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设/第十二章

第十一章修正之性质与效力 建国方略之三 社会建设
卷三修正案 第十二章修正案之方法
作者:孙中山
第十三章修正案之例外事件

  九十七节修正之三法修正有三法:一、加入字句,二、删除字句,三、删除一分而加入他分以代之。

  (演明式)其一、加入式:“本会设一图书杂志库为会员之用”之动议,正在讨论中,酉君动议修正加入“轮贷”二字于“库”字之前,或修正加“及其友”三字于“会员”之后,或修正加入“报纸”二字于“杂志”二字之后,是也。其二、删除式:同前案丙君动议修正删除“杂志”二字,或修正删去“为会员之用”五字,是也。其三、删除及加入式:寅君动议修正删去“会员”二字、加入“公众”二字,或修正删去“图书及杂志”而加入“期刊新闻”,是也。以上各条,皆为第一修正案,而每条可再加修正。

  九十八节宣述修正案之方式主座呈修正案于表决,不独复述修正案,且当述修正后之本案为如何也。三式之修正案,其宣述如下:(一)兹有动议修正加入某某字于某某之后,于是修正后之本案,读为如此如此。(二)兹有修正删去某某下之某某字,于是修正后之本案,读为如此如此。(三)兹有修正删去某某字,而加入某某字,于是修正后之本案,读为如此如此。

  九十九节加入方法一切语句与本题有关系者,皆可由大多数表决而加入。既加入矣,则以后该语句或一部分之语句,除由复议外,不能删去,盖议例凡同一之事件不能加以两次动作也。惟其语句加入之后,若再受修正,而加入他语句于其间,则全部可由再一修正案以删去之。

  (演明式)其案为“本会设一图书杂志库为会员之用”,正在会议中,而以下之动作生焉。寅君讨地位后,曰:“我动议加入‘轮贷’二字于‘图书库’之前。”主座接述曰:“诸君听著,寅君之动议加入‘轮贷’二字于‘图书库’之前,于是其案读为‘本会设一轮贷图书库为会员之用’。”遂曰:“诸君准备否?”继曰:“赞成者请曰‘可’!反对者请曰‘否’!”宣布曰:“已得可决,尚有修正案否?”

  戊君讨地位后,曰:“我动议加入‘免费’二字于‘轮贷’二字之前。如是则读为‘免费轮贷图书库为会员之用’。”

  主座曰:“诸君听著,动议修正案为加入‘免费’句,如是则案读为如此如此,赞成者……”云云。遂曰:“此案通过。”

  戊君曰:“我今动议删去‘免费轮贷’四字于图书之前。”主座乃复述之,而呈之表决。

  戊君发两动议之目的,乃在使寅君之加入“轮贷”二字之修正案,再得一次之表决,而意在打消之也。盖修正案一旦通过之后,除复议外则不能再行表决,而复议之结果或无把握,故戊君动议加入“免费”二字,以取得多一次之表决;随得通过,则戊君动议删去全部。如是戊君乃得两次之讨论,而行两次之表决,而使彼所反对之案,得两次之机会以打消之。但寅君之动议,则殊无成见于中也。

  其理由以何而见许此重复行动,则因“免费”两新字既采入于修正案之内,则其案已变成一异式问题,故作新案观,而修正之限制不能加之也。

  一百节加入案之否决效力反之,前节如拟加入之修正案得否决,则同式字句或一部以后,不得再行加入。但既打消之字句,若以其他字句而成不同之案,则可加入。如在议之案,寅君既动议加入“报纸”二字而其案已被打消,彼随后可再提出加入“宗教报纸”,或“地方自治之汇报”;此虽属于否决之修正案,而今则另含有他语,为新问题,而成一不同之案也。

  一百零一节改变意思之必要最当注意者,所加入之字,必变易其打消案之意义或其界限,方得成为一新问题,从事讨论。若只改换其语句,而不变其性质,则不成为一新问题。而原有之事件既经打消,不能再从事于动作也。寅君不能动议加入“每日新闻”,因此等之字虽口语不同,而实与“报纸”无异,而此既已打消矣。但关于“地方自治之期报”或“法政宗教报”等件异于报纸,而会众当乐于表决此等有界限之件,而反对泛泛之件也。

  一百零二节删除之法删除之修正动议,与加入之修正动议甚相切合,故从事其一,则必牵动其他,二者皆为一法所范围。任何语句,皆可删去,但同一事件或其一部分若已删去,则不能再行加入,除非复议乃可。而已删去之语句或其一部,若有他字混合而成一异种问题者,便可加入也。

  (演明式)同问题在讨论中,丙君动议修正删去“及杂志”三字。主座接述之,付之表决,而得通过。此三字于是被删去,除复议外,不得再加入矣。但有己君反对删去,而欲再行加入,彼可动议修正加入“小册及期报之关系吾人之事者”各句。此中包有杂志,但非纯为加入杂志之句,是以有别于已经处分之件也。

  一百零三节删去修正案否决之效力反之,前节若一删去之修正案被打消,则所拟删去之各字得以确立,而为原案之一部,除复议外,不能加以处分。但如牵入他语,则此部或其一分,可再动议修正删去,盖此为一新问题故也。在一百零二节之演明式,如丙君之修正案,删去“杂志”二字已被打消,其后彼可动议修正删去“图书及杂志”,因此句虽含有打消之案,其实为一不同之问题也。

  一百零四节删去案呈决之方式主座于呈动议以表决时,多照述动议者之言而已。乃顾兴氏之《议事规则》则异于是,其式如下:主座呈动议以表决曰:“动议为由‘书’字之后删去‘及杂志’三字。今请问诸君‘及杂志’一句,可否成立为动议之一部分?”此其效力乃与常例相反,常例可者可之。此之可者,乃适以否决删去案也。

  顾氏之法,无甚理由,且易惑初学者之耳目,故多为他家所不主张。而本书所采用之法如下:

  主座曰:“修正案为删去‘设’字后之‘图书及杂志’五字,此句可否删去?赞成者……”云云。宣布曰:“已得可决,删去‘图书及杂志’五字。”

  一百零五节所弃之字可加入他处既经由删去案而得可决,或由加入案而得否决,所弃之字有时可加入于本题之他处,惟必于本题另经修正,改变性质及其意义而成一新问题之后乃可。

  一百零六节不字一修正案加入删去“不”字,而使动议之意义适成正反对者,乃不能许可之事。如有为之者,则当以违序而制止之。由此而推,则凡有相反之字,使正义成为负义者,则不许加入也。若欲否决一案,当于处分时表决之而已。

  一百零七节删去而加入之法任何字皆可由一动议删去,而任何字有关系者皆可补入其位。既已加入,则必照一百零二节所释之条件,始可删除。其动议“删去并补入”乃为一案。申而言之,则为动议删去,并动议加入,相合而成者也。如删去甲字,补入乙字,则不能分为两案(一删去甲字案,一补入乙字案),既以一案提出,亦当以一案呈表决。其理由则动议者有一表决,以补其字于删去之字之位也。

  若此案可分而为二,则删去其字之后,其地位已空白,若他字非动议者之所欲,若加入之,则与动议者之用意相左矣。是故“删去而补入”之案不得分而为二也。

  (演明式)“设立一图书杂志库为会员之用”之案,正在讨论中,子君讨得地位而言曰:“我动议修正删去‘会员’二字,而加入‘公众’二字。”主座曰:“诸君听著,子君之动议,删去‘会员’二字,而加入‘公众’二字,于是其案读为‘设立一图书杂志库为公众之用’,众人准备处分此问题否?”云云。“赞成删去‘会员’二字而加入‘公众’二字请曰‘可’!”云云,若得通过,则“公众”代却“会员”二字,而为原案之一部分矣。若有人欲删去“公众”二字,则必当提出复议,或用一百零二节之手续乃可。

  一百零八节删去而加入修正案否决之效力若删去某语而加入他语之案被打消后,则除复议外,原语必当确立。但如有他事加入于原语,使之成为一别种问题,则间接可再受修正之行动。

  一百零九节替代一新动议,如与在场之议案有相关者,可全部替代之。此简而言之,即为删去全案,而加入他案也。

  (演明式)设书库之议,正在讨论中,西君起而言曰:“我动议修正,将现在议案改为‘委会长调查建设书库需费若干,并办理劝捐此费’。”主座曰:“已有人动议将议案改为……”云云。

  现在问题,以为一动议代他动议,所拟之替代题不过一修正案耳。此案可加以修正,又可分之为二,以其含有两问题也。当经过讨论,如他案焉,然后乃呈表决:先表决修正案,后表决所修正之本题。此两表决呈出如下:其一,“诸君赞成将案替代者,请曰‘可’!”随宣布曰:“已得通过。”其二,“诸君赞成所修正之本题者,请曰‘可’!”宣布曰:“案已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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