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進化史/第二篇/第二章

 第一章 社會進化史 第二篇
第二章 氏族共產制
第三章 

  原始的人不能有個人財產的觀念,最優越的理由是因爲他離開他所生存的血族團體不能有個性的認識。野蠻人,不是好玩的,常常有許多實在的危險和想像的恐怖包圍著他,使他決不能爲孤獨的存在,獨立的狀態是他所想像不到的境界。逐出血族團體卽等於今日之宣布死刑。比如在前史時代的閃密的人中,希臘人中,及其他半開化民族中,要犯了兇殺案的人,才處以逐出氏族的極刑。據另一種神話,阿勒斯特——在他殺了他的母親以後,嘉恩(Cain)——在他殺了他的兄弟之後,立被逐出國境。就是在許多很前進的文明人——如有史以來的希臘人和意大利人中,放流還是一種極可怕刑罸。希臘詩人特歐格尼(Theagnis)說:「放流是極可憐的,旣沒有朋友,又沒有忠實的同伴。」可見離開親族而營孤立的生活,是習慣羣居生活的原始人們頂可怕的事情。

  並且生長在原始環境中演進的人們,他們比較開化的人們,更是互相關聯而不能分立的存在物,因爲要這樣才能滿足他們的各種需要;所以他們必須與他的羣和家族爲一體,個人旣不是財產的主人,也不是我們今日所謂家庭之主人。在極原始的人們,還沒有家庭的形式存在。氏族是全體的,羣體結婚的是氏族,共有財產的是氏族,而每代的兒女也是屬於全氏族;除了氏族之外,他們絕不認識個人的存在。

  氏族內部,一切屬於全體,非洲波希曼人(Boshiman)若是得了一種贈物,便分配於全氏族的人員;據達爾文的報告,有人給一鋪被蓋與一個佛愛奇人(Fuegien),他便將被蓋撕成許多小塊以分給其同伴;波希曼人若是捕獲一條野牛,則分割爲許多塊數,以送於其餘的人,自己只留一極小部分。旱荒的時候,佛愛奇的少年便沿河而跑;若是氣運好,遇着一條淺死在灘上的鯨魚,他們無論餓得要死也不動手,只是迅速的跑囘去告知他們的氏族;於是氏族人員立卽跑來,由極年長的人將死鯨屍體平均分割於全體。卽在比波希曼和佛愛奇更發達的野蠻人中,獵得的禽獸也不屬於獵者個人,只是屬於他的妻的家族或他自己的家族,並且分配的細則,是按照親族等級的。

  漁與獵——是兩種原始的生產方法,通常是要共同去做的,所以獲得物品也是共同消費的。波多居島人(Botocudos),是南美巴西地方一些不可馴服的種族,他們全族的人員組織爲共同的打獵隊伍。凡屬他們發見有野獸的地方,便全體都去,那塊地方的野獸不打盡,他們是決不離開的。共同狩獵的種族必產生共同消費的習慣,原始的共產社會最初便建立在這種經濟基礎上面。每次狩獵成功了,他們必集合全氏族的人員公開盛筵,共同享受獲得的禽獸。這樣太古的風俗,就是在後世也還可以發見。在高加索某幾個村落中,若一家捕獲一條野牛或十幾條羊,便要召集全村的人口舉行一個慶日,大家共同醉飽,以紀念歷年死了的人們。這樣紀念死者的共同大餐,在中國宗法社會的家庭和宗祠裏面,現還有其遺跡。

  摩爾根在他最後的重要著作《美洲土人的家庭與家庭生活》(House and house life of the American aborigines)裏面,研究一些原始共產時代的風俗。據他描寫北美印第安人共同的漁獵生活:那些專靠獸肉供給的平原各種族,都是在他們的狩獵中表示他們的共產主義。在一些黑脚印第安人獵取野牛的時候,便有一些男女和兒童騎著大羣的馬跟着獵夫走;當開始追逐獸羣時,獵夫們便將打死的獸委棄在地上,從後趕上的人,只要誰先碰見這個獸,便歸誰所有。這樣的分配方法,繼續以至人人都碰着打死的野獸爲止;他們一碰着打死的野牛,便立卽施以宰割,或是在太陽光熱下面曬乾,或是炎草燻乾;獵場中另一部份人則收集沒有晒乾的肉和碎肉,混和臘油捲於獸皮裏面。魚類豐富的哥倫比亞河(Columbie),到了漁季的時候,全族的人員便一齊沿河紮起野幕,來共同取魚;每晚按照婦女的人數分配,每個婦女接受一份均勻的;獲得的魚都是隨時劈開,並且在魚簀上晒乾了,然後才收集於籃子裏面搬運到村落裏去。

  當野蠻人停止沿河沿海以獲取由自然供給的食品(如沙灘之死魚等)之漂流生活時,他們才定居於一定的地方,建築一些房屋。房屋不是屬於個人的,但是屬於全氏族共同的。故一個房屋可以住好幾百人。在北美加羅林島(Caroline)住居的黑太人(Haidah),每個屋子裏面總是住七百人以上。又如拉畢羅慈(La Perouse)在海洋洲波里尼西亞(Polynesie)發見的房屋,長三百一十尺,寬二十至三十尺,高十尺,好像一個獨木舟倒轉的模形,兩個極端開了門戶,全屋可住百多人。伊洛葛人的長屋,據摩爾根說,十九世紀的末年才消滅,長百尺以上,寬三十尺以上,高二十尺,其中橫一條貫通全屋的走廊,走廊的兩邊排列一些七尺寬的小房子,各小房子裏面住一些結婚的婦女。每棟房屋有兩條出入的門戶,門上畫有或刻有其本氏族圖騰(Totem),——卽本氏族的後裔用以標識的禽獸。澳洲波爾尼(Borne)地方的達雅克人(Dayaks)的村落是由一些共同住居形成的,房屋是用木棍構造的,所占地面有十五尺至二十尺之寬,與瑞士湖畔的建築差不多。白天則在走廊中央度日;未婚的成年男女及青年男女夜晚則分離睡於各共同的大廳之中,男性的睡做一廳,女性的睡做一廳。至於墨西哥土人的大屋(Casas Grandes),基礎的面貌是很宏大的,上面建了好幾層高樓——一層復一層,每層的小房子分得如蜂房一樣。考古物學家舒利曼(Schliemann)在希臘阿哥里德(Argolide)發掘出來的古屋,及其餘一些考古家在諾威與瑞典的廢址上發現的一些大房屋,皆爲希臘荷馬時代及斯干的那夫民族(Scandinaves)半開化時代之共同房屋。而法國阿文義地方(Auvergne),在十九世紀的上半紀,農人們還是幾個家族集合同居,那些同居的房屋恰好與伊洛葛人的相類似。在這些共同房屋裏,一切供給是共同的,製火食的廚房是共同的,每餐都是共同來喫。

  同居的伊洛葛人,共同耕作園圃,收集穀物,然後貯之於他們住居裏面的共同積穀裏面。這些生產品的分配,按照個體具有的方法,只是分配於各家——卽走廊兩面的各小房。例如玉蜀黍一束一束綑好了的時候,便懸掛於各小房子的壁上;但鄰近小房子裏面的玉蜀黍用盡了的時候,又可按照需要,到別的房子裏面去取用:就是對於漁獵的獲物,也是同樣的分配保留。一切蔬食品與肉食品都是委給婦人去保管和分配,作爲氏族全體人員的共同財產。所以在印第安人的村落裏面,常可發現一種「個人所有品還可共同使用」的「奇怪」現象。

  據在美洲狄拉華人(Delaware)和蒙西人(Munsees)中住過十五年(一七七一——一七八六年)的牧師赫克威爾德(Hechewelder)說:「在印第安人的房屋裏或家族裏面,沒有一件東西不爲個人的財產。從馬、牛,以至狗、貓和小鷄,每個人都認識那一件是屬於他的。就是在一胎小貓或一孵雛雞之中,有時也有幾個不同的所有者;如果有人要連母帶子買一孵雞,便應與對於這些小鷄具有所有權的兒童們去商量。縱然種族裏面實行共產的原則,然家族的各個人都公認各有財產的權利。」實際上,這不過是在共產主義裏面發生個人的分配——卽個人使用的財產,並不如一般經濟學家所說,是與共產主義相矛盾,反而是共產社會完全必要的分配方法。

  在別的印第安人,如新墨西哥拉格蘭(Laguna)一些村落裏面,食物並不分給一個家族的各母親去看管,只是交給她們貯之於共同的倉庫。一八六九年牧師高爾曼(Garman)寫信給摩爾根說:這些穀倉,普通都是交由婦女們管理;她們常常躭心將來缺乏糧食,比其近鄰西班牙人還要留心;所以她們日日調節食物,務使貯藏的東西能經過一個全年;所以在這些印第安人若是只遇一個荒年還是可以度日,但若連續兩年歉收,他們便要受飢餓的痛苦。

  在中美麥野地方(Maya)的印第安人,一個村落中有一個共同的竈屋,上面用茅棚蓋的,這個竈屋是供全村的人共同使用的,如歐洲中世紀的共同麵包竈一樣。斯德芬(Stephen)旅行於中美雅卡登地方(Yucatan),常常遇見一羣一羣的婦女和小孩子用木鉢盛着燒好的飯菜,從這樣共同竈屋跑到各自的家裏去。但在伊洛葛人中,共同的伙食,卽在每個共同的住屋裏面做,每個家族有一個共同的大鍋竈,每餐由主母在這個大鍋竈上面,按照各人的需要分配食品;每個人用木碟或泥碟盛着自己那份食品;他們旣沒有棹櫈,也沒有一塊處所像現今的廚房與食堂,每人接着食品後,只要何處與他相適,便在何處蹲着喫或站起喫。但是通常總是男子喫在前,女子與兒童喫在後。剩下來的食品,竟日之中,無論那個飢餓的時候,都可拿些去喫。婦女們每日午後,將搗碎的玉蜀黍煑成湯粥,任他冷却,留到明早以招待外來的客人。他們無所謂早餐,也無所謂晚餐,他們覺到飢餓的時候,便可到屋子裏面去喫。

  共食的風俗,在有史以後的希臘還是存在,如所謂共同饗宴(Syssities),不過是原始共產時代的紀念。這種古風遺在中國宗法社會方面的,有各姓宗祠、支祠以及鄉社神廟舉行祭祀時之各種共食習慣;遺在君主政治方面的,有各代皇帝「大脯天下」、「賜百姓以牛酒」的習慣,然此皆成爲皇帝對於百姓的特別恩典。

  據柏拉圖弟子赫拉克立德(Heraclide de Pont)的記述,這樣原始的共食習慣,在地中海克拉特島(Crete)存在頗久。男子方面,每個公民對於共食都有接受平均一份的權利;只有行政首領的雅康(Archonte)爲例外,因爲雅康一個人有接受四份的權利。雅康何以有四份呢?一份是以公民資格接受的,一份是以共食棹上的主席資格接受的,而其餘兩份是爲維持食堂與傢具的報酬。每一席在一個主母的特別監視之下,由她切成一塊塊的食品分配與各人;但是關於塊數大小的選擇,對於在人民會議中的議士與在軍隊中的戰士,顯然有所區別。每一席有一瓶酒,大家輪流的飲去,完了的時候,又從新充滿,一直飲到精光才止。赫拉克立德不過叙述一些男子們的共食;但是赫克(Hoeck)比較在他之前,又敍述希臘多利安人各城市中的婦女與兒童也有這樣共食的習慣。

  據希臘歷史家普魯他克(Plutargue生於紀元四十五年與五十年之間)說,一切共同饗宴都是平等的,他引了一些貴族的集會做例證:凡屬坐於同桌的,一定是同氏族的人;而斯巴達各個共同戰鬥的軍事組織,便編定坐在各個共同饗宴的宴會席上。野蠻人和半開化人,一切動作都是共同去做的,所以坐席也如臨戰場一樣,是以家庭、氏族和種族做排列的。

  共產種族的每個人員接受一份食品,這是很尊嚴很必要的事,在希臘文叫做母拉(Moira),其意義就是共同饗宴的一份食品。後來這個字成爲最高女神(Destinee)後來引申爲命運與定數的意義的名字,一切的神和男子都要服從她;她是給人們一份生活品的神,如克拉特分配食品給各人的主母一樣。在希臘神話中Destinee與Destinees的地位是很顯著的,她們都是女的:母拉以外又有亞薩(Aissa)與基勒斯(Keres);母拉,亞薩,基勒斯的名稱卽等於說:「每人有一份生活品或捕獲品。」

  這樣通常的共食只限於共產時代,希臘人叫黃金時代;這樣的遺俗,他們便叫做神飯或聖餐(Repas des Dieux 或 Repas Religieux)。荷馬那篇《奧地塞》(Odyssee)的詩,是詠特羅雅戰役歸途之苦況的,其中還敍述碧洛斯(Pylos)的市民舉行四千五百人的共食,五百人坐一棹,一共有九棹。這樣的古俗在羅馬也還存在,羅馬舉行各大宗教的節慶時,便爲全體人民陳設一些筵席於街上。賽諾芬(Xenophon 希臘三大歷史家之一)也說,在雅典每年的某幾日中,大殺牲畜以祭神,祭肉盡以分配於人民,而城市的耗費與犧牲是非常之大的。

  共產主義的共食,後來只在宗教中保留爲一種宗教的儀式,因爲宗教便是太古風俗的遺物。比如雅典市民的共食,是規定在一定時期跑到元老院(Prytanee)去共同會食的,若是拒絕這種應盡的宗教義務,在法律上便要被嚴格的處罸。凡傍聖棹而坐的市民,便暫時穿着神聖性質的衣服。這樣跑到元老院去共同會食的市民,雅典人叫做巴拉垂啖(Parasites),就是寄食者或食客的意思。此字後來引申爲遊惰人之形容詞,而在從前,不過是要求人們保存太古風俗的一種服務。聖餐旣是一種保存古風的義務,所以每每在這個城市裏面用銅盤獻麵包,而在別個城市裏面則用土瓶獻麵包。若違背祖先的習慣而用新盤子去獻神,便爲大不恭敬。這樣紀念太古風俗的事情不僅在上古希臘羅馬爲然,卽在後世歐洲加特力教的各種神祭,以及別的地方各種相類的神祭,皆爲野蠻時代共產同食的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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