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禮者,經天地,理人倫。本其所起,在天地未分之前。故《禮運》云:「夫禮必本於大一。」是天地未分之前已有禮也。禮者,理也。其用以治,則與天地俱興。故昭二十六年《左傳》稱晏子云:「禮之可以爲國也久矣,與天地並。」但于時質略,物生則自然而有尊卑,若羊羔跪乳,鴻鴈飛有行列,豈由教之者哉?是三才既判,尊卑自然而有。但天地初分之後,即應有君臣治國。但年代緜遠,無文以言。案《易緯·通卦驗》云「天皇之先,與乾曜合元,君有五期,輔有三名」,注云:「君之用事,五行王,亦有五期。輔有三名,公、卿、大夫也。」又云「遂皇始出,握機矩」,注云:「遂皇,謂遂人,在伏犧前,始王天下也。矩,法也。言遂皇持斗機運轉之法,指天以施政教。」既云「始王天下」,是尊卑之禮起於遂皇也。持斗星以施政教者,即《禮緯·斗威儀》云「宮主君,商主臣,角主父,徵主子,羽主夫,少宮主婦,少商主政」,是法北斗而爲七政。七政之立,是禮迹所興也。鄭康成《六藝論》云:「《易》者,陰陽之象,天地之所變化,政教之所生,自人皇初起。」人皇即遂皇也。既政教所生,初起於遂皇,則七政是也。《六藝論》又云:「遂皇之後,歷六紀九十一代,至伏犧,始作十二言之教。」然則伏犧之時,《易》道既彰,則禮事彌著。案譙周《古史考》云:「有聖人以火德王,造作鑽燧出火,教民熟食,人民大悅,號曰遂人。次有三姓,乃至伏犧,制嫁娶,以儷皮爲禮,作琴瑟以爲樂。」又《帝王世紀》云:「燧人氏沒,包羲氏代之。」以此言之,則嫁娶嘉禮始於伏犧也。但《古史考》遂皇至于伏犧唯經三姓,《六藝論》云「歷六紀九十一代」,其文不同,未知孰是。或於三姓而爲九十一代也。案《廣雅》云,一紀二十七萬六千年。方叔璣注《六藝論》云:「六紀者,九頭紀、五龍紀、攝提紀、合洛紀、連通紀、序命紀,凡六紀也。九十一代者,九頭一、五龍五、攝提七十二、合洛三、連通六、序命四,凡九十一代也。」但伏犧之前及伏犧之後,年代參差,所說不一,緯候紛紜,各相乖背,且復煩而無用,今並略之,唯據《六藝論》之文及《帝王世紀》以爲說也。案《易·繫辭》云:「包犧氏沒,神農氏作。」案《帝王世紀》云:伏犧之後,女媧氏亦風姓也。女媧氏沒,次有大庭氏、柏皇氏、中央氏、栗陸氏、驪連氏、赫胥氏、尊盧氏、渾沌氏、昊英氏、有巢氏、朱襄氏、葛天氏、陰康氏、無懷氏,凡十五代,皆襲伏犧之號。然鄭玄以大庭氏是神農之別號。案《封禪書》無懷氏在伏犧之前,今在伏犧之後,則《世紀》之文未可信用。《世紀》又云:「神農始教天下種穀,故人號曰神農。」案《禮運》云:「夫禮之初,始諸飲食,燔黍捭豚,蕢桴而土鼓。」又《明堂位》云:「土鼓、葦籥,伊耆氏之樂。」又《郊特牲》云:「伊耆氏始爲蜡。」蜡即田祭,與種穀相協,土鼓、葦籥又與蕢桴、土鼓相當。故熊氏云:「伊耆氏即神農也。」既云始諸飲食、致敬鬼神,則祭祀吉禮起於神農也。又《史記》云黃帝與蚩尤戰於涿鹿,則有軍禮也。《易·繫辭》「黃帝九事」章云「古者葬諸中野」,則有凶禮也。又《論語撰考》云:「軒知地利,九牧倡教。」既有九州之牧,當有朝聘,是賓禮也。若然,自伏犧以後至黃帝,吉、凶、賓、軍、嘉五禮始具。皇氏云:「禮有三起,禮理起於大一,禮事起於遂皇,禮名起於黃帝。」其「禮理起於大一」,其義通也;其「禮事起於遂皇,禮名起於黃帝」,其義乖也。且遂皇在伏犧之前,《禮運》「燔黍捭豚」在伏犧之後,何得以祭祀在遂皇之時?其唐堯則《舜典》云「修五禮」,鄭康成以爲公、侯、伯、子、男之禮。又云命伯夷「典朕三禮」。五禮其文亦見經也。案《舜典》云「類於上帝」,則吉禮也;「百姓如喪考妣」,則凶禮也;「羣后四朝」,則賓禮也;「舜征有苗」,則軍禮也;「嬪于虞」,則嘉禮也:是舜時五禮具備。直云「典朕三禮」者,據事天地與人爲三禮。其實事天地唯吉禮也,其餘四禮並人事兼之也。案《論語》云「殷因於夏禮,周因於殷禮」,則《禮記》揔陳虞、夏、商、周,則是虞、夏、商、周各有當代之禮,則夏、商亦有五禮。鄭康成注《大宗伯》,唯云唐、虞有三禮,至周分爲五禮,不言夏、商者,但書篇散亡,夏、商之禮絕滅,無文以言,故據周禮有文者而言耳。武王沒後,成王幼弱,周公代之攝政,六年致大平,述文、武之德而制禮也。故《洛誥》云:「考朕昭子刑,乃單文祖德。」又《禮記·明堂位》云:「周公攝政六年,制禮作樂,頒度量於天下。」但所制之禮則《周官》《儀禮》也。鄭作序云:「禮者,體也,履也。統之於心曰體,踐而行之曰履。」鄭知然者,《禮器》云:「禮者,體也。」《祭義》云:「禮者,履此者也。」《禮記》既有此釋,故鄭依而用之。禮雖合訓體、履,則《周官》爲體,《儀禮》爲履。故鄭序又云:「然則三百、三千雖混同爲禮,至於並立俱陳,則曰此經禮也,此曲禮也;或云此經文也,此威儀也。」是《周禮》《儀禮》有體、履之別也。所以《周禮》爲體者,《周禮》是立治之本,統之心體,以齊正於物,故爲體。賀瑒云:「其體有二:一是物體,言萬物貴賤、高下、小大、文質各有其體;二曰禮體,言聖人制法,體此萬物,使高下、貴賤各得其宜也。」其《儀禮》但明體之所行、踐履之事。物雖萬體,皆同一履,履無兩義也。于周之禮,其文大備,故《論語》云「周監於二代,郁郁乎文哉,吾從周」也。然周既禮道大用,何以《老子》云「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禮者,忠信之薄,道德之華,爭愚之始」?故先師準緯候之文,以爲三皇行道,五帝行德,三王行仁,五霸行義。若「失義而後禮」,豈周之成、康在五霸之後?所以不同者,《老子》盛言道德質素之事,無爲靜默之教,故云此也。禮爲浮薄而施,所以抑浮薄,故云「忠信之薄」。且聖人之王天下,道德、仁義及禮並蘊于心,但量時設教。道德、仁義及禮須用則行,豈可三皇五帝之時全無仁義、禮也?殷、周之時全無道德也?《老子》意有所主,不可據之以難經也。既《周禮》爲體,其《周禮》見於經籍,其名異者見有七處。案《孝經說》云「禮經三百」,一也;《禮器》云「經禮三百」,二也;《中庸》云「禮儀三百」,三也;《春秋說》云「禮經三百」,四也;《禮說》云「有正經三百」,五也;《周官》外題謂爲「周禮」,六也;《漢書·藝文志》云「《周官經》六篇」,七也。七者皆云「三百」,故知俱是《周官》。《周官》三百六十,舉其大數而云「三百」也。其《儀禮》之別亦有七處,而有五名。一則《孝經說》《春秋》及《中庸》並云「威儀三千」,二則《禮器》云「曲禮三千」,三則《禮說》云「動儀三千」,四則謂爲「儀禮」,五則《漢書·藝文志》謂《儀禮》爲「古禮經」。凡此七處五名,稱謂並承「三百」之下,故知即《儀禮》也。所以「三千」者,其履行《周官》五禮之別,其事委曲,條數繁廣,故有三千也。非謂篇有三千,但事之殊別有三千條耳,故一篇一卷則有數條之事。今行於世者唯十七篇而已,故《漢書·藝文志》云「漢初,高堂生傳《禮》十七篇」是也。至武帝時,河間獻王得古禮五十六篇,獻王獻之。又《六藝論》云「後得孔子壁中古文禮凡五十六篇,其十七篇與高堂生所傳同,而字多異」,其十七篇外則逸禮是也。《周禮》爲本,則聖人體之;《儀禮》爲末,賢人履之。故鄭序云「體之謂聖,履之爲賢」是也。既《周禮》爲本,則重者在前,故《宗伯》序五禮,以吉禮爲上。《儀禮》爲末,故輕者在前,故《儀禮》先冠、昏,後喪、祭。故鄭《序》云:「二者或施而上,或循而下。」其《周禮》,《六藝論》云:「《周官》,壁中所得,六篇。」《漢書》說河間獻王開獻書之路,得《周官》。有五篇,失其《冬官》一篇,乃購千金,不得,取《考工記》以補其闕。《漢書》云得五篇,《六藝論》云得其六篇,其文不同,未知孰是。其《禮記》之作,出自孔氏。但正禮殘缺,無復能明。故范武子不識殽烝,趙鞅及魯君謂儀爲禮。至孔子沒後,七十二子之徒共撰所聞,以爲此記。或錄舊禮之義,或錄變禮所由,或兼記體履,或雜序得失,故編而錄之,以爲記也。《中庸》是子思伋所作,《緇衣》公孫尼子所撰。鄭康成云:「《月令》,呂不韋所脩。」盧植云:「《王制》謂漢文時博士所錄。」其餘眾篇,皆如此例,但未能盡知所記之人也。其《周禮》《儀禮》,是《禮記》之書,自漢以後,各有傳授。鄭君《六藝論》云:「案《漢書·藝文志》《儒林傳》云,傳禮者十三家,唯高堂生及五傳弟子戴德、戴聖名在也。又案《儒林傳》云:『漢興,高堂生傳《禮》十七篇,而魯徐生善爲容。孝文時,徐生以容爲禮官大夫。瑕丘蕭奮以《禮》至淮陽太守。孟卿,東海人,事蕭奮,以授戴德、戴聖。』」《六藝論》云「五傳弟子」者,熊氏云:「則高堂生、蕭奮、孟卿、后倉及戴德、戴聖,爲五也。」此所傳皆《儀禮》也。《六藝論》云:「今《禮》行於世者,戴德、戴聖之學也。」又云「戴德傳《記》八十五篇」,則《大戴禮》是也;「戴聖傳《禮》四十九篇」,則此《禮記》是也。《儒林傳》云:「大戴授琅邪徐氏,小戴授梁人橋仁字季卿、楊榮字子孫。仁爲大鴻臚,家世傳業。」其《周官》者,始皇深惡之,至孝武帝時始開獻書之路,既出於山巖屋壁,復入祕府。五家之儒莫得見焉。至孝成時,通人劉歆校理秘書,始得列序,著于《錄》《略》。爲眾儒排棄,歆獨識之,知是周公致太平之道。河南緱氏杜子春,永平時初能通其讀,鄭眾、賈逵往授業焉。其後馬融、鄭玄之等,各有傳授,不復繁言也。

曲禮上第一 编辑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曲禮》者,以其篇記五禮之事:祭祀之說,吉禮也;喪、荒、去國之說,凶禮也;致貢、朝會之說,賓禮也;兵車、旌鴻之說,軍禮也;事長、敬老、執贄、納女之說,嘉禮也。此於《別錄》屬『制度』。」案鄭此說,則此《曲禮》篇中有含五禮之義。是以經云「禱祠祭祀」之說,當吉禮也;「送喪不由徑」,「歲凶,年穀不登」,又云「大夫、士去國」,如此之類,是喪、荒、去國之說,當凶禮也;「五官致貢曰享」,「天子當宁而立曰朝」,「相見於郤地曰會」,如此之類,是致貢、朝會之說,當賓禮也;「兵車不式」,「前有水則載青旌」,如此之類,是兵車、旌鴻之說,當軍禮也;「侍坐於長者」,「故君子式黃髪」,「婦人之贄,椇、榛、棗、栗」,「納女於天子」,如此之類,是事長、敬老、執贄、納女之說,當嘉禮也。必知「執贄」當婦人之贄者,以其《士相見》,鄭《目錄》以士執贄爲賓禮故也。此篇既含五禮,故其篇名爲《曲禮》。《曲禮》之與《儀禮》,其事是一。以其屈曲行事,則曰《曲禮》;見於威儀,則曰《儀禮》。但「曲」之與「儀」相對,《周禮》統心爲號。若揔而言之,則《周禮》亦有「曲」名,故《藝文志》云:「帝王爲政,世有損益。至周,曲爲之防,事爲之制,故曰『經禮三百,威儀三千』。」是二禮互而相通,皆有「曲」稱也。云「上」者,對「下」生名。本以語多,簡策重大,分爲上下,更無義也。 「第一」者,《小爾雅》云:「第,次也。」呂靖云:「一者,數之始。」「禮記」者,一部之大名;「曲禮」者,當篇之小目。既題《曲禮》於上,故著《禮記》於下,以配注耳。 「鄭氏」者,姓鄭,名玄,字康成,北海高密縣人,前漢僕射鄭崇八世之孫也。後漢徵爲大司農,年七十四乃卒。然鄭亦附盧、馬之本而爲之注。「注」者,即解書之名。但釋義之人多稱爲「傳」,「傳」謂傳述爲義,或親承聖旨,或師儒相傳,故云「傳」。今謂之「注」者,謙也,不敢傳授,直注己意而已。若然,則「傳」之與「注」,各出己情。皇氏以爲自漢以前爲「傳」,自漢以後爲「注」。然王肅在鄭之後,何以亦謂之「傳」?其義非也。

《曲禮》曰:毋不敬,禮主於敬。儼若思,儼,矜莊貌。人之坐思,貌必儼然。安定辭。審言語也。《易》曰:「言語者,君子之樞機。」安民哉!此上三句可以安民,說《曲禮》者美之云耳。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人君立治之本,先當肅心、謹身、慎口之事。 「曲禮曰」者,案下文「安民哉」,是爲君上所行,故記人引《儀禮》正經「毋不敬」以下三句而爲實驗也。 「毋不敬」者,人君行禮,無有不敬,行五禮皆須敬也。 「儼若思」者,儼,矜莊貌也;若,如也;思,計慮也。夫人計慮,狀必端慤,今明人君矜莊之貌如人之思也。 「安定辭」者,安定,審也;辭,言語也。人君出言,必當慮之於心,然後宣之於口,是詳審於言語也。 「安民哉」者,但人君發舉不離口與身、心,既心能肅敬,身乃矜莊,口復審慎,三者依於德義,則政教可以安民也。云「哉」者,記人美此三句者也。 注「禮主於敬」。 正義曰:《孝經》云「禮者,敬而已矣」是也。又案鄭《目錄》云,曲禮之中,體含五禮。今云「《曲禮》曰毋不敬」,則五禮皆須敬,故鄭云「禮主於敬」。然五禮皆以拜爲敬禮,則「祭極敬」,主人拜尸之類,是吉禮須敬也;「拜而後稽顙」之類,是凶禮須敬也;「主人拜迎賓』之類,是賓禮須敬也;「軍中之拜肅拜」之類,是軍禮須敬也;冠、昏、飲酒皆有賓主拜答之類,是嘉禮須敬也。「兵車不式」,「乘玉路不式」,鄭云「大事不崇曲敬」者,謂敬天神及軍之大事,故不崇曲小之敬。熊氏以爲唯此不敬者,恐義不然也。既云「《曲禮》曰」,是引《儀禮》正經,若引「《春秋》曰」「《詩》曰」之類。所引者,若《冠禮》戒辭云「壽考惟祺,介爾景福」之等,今不見者,或在三千散亡之中也。 注「儼矜」至「儼然」。 正義曰:經唯云「儼若思」,不云「坐」,鄭必知「坐思」者,案《大學》云:「定而後能靜,靜而後能安,安而後能慮。」慮即思,故知思必當坐也。 注「審言」至「樞機」。 正義曰:《論語》云:「駟不及舌。」故審言語也。「《易》曰」者,《易·繫辭》之文也。故彼云:「君子出其言善,則千里之外應之,況其邇者乎?出其言不善,則千里之外違之,況其邇者乎?言行者,君子之樞機。」鄭注:「樞謂戶樞,機謂弩牙。戶樞之發,或明或闇;弩牙之發,或中或否。以喻君子之言,或榮或辱。」引之者,證審言語之事。彼爲「言行」,鄭云「言語」者,既證經辭,無取於「行」,故變文爲語也。

敖不可長,欲不可從,志不可滿,樂不可極。四者慢遊之道,桀、紂所以自禍。 【疏】正義曰:此一節承上人君敬慎之道,此亦據人君恭謹節儉之事,故鄭引桀、紂以證之。 「敖不可長」者,敖者,矜慢在心之名;長者,行敖著迹之稱。夫矜我慢物,中人不免。若有心而無迹,則於物無傷;若迹著而行用,則侵虐爲甚。傾國亡家,必由於此。故戒不可長。 「欲不可從」者,心所貪愛爲欲,則「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是也。人皆有欲,但不得從之也。 「志不可滿」者,六情徧覩,在心未見爲志。凡人各有志意,但不得自滿。故《六韜》云:「器滿則傾,志滿則覆。」 「樂不可極」者,樂者,天子宮縣以下皆得有樂,但主歡心,人情所不能已,當自抑止,不可極爲。故《樂記》云:「樂盈而反,以反爲文。」 注「四者」至「自禍」。 正義曰:案《尚書》《史記》說紂惡甚多,不可具載。皇氏云:「斮朝涉之脛,剖賢人之心,是長敖也;糟丘酒池之等,是從欲也;玉杯象箸之等,是志滿也;靡靡之樂,是樂極也。」桀之爲惡,唯有民隊塗炭、淫於妺嬉之事,雖史傳不言四事,亦應俱有四者之惡。故紂焚宣室,桀放南巢,但「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逭」,桀、紂皆自身爲惡,以致滅亡,故云「自禍」也。

賢者狎而敬之,狎,習也,近也,謂附而近之,習其所行也。《月令》曰:「雖有貴戚近習。」畏而愛之。心服曰畏。曾子曰:「吾先子之所畏。」愛而知其惡,憎而知其善,謂凡與人交,不可以己心之愛憎誣人之善惡。積而能散,謂己有蓄積,見貧窮者則當能散以賙救之,若宋樂氏。安安而能遷,謂己今安此之安,圖後有害,則當能遷。晉舅犯與姜氏醉重耳而行,近之。臨財毋苟得,爲傷廉也。臨難毋苟免,爲傷義也。很毋求勝,分毋求多。爲傷平也。很,鬩也,謂爭訟也。《詩》云:「兄弟鬩於牆。」疑事毋質,質,成也。彼己俱疑,而己成言之。終不然,則傷知。直而勿有。直,正也。己若不疑,則當稱師友而正之,謙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揔明愛敬、安危、忠信之事,各隨文解之。 「賢者狎而敬之」者,賢是有德成之稱。狎,謂近也,習也。賢者身有道藝,朋類見賢思齊焉,必須附而近之,習其德藝。儕倫易相褻慢,戒令相敬也。 注「狎習」至「近習」。 正義曰:引《月令》者,案《月令》仲冬之月,禁戒婦功,不得奢慢。「貴戚」,謂王之姑姊妹;「近習」,謂王之所親幸嬪御之屬。言「近習」者,王附而近之,習其色。引之者,證賢者附而近之,習其道藝,連引「貴戚」,於義無所當也。 「畏而愛之」。 正義曰:賢者有其德行,人皆心服畏之。既有所畏,必當愛其德義,不可踈之。 注「心服」至「所畏」。 正義曰:引「曾子曰『吾先子之所畏』」者,《孟子》云:「或問曾西曰:『吾子與子路孰賢?』曾西蹴然曰:『吾先子之所畏也。』」先子,謂祖曾參,不在四科,而子路入四科,故曾參心服子路。引之者,證經「畏」是心服之義。 「愛而知其惡,憎而知其善」。 正義曰:愛謂己所親幸,憎謂己所嫌恨。人多愛而不知其惡,憎而不知其善,故記人戒之云:凡人雖愛,必當知其心懷惡行。崔氏云:若石碏知子厚是也。心雖憎疾,亦當知其善能,若祁奚知其解狐是也。若然,乃可審知人之賢愚。 「積而能散」。 正義曰:凡人貪嗇,皆好積而不好散。今謂己有蓄積,能賑乏賙無,則是仁惠也。 注「謂己」至「樂氏」。 正義曰:引「宋樂氏」者,案襄二十九年《左傳》云:「鄭國飢,子皮貸民粟,戶一鐘。」「樂氏」者,宋司城官,姓樂,名喜,字子罕。宋亦飢,樂喜請於平公云:「鄰於善,民之望。」請貸民粟,并使諸大夫亦貸之。今不引鄭罕氏而引宋樂氏者,鄭罕氏施而斂之,宋樂氏施而不斂,故晉叔向聞之,曰:「鄭之罕,宋之樂,施而不德,樂氏加焉。」熊氏云:「禮,『家施不及國,大夫不收公利』。二家,彼非也。今鄭爲能散者,直取一邊能散之義,是同不據家施非禮之事。」鄭不言「是」而言「若」者,但禮與諸經事實是一,惟文字不同,鄭則言「是」。若《檀弓》云「諸侯伐秦,曹桓公卒於會」,鄭注引《春秋傳》云:「『曹伯廬卒於師』是也。」以其一事,故云「是也」。此禮本不爲樂氏而作,但事類相似,引以爲證,故云「若」也。 「安安而能遷」。 正義曰:上「安」據心,下「安」據處。凡人多居危如安,故記人戒之云:謂己心安於此所處之安,當圖謀於後有害以否。若後當有害,必須早遷,則離害也。 注「謂己」至「近之」。 正義曰:「晉舅犯」者,案《左傳·僖二十三年》,晉重耳自翟之齊,齊桓公妻之,有馬二十乘。重耳心安於齊,不歸晉。從者,重耳之舅,字子犯,謀於桑下。蠶妾在其上,以告姜氏。姜氏殺之,而謂公子曰:「子有四方之志,其聞之者,吾殺之矣。」公子曰:「無之。」姜氏曰:「行也!懷與安,實敗名。」公子不可。姜氏與子犯謀,醉而遣之。醒,以戈逐子犯。至秦,秦伯納之,卒爲霸主。是「安安而能遷」之事。鄭不云「是」,又不云「若」,而言「近之」者,「安安能遷」亦不爲重耳而作,不得云「是」,遷又非重耳之意,不得云「若」,故云「近之」也。 「臨財毋苟得」。 正義曰:財利,人之所貪,非義而取,謂之「苟得」。故記人戒之:今有財利,元非兩人之物,兩人俱臨而求之,若苟得入己,則傷廉隅,故鄭云「爲傷廉」也。 「臨難毋苟免」。 正義曰:難,謂有寇仇謀害君父,爲人臣子當致身授命以救之。故記人戒之云:若君父有難,臣子若苟且免身而不鬭,則陷君父於危亡,故云「毋苟免」。「見義不爲,無勇也」,故鄭云「爲傷義」也。 「很毋求勝,分毋求多」。 正義曰:很,謂小小鬩很。凡人所爭,皆欲求勝。故記人戒之云:而有小小鬩很,當引過歸己,不可求勝。 「分毋求多」者,此元是眾人之物,當共分之,人皆貪欲,望多入己。故記人戒之云:所分之物,毋得求多也。 注「爲傷」至「於牆」。 正義曰:所引《詩》者,是《小雅·常棣》,閔管蔡失道之詩也。彼云:「兄弟鬩於牆,外禦其侮。」引之者,證經「很」亦是小小鬩很之事,若大很則當報之,故《論語》孔子云「以直報怨」是也。 「疑事毋質」。 正義曰:人多專固,未知而爲已知,故戒之云:彼己俱疑,而來問己。質,成也。若己亦疑,則無得成言之;若成言疑事,後爲賢人所譏,則傷己智也。故孔子戒子路云:「不知爲不知,是知也。」 「直而勿有」。 正義曰:此謂彼疑己不疑者,仍須謙退。直,正也。彼有疑事而來問己,己若不疑而答之,則當稱師友所說以正之,勿爲己有此義也。

若夫,言若欲爲丈夫也。《春秋傳》曰:「是謂我非夫。」坐如尸,視貌正。立如齊,磬且聽也。齊,謂祭祀時。禮從宜,事不可常也。晉士匄帥師侵齊,聞齊侯卒,乃還,《春秋》善之。使從俗。亦事不可常也。牲幣之屬,則當從俗所出。《禮器》曰:「天不生,地不養,君子不以爲禮,鬼神不饗。」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爲丈夫之法,當「坐如尸」以下四行並備,乃可立身,各依文解之。 「若夫」者,凡人若爲丈夫之法,必當如下所陳,故目丈夫於上,下乃論其行以結之。 注「言若」至「非夫」。 正義曰:案《左傳·宣十二年》邲之戰,楚侵鄭,晉救之。及河,聞鄭既及楚平,中軍將荀林父欲還,不濟。上軍將士會曰:「善。」中軍佐先縠曰:「不可。成師以出,聞敵彊而退,非夫也。」又哀十一年,齊伐魯,魯武叔初不欲戰,爲冉求所非。武叔曰:「是謂我不成丈夫也。」退而蒐乘。二傳之言,當是先縠之辭也。彼無「是謂我」,鄭君足之也。 「坐如尸」。 尸居神位,坐必矜莊。言人雖不爲尸,若所在坐法,必當如尸之坐。故鄭云「視貌正」也。 「立如齊」。 人之倚立多慢不恭,故戒之云:倚立之時,雖不齊,亦當如祭前之齊,必須磬折屈身。 注「磬且聽也。齊,謂祭祀時」。 正義曰:「磬且聽」,案《士虞禮》云:「無尸者,主人哭,出復位,祝闔牖戶,如食間。」是祭時主人有聽法。云「磬」者,謂屈身如磬之折殺。案《考工記》云「磬氏爲磬,倨句一矩有半」,鄭云:「必先度一矩爲句,一矩爲股,而求其弦。既而以一矩有半觸其弦,則磬之倨句也。」是磬之折殺,其形必曲,人之倚立亦當然也。又云「齊,謂祭祀時」者,凡齊,皆在祭前自整齊之名,並於適寢之中,坐而無立。今云「立如齊」者,齊有立者。但祭前有齊,所以自整齊也,則祭日神前亦當齊,則齋者,先後通稱。此言「立如齋」,非祭前坐齋,故鄭云「齋,謂祭祀時」也。若然,此「立」謂侍尊者之時。故《玉藻》云「凡侍於君,紳垂,足如履齊,視下聽上」是也。 「禮從宜」。 皇氏云:「上二事,丈夫爲儼恪之儀。此下二事,丈夫爲君出使之法。」義或然也。「禮從宜」者,謂人臣奉命出使、征伐之禮,雖奉命出征,梱外之事,將軍裁之,知可而進,知難而退,前事不可準定,貴從當時之宜也。 注「事不」至「善之」。 正義曰:案《春秋·襄十九年》:「齊侯環卒。晉士匄帥師侵齊,至穀,聞齊侯卒,乃還。」《公羊》云:「還者何?善辭也。何善爾?大其不伐喪也。此受命於君而伐齊,則何大其不伐喪也?大夫以君命出使,進退在大夫也。」 「使從俗」。 使,謂臣爲君出聘之法,皆出土俗牲幣以爲享禮,土俗若無,不可境外求物,故云「使從俗」也。皇氏云:「上『禮從宜』與此『使從俗』互而相通,皆是以禮而使。」義或然也。 注「亦事」至「不饗」。 正義曰:「牲幣之屬當從俗所出」者,謂若《郊特牲》及《聘禮》,朝聘皆有皮、馬、龜、金、竹箭、璧帛之等,有則致之,無則已,故云「不可常」也。「《禮器》曰『天不生』」者,謂天不以四時而生,若李梅冬實;「地不養」者,謂居山以魚鼈,居澤以鹿豕;「君子不以爲禮」者,謂天不生、地不養之等,君子不將爲饗禮;「鬼神不饗」者,言君子不以爲禮者,秖由鬼神不歆饗此非常之物,明鬼神依人也。

夫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禮不妄說人,爲近佞媚也。君子說之不以其道,則不說也。不辭費。爲傷信。君子先行其言而後從之。禮不踰節,不侵侮,不好狎。爲傷敬也。人則習近爲好狎。行脩言道,禮之質也。言道,言合於道。質猶本也。禮爲之文飾耳。禮聞取於人,不聞取人。謂君人者。取於人,謂高尚其道;取人,謂制服其身。禮聞來學,不聞往教。尊道藝。 【疏】正義曰:此一節揔明治身立行、交接得否皆由於禮,故以禮爲目,各隨文解之。 「夫禮者,所以定親疏」者,五服之內,大功已上服麤者爲親,小功已下服精者爲疏。故《周禮》「小史掌定繫世,辨昭穆」也。 「決嫌疑」者,若妾爲女君期,女君爲妾若報之則太重,降之則有舅姑爲婦之嫌,故全不服,是決嫌。疑者,孔子之喪,門人疑所服,子貢曰:「昔者夫子喪顏回,若喪子而無服,喪子路亦然。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是決疑也。 「別同異」者,賀瑒云:「本同今異,姑姊妹是也;本異今同,世母、叔母及子婦是也。」 「明是非也」者,得禮爲是,失禮爲非。若主人未小斂,子游裼裘而弔,得禮,是也;曾子襲裘而弔,失禮,非也。但嫌疑、同異、是非之屬在禮甚眾,各舉一事爲證,而皇氏具引,今亦略之。 「禮不妄說人」者,禮動不虛,若說人之德則爵之,問人之寒則衣之。若無爵無衣,則爲妄說,近於佞媚也。 注「君子」至「說也」。 正義曰:此《論語》文。孔子曰:「君子說之不以其道,則不說也。」不以其道說之,是妄說,故君子不說也。引證經「禮不妄說人」之事。 「不辭費」。 正義曰:凡爲人之道,當言行相副,今直有言而無行,爲辭費。 「禮不」至「好狎」。 禮者,所以辨尊卑、別等級,使上不逼下,下不僭上,故云禮不踰越節度也。「不侵侮」者,禮主於敬,自卑而尊人,故戒之不得侵犯侮慢於人也。 「不好狎」者。 賢者當狎而敬之,若直近而習之,不加於敬,則是好狎,故鄭云「習近爲好狎」也。 「行脩」至「質也」。 凡爲禮之法,皆以忠信仁義爲本,禮以爲文飾。行脩者,忠信之行脩;言道者,言合於仁義之道。質,本也。則可與禮爲本也。 「禮聞取於人,不聞取人」。 熊氏以爲此謂人君在上招賢之禮,當用賢人德行,不得虛致其身。「禮聞取於人」者,謂禮之所聞,既招致有賢之人,當於身上取於德行,用爲政教。不聞直取賢人授之以位,制服而已。故鄭云「謂君人者」。皇氏以爲人君取師受學之法,「取於人」謂自到師門取其道藝。 「禮聞來學,不聞往教」。 「禮聞來學」者,凡學之法,當就其師處,北面伏膺。「不聞往教」者,不可以屈師親來就己。故鄭云「尊道藝」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