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女挐女文
作者:韓愈 
本作品收錄於《昌黎先生集
元和十四年正月,公以論佛骨貶潮州。女挐年十二,死於商南層峰驛。詳見《墓志》及《層峰驛》詩。女挐,公第四女。挐,女加、女居二反。挐或從奴。古本《祭文》與《壙銘》皆作女挐。董彥遠曰:“拏字傳寫之誤。蓋古文如紛挐拏等字,無從奴者。公最好古。名其女不應用俗字也。”今按:挐通。說已見第五卷《李花》詩。

維年月日,阿爹阿八,[1]使汝妳以清酒時果庶羞之奠,祭於第四小娘子挐子之靈。

嗚呼!昔汝疾極,[2]值吾南逐。蒼黃分散,使女驚憂。我視汝顏,心知死隔。汝視我面,悲不能啼。我既南行,家亦隨譴。扶汝上輿,走朝至暮。天雪冰寒,傷汝羸肌。[3]撼頓險阻,不得少息。不能食飲,又使渴饑。死於窮山,實非其命。不免水火,父母之罪。[4]使汝至此。豈不緣我。草葬路隅,棺非其棺。既瘞遂行,誰守誰瞻?魂單骨寒,無所托依;人誰不死?於汝即冤。我歸自南,乃臨哭汝。[5]汝目汝面,在吾眼傍;汝心汝意,宛宛可忘。[6]逢歲之吉,致汝先墓;[7]無驚無恐,安以即路。[8]飲食芳甘,棺輿華好;[9]歸於其丘,萬古是保。尚饗。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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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史》人歌曰:“始興王,人之爹。赴人急,如水火。”荊土方言,謂父為爹。爹。屠可切,又陟斜切。
  2. 或作亟。
  3. 天或作大。汝或作女,古本汝多作女,通用。
  4. 《谷梁傳》昭十九年:“子既生,不免乎水火,父母之罪也。”
  5. 元和十五年九月,公自袁州入為國子祭酒。
  6. 宛宛或作冤冤。《詩》:“宛在水中央。”鄭註:“宛。坐見貌。”
  7. 長慶三年十月四日,公尹京兆,發其骨,歸葬河陽。
  8. 以一作沒。
  9. 芳或作柔。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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