公眾」二字,或修正刪去「圖書及雜誌」而加入「期刊新聞」,是也。以上各條,皆為第一修正案,而每條可再加修正。

  九十八節宣述修正案之方式主座呈修正案於表決,不獨複述修正案,且當述修正後之本案為如何也。三式之修正案,其宣述如下:(一)茲有動議修正加入某某字於某某之後,於是修正後之本案,讀為如此如此。(二)茲有修正刪去某某下之某某字,於是修正後之本案,讀為如此如此。(三)茲有修正刪去某某字,而加入某某字,於是修正後之本案,讀為如此如此。

  九十九節加入方法一切語句與本題有關係者,皆可由大多數表決而加入。既加入矣,則以後該語句或一部分之語句,除由復議外,不能刪去,蓋議例凡同一之事件不能加以兩次動作也。惟其語句加入之後,若再受修正,而加入他語句於其間,則全部可由再一修正案以刪去之。

  (演明式)其案為「本會設一圖書雜誌庫為會員之用」,正在會議中,而以下之動作生焉。寅君討地位後,曰:「我動議加入『輪貸』二字於『圖書庫』之前。」主座接述曰:「諸君聽著,寅君之動議加入『輪貸』二字於『圖書庫』之前,於是其案讀為『本會設一輪貸圖書庫為會員之用』。」遂曰:「諸君準備否?」繼曰:「贊成者請曰『可』!反對者請曰『否』!」宣佈曰:「已得可決,尚有修正案否?」

  戊君討地位後,曰:「我動議加入『免費』二字於『輪貸』二字之前。如是則讀為『免費輪貸圖書庫為會員之用』。」

  主座曰:「諸君聽著,動議修正案為加入『免費』句,如是則案讀為如此如此,贊成者……」云云。遂曰:「此案通過。」

  戊君曰:「我今動議刪去『免費輪貸』四字於圖書之前。」主座乃複述之,而呈之表決。

  戊君發兩動議之目的,乃在使寅君之加入「輪貸」二字之修正案,再得一次之表決,而意在打消之也。蓋修正案一旦通過之後,除復議外則不能再行表決,而復議之結果或無把握,故戊君動議加入「免費」二字,以取得多一次之表決;隨得通過,則戊君動議刪去全部。如是戊君乃得兩次之討論,而行兩次之表決,而使彼所反對之案,得兩次之機會以打消之。但寅君之動議,則殊無成見於中也。

  其理由以何而見許此重複行動,則因「免費」兩新字既采入於修正案之內,則其案已變成一異式問題,故作新案觀,而修正之限制不能加之也。

  一百節加入案之否決效力反之,前節如擬加入之修正案得否決,則同式字句或一部以後,不得再行加入。但既打消之字句,若以其他字句而成不同之案,則可加入。如在議之案,寅君既動議加入「報紙」二字而其案已被打消,彼隨後可再提出加入「宗教報紙」,或「地方自治之匯報」;此雖屬於否決之修正案,而今則另含有他語,為新問題,而成一不同之案也。

  一百零一節改變意思之必要最當注意者,所加入之字,必變易其打消案之意義或其界限,方得成為一新問題,從事討論。若只改換其語句,而不變其性質,則不成為一新問題。而原有之事件既經打消,不能再從事於動作也。寅君不能動議加入「每日新聞」,因此等之字雖口語不同,而實與「報紙」無異,而此既已打消矣。但關於「地方自治之期報」或「法政宗教報」等件異於報紙,而會眾當樂於表決此等有界限之件,而反對泛泛之件也。

  一百零二節刪除之法刪除之修正動議,與加入之修正動議甚相切合,故從事其一,則必牽動其他,二者皆為一法所範圍。任何語句,皆可刪去,但同一事件或其一部分若已刪去,則不能再行加入,除非復議乃可。而已刪去之語句或其一部,若有他字混合而成一異種問題者,便可加入也。

  (演明式)同問題在討論中,丙君動議修正刪去「及雜誌」三字。主座接述之,付之表決,而得通過。此三字於是被刪去,除復議外,不得再加入矣。但有己君反對刪去,而欲再行加入,彼可動議修正加入「小冊及期報之關係吾人之事者」各句。此中包有雜誌,但非純為加入雜誌之句,是以有別於已經處分之件也。

  一百零三節刪去修正案否決之效力反之,前節若一刪去之修正案被打消,則所擬刪去之各字得以確立,而為原案之一部,除復議外,不能加以處分。但如牽入他語,則此部或其一分,可再動議修正刪去,蓋此為一新問題故也。在一百零二節之演明式,如丙君之修正案,刪去「雜誌」二字已被打消,其後彼可動議修正刪去「圖書及雜誌」,因此句雖含有打消之案,其實為一不同之問題也。

  一百零四節刪去案呈決之方式主座於呈動議以表決時,多照述動議者之言而已。乃顧興氏之《議事規則》則異於是,其式如下:主座呈動議以表決曰:「動議為由『書』字之後刪去『及雜誌』三字。今請問諸君『及雜誌』一句,可否成立為動議之一部分?」此其效力乃與常例相反,常例可者可之。此之可者,乃適以否決刪去案也。

  顧氏之法,無甚理由,且易惑初學者之耳目,故多為他家所不主張。而本書所採用之法如下:

  主座曰:「修正案為刪去『設』字後之『圖書及雜誌』五字,此句可否刪去?贊成者……」云云。宣佈曰:「已得可決,刪去『圖書及雜誌』五字。」

  一百零五節所棄之字可加入他處既經由刪去案而得可決,或由加入案而得否決,所棄之字有時可加入於本題之他處,惟必於本題另經修正,改變性質及其意義而成一新問題之後乃可。

  一百零六節不字一修正案加入刪去「不」字,而使動議之意義適成正反對者,乃不能許可之事。如有為之者,則當以違序而制止之。由此而推,則凡有相反之字,使正義成為負義者,則不許加入也。若欲否決一案,當於處分時表決之而已。

  一百零七節刪去而加入之法任何字皆可由一動議刪去,而任何字有關係者皆可補入其位。既已加入,則必照一百零二節所釋之條件,始可刪除。其動議「刪去並補入」乃為一案。申而言之,則為動議刪去,並動議加入,相合而成者也。如刪去甲字,補入乙字,則不能分為兩案(一刪去甲字案,一補入乙字案),既以一案提出,亦當以一案呈表決。其理由則動議者有一表決,以補其字於刪去之字之位也。

  若此案可分而為二,則刪去其字之後,其地位已空白,若他字非動議者之所欲,若加入之,則與動議者之用意相左矣。是故「刪去而補入」之案不得分而為二也。

  (演明式)「設立一圖書雜誌庫為會員之用」之案,正在討論中,子君討得地位而言曰:「我動議修正刪去『會員』二字,而加入『公眾』二字。」主座曰:「諸君聽著,子君之動議,刪去『會員』二字,而加入『公眾』二字,於是其案讀為『設立一圖書雜誌庫為公眾之用』,眾人準備處分此問題否?」云云。「贊成刪去『會員』二字而加入『公眾』二字請曰『可』!」云云,若得通過,則「公眾」代卻「會員」二字,而為原案之一部分矣。若有人欲刪去「公眾」二字,則必當提出復議,或用一百零二節之手續乃可。

  一百零八節刪去而加入修正案否決之效力若刪去某語而加入他語之案被打消後,則除復議外,原語必當確立。但如有他事加入於原語,使之成為一別種問題,則間接可再受修正之行動。

  一百零九節替代一新動議,如與在場之議案有相關者,可全部替代之。此簡而言之,即為刪去全案,而加入他案也。

  (演明式)設書庫之議,正在討論中,西君起而言曰:「我動議修正,將現在議案改為『委會長調查建設書庫需費若干,並辦理勸捐此費』。」主座曰:「已有人動議將議案改為……」云云。

  現在問題,以為一動議代他動議,所擬之替代題不過一修正案耳。此案可加以修正,又可分之為二,以其含有兩問題也。當經過討論,如他案焉,然後乃呈表決:先表決修正案,後表決所修正之本題。此兩表決呈出如下:其一,「諸君贊成將案替代者,請曰『可』!」隨宣佈曰:「已得通過。」其二,「諸君贊成所修正之本題者,請曰『可』!」宣佈曰:「案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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