檀弓下第四 编辑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義同前篇,以簡策繁多,故分爲上下二卷。」

君之適長殤車三乘,公之庶長殤車一乘,大夫之適長殤車一乘。皆下成人也。自上而下,降殺以兩。成人遣車五乘,長殤三乘,下殤一乘,尊卑以此差之。庶子言「公」,卑遠之。傳曰:「大功之殤,中從上。」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諸侯及卿大夫之子送葬遣車之數。 「君」者,五等諸侯也。今此謂諸侯適子在長殤而死,故云「君之適長殤」也。「車三乘」者,遣車也。葬,柩朝廟畢,將行,設遣奠竟,取遣奠牲體臂臑折之爲段,用此車載之,以遣送亡者,故謂之遣車。然遣車之形甚小,《周禮·巾車》云「大喪飾遣車」,鄭云:「使人以次舉之以如墓也。」又《雜記》「遣車視牢具,置於四隅」,鄭云:「四隅,椁中之四隅。」以此而推,故知小也。所以必須遣車者,《雜記》云:「大饗,既饗,卷三牲之俎歸于賓舘。父母而賓客之,所以爲哀也。」是言父母方將遠去,亦如賓客之義,所以載牲體送之也。但遣車之數,貴賤不同。若生有爵命、車馬之賜,則死有遣車送之,諸侯七乘,大夫五乘,此後有明文。鄭推諸侯既七乘,降殺宜兩,則國王宜九乘,士三乘也。今此所明並是殤未成人,未有爵命、車馬之賜,而得遣車者,言其父有之,得與子也。王九乘,若適子成人,則應七乘;在長殤而死,則五乘;中殤從上,亦五乘;下殤三乘也。若有國王庶子成人,則應五乘,長殤、中殤三乘,下殤一乘也。諸侯既自得七乘,其適子成人五乘,長殤三乘,故「君之適長殤車三乘」也,中則從上,若下殤,則一乘也。 「公之庶長殤車一乘」者,公亦諸侯也。適長殤既三乘,庶子若成人乃三乘,而長殤則一乘,故云「車一乘」也。中殤亦從上,若下殤則無。 「大夫之適長殤車一乘」者,大夫自得五乘,適子成人三乘,長殤降二,故一乘也。中殤從上,亦一乘。若下殤及庶殤,並不得也。案下注云「人臣賜車馬乃得有遣車」,禮,三命始賜車馬,然諸侯大夫再命而下,則不合有遣車。今大夫適子長殤得有遣車一乘者,以其身爲大夫,德位既重,雖未三命,得有遣車。約鄭注《雜記》云,則士無遣車。禮,天子上士三命,得有車馬之賜,而云士無遣車者,謂諸侯之士及天子中士、下士也。但喪禮質略,天子之臣與諸侯之臣命數雖殊,喪禮不異,故鄭云「大夫以上乃有遣車」,文主天子大夫,其實兼諸侯大夫也。鄭以士無遣車者,文王諸侯之士,其實亦兼天子中下士也。諸侯及大夫之子,熊氏云:「人臣得車馬賜者,遣車得及子。若不得車馬賜者,雖爲大夫,遣車不得及子。」案此經云「大夫之適長殤車一乘」,則大夫之身五乘。下云「大夫五个,遣車五乘」,二文正同,但此揔爲殤而言之,故言其子,下文爲晏子大儉,故舉國君及大夫之身,本無及子、不及子之義,橫生異意,無所證據,熊氏非也。《雜記》云「遣車視牢具」,則遣車一乘當苞一个。士無遣車,《既夕禮》苞三个者,亦是豐小殺大禮之義。若服虔之意,視牢具者,視饔餼牢具,故襄二十五年崔杼葬莊公,下車七乘,服注云「上公饔餼九牢,遣車九乘」,與此異也。 注「庶子」至「從上」。 正義曰:君是對臣之名,有地大夫以上皆有君號。公則五等之上,又同三公之尊。今庶子言「公」,就其尊號,是卑遠於庶子也。此有公、君相對,故爲此解。若文無所對,嫡與稱公,故《喪服》云「公子」,嫡子是也。又鄭引《喪服傳》云「大功之殤,中從上」者,證此遣車亦中從上也。必知然者,服是生人所著,哀念死者,車亦生者所有,被及亡人。車、服雖殊,皆緣生者之事,故車馬與服同中從上。若其瓦棺、堲周之屬,本爲死者,中殤年實童幼,故從於下。盧植以爲遣車亦中從下,非其宜。

公之喪,諸達官之長杖。謂君所命,雖有官職,不達於君,則不服斬。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臣爲君杖法。 公者,五等諸侯也。諸者,非一之辭。達官,謂國之卿大夫士被君命者也。既被君命,故稱達官也。既達於官而貴有其職,此對不達者爲長,故云「長」也。若遭君喪,則備服衰杖,故云「諸達官之長杖」也。不云衰,從可知也。 注「謂君」至「服斬」。 正義曰:不達於君,謂府史之屬也,賤不被命,是不達於君也。不服斬衰,但服齊衰三月耳。故《喪服》齊衰三月章有「庶人爲國君」,鄭云:「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案彼注即是不達者也,皆謂凡是庶人在官者。若其近臣閽寺之屬,雖無爵命,但嗣君服斬,則亦服斬,與此異也。故《喪服》斬衰章云「公士大夫之眾臣爲其君布帶、繩屨」,傳曰:「近臣,君服斯服矣。」鄭注云:「近臣,閽寺之屬。」若大夫之臣,雖不被命於諸侯,得爲大夫之君服斬與杖,但眾臣降其帶、屨,用布帶、繩屨耳。

君於大夫,將葬,弔於宮。及出,命引之,三步則止。以義奪孝子。宮,殯宮。出,謂柩已在路。如是者三,君退。退,去也。三命引之,凡移九步。朝亦如之,哀次亦如之。君弔不必於宮。朝,喪朝廟也。次,他日賓客所受大門外舍也。孝子至此而哀,君或於是弔焉。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君弔臣之禮。君於大夫之喪,將至葬時,君必親往弔於殯宮,謂就殯宮以弔孝子。弔禮既畢,及其柩出殯宮之門,孝子號慕攀轅,柩車不動,君奪孝子之情,命遣引之。引者三步則止,所以止者,引者不忍頓奪孝子之情,故且止柩住。君又命引之,引之者三步而止,君又命引之,引之者三步而止。故如是者三,君又命引之,柩車遂行,君便退去。君或來弔參差早晚,不必恆在殯宮,或當朝廟明日將發之時,亦如柩出殯宮、命引之三步,如是者三之事,故云「朝亦如之」。君弔或晚,不及朝廟之時,朝廟已畢,柩出大門,至平生待賓客次舍之處。孝子哀其平生次舍之處,停柩不行,君於是始弔,弔畢,君命引之使行,如上來之事,故云「哀次亦如之」。 注「宮殯」至「在路」。 正義曰:知此是殯宮者,以下云朝及哀次,以朝廟及出大門哀次之事,此文在其前,以事前後,故知是殯宮也。云「出,謂柩已在路」者,對宮中未行,今已出殯門,將往嚮廟,謂之「在路」。賀瑒以路謂載柩之車,義亦通也。 注「退去」至「九步」。 正義曰:鄭嫌退謂逡巡且退,故云「退,去也」。云「三命引之,凡移九步」者,以禮成於三,故知凡爲九步。鄭必分明言九步者,以經上云「引之,三步則止」,下云「如是者三」,恐別更爲三,通前爲四,有十二步之嫌,故明言九步也。九步既停,君又須命引之,則當四命也。或可君既三命,柩雖三步暫停,孝子更須有事,君即退。 注「君弔」至「弔焉」。 正義曰:君於大夫,恩義或有厚薄,或弔有早晚,故云「君弔不必於宮」也。宮謂殯宮也,從上可知也。知朝是喪朝廟者,朝與哀次相對,故知朝廟也。柩之朝廟,今日至廟,明日乃去,此弔謂明日將去之時,故有命引之。云「次,他日賓客所受大門外舍也」者,以《覲禮》諸侯受次舍于廟門外,明大夫大門外亦有賓次也。然主位在門東,孝子必哀門西賓次者,以平生門東待賓客無次,孝子見門西張次之處而哀,故云「哀次」。云「君或於是弔焉」者,以君弔正禮當於殯宮,或於朝祖廟,無門外君弔之禮。君來弔或晚,有邂逅於是弔焉,故云「或」。「或」是不定之辭。

五十無車者不越疆而弔人。氣力始衰。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衰老不許徒行遠弔之事。所以特不許越疆而弔人者,五十既衰,越疆則道路遙遠,弔人又悲感哀戚,恐增衰惡,故不許也。

季武子寢疾,蟜固不說齊衰而入見,曰:「斯道也將亡矣,士唯公門說齊衰。」季武子,魯大夫季孫夙也,世爲上卿,強且專政,國人事之如君。蟜固能守禮,不畏之,矯失俗也。道猶禮也。武子曰:「不亦善乎!君子表微。」時無如之何,佯若善之。表猶明也。及其喪也,曾點倚其門而歌。明己不與也。點字晳,曾參父。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季武子無禮,蟜固正之事。武子,魯之執政上卿,時人畏之,事之如君,入其門皆說衰。唯蟜固不說齊衰而入見武子,謂武子曰:我所以著齊衰而入者,以此著齊衰之道將絕矣。以時人畏爾,入門者皆說齊衰,故此著衰入大夫之門,其道將絕。又語武子:若依正禮,士唯入公門乃說齊衰,而入大夫之門不合說也。言「將亡」者,其時嚮餘大夫之門猶有著齊衰者,故云「將亡」。將亡者,未絕之辭。武子既得蟜固之言,心雖恚恨,身既寢疾,無奈之何,乃佯言若美之:汝之所言不亦善乎!所以善者,若失禮顯著,凡人皆知;若失禮微細,唯君子乃能表明之。今說齊衰,失禮之微,汝能知之,是君子之人,故云「君子表微」。及武子之喪,曾點慕蟜固之直,乃倚武子之門而歌,明己不與武子,故無哀戚。 注「季武」至「禮也」。 正義曰:知是上卿專政者,《左傳》文。云「國人事之如君」者,入君門說齊衰,今入武子之門亦說齊衰,是與君同也。此謂不杖齊衰,若杖齊衰,雖入公門亦不說之,具在《下曲禮》疏。云「蟜固能守禮,不畏之,矯失俗也」者,謂失禮風俗,矯而正之。據鄭此言,則「蟜固」人之姓名,其字從虫,若矯正之字從矢。熊氏云:「或有人矯武子固陋。」對文不知,一何甚也! 注「時無」至「善之」。 正義曰:知非實善,云「佯善」者,其實善則尋常不合說齊衰,故知佯若善蟜固也。心實不善而佯善之,是無如之何。凡外貌爲陽,內心爲陰,實無內心但有外貌者,謂之爲陽,故《史記》韓非《說難》云「陽收其身而實疏之,陰用其言而顯棄之」是也。此「陽」或言「佯」者,字相假借,義亦通也。 注「點字晳,曾參父」。 正義曰:此《史記·仲尼弟子傳》文,彼文「點」字作「蒧」。

大夫弔,當事而至,則辭焉。辭猶告也。擯者以主人有事告也。主人無事則爲大夫出。弔於人,是日不樂。君子哀樂不同日,子於是日哭則不歌。婦人不越疆而弔人。不通於外。行弔之日,不飲酒食肉焉。以全哀也。弔於葬者,必執引;若從柩及壙,皆執紼。示助之以力。車曰引,棺曰紼。從柩,贏者。喪,公弔之,必有拜者,往謝之。雖朋友、州里、舍人可也。謂無主後。弔曰「寡君承事」,示亦爲執事來。主人曰「臨」。君辱臨其臣之喪。君遇柩於路,必使人弔之。君於民臣有父母之恩。大夫之喪,庶子不受弔。不以賤者爲有爵者主。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弔哭之禮,各依文解之。大夫弔,謂大夫弔士也。當事,當主人有大小斂殯之事也。大夫尊,來弔士,則孝子應出下堂迎之。若正有事而至,則孝子遣人辭告之,道有事不得出也。 注「辭猶」至「夫出」。 正義曰:此出者,正謂出之於庭,不得出門外,以男子之事自堂及門故也。若未小斂以前,唯君命出,故《士喪禮》云「唯君命出」,鄭注云:「大夫以下時來弔襚,不出。始喪,哀戚甚,在室。」是小斂以前不爲大夫出也。正當小斂之節,大夫來弔,則辭之以有事。斂畢當踊之時,延大夫而入,絕踊而拜之。或大夫正當斂後踊時始來,則亦絕踊拜之,故《雜記》云「當袒,大夫至,雖當踊,絕踊而拜之」,注云:「尊大夫來,至則拜之,不待事已也。」若士來弔,雖當斂,不告以有事,事畢踊後,引士入,然後拜之,故《雜記》云「於士,既事成踊,襲而后拜之」是也。此云不當事則爲大夫出,於士,雖不當事則不爲之出。然《士喪禮》既小斂以後,主人降自西階,遂拜賓,大夫特拜,士旅之,得出拜士者,以主人將襲絰於序東,因降階而拜之,非故爲士而出拜之。不當事爲大夫出,謂出迎至庭。若大夫退,則出送于門外,故《士喪禮》「賓出,主人拜送于門外」,鄭注云:「廟門外也。」廟門,謂殯宮門也。 「婦人不越疆而弔人」,此是凡弔之法,婦人無外事,故不越疆而弔人。 「弔於葬者,必執引」。 引,柩車索也。弔葬本爲助執事,故必相助引柩車也。 「若從柩及壙,皆執紼」者,及,至也。紼,引棺索也。凡執引用人,貴賤有數,若其數足,則餘人不得遙行,皆散而從柩也。至壙下棺窆時,則不限人數,皆悉執紼,示助力也。 注「示助」至「贏者」。 正義曰:引者,長遠之名,故在車,車行遠也。紼是撥舉之義,故在棺,棺唯撥舉,不長遠也。云「從柩,贏者」,贏,餘也,從柩者是執引所餘贏長者也。何東山云:「天子千人,諸侯五百人,大夫三百人,士五十人。贏,數外也。」 「喪,公弔之,必有拜者」。 喪,謂諸侯臣之喪。公來親弔,或遣人來弔,喪家雖無主後,必有以次疏親而往拜之,以謝其恩。疏親亦無,雖死者朋友及同州同里及喪家典舍之人,而往拜之可也。此以無後,故許他人拜謝。若其有後,主人故自當親拜,是以《既夕禮》云「主人乘惡車」,鄭注云「拜君命」是也。 「弔曰『寡君承事』」者,此是君來,語擯者,使傳君來之辭也。弔爲助事,故雖君之尊亦稱「承事」也。 「主人曰『臨』」者,主人辭謝之,曰:君屈辱降臨某之喪。文稱「寡君」,應是弔他國之臣。上承「公弔之」下,則是己國之臣,稱「寡君」者,以其示欲供承喪家之事,故謙言「寡君」。此謂大夫之喪也。若弔士,直稱「君」,故《士喪禮》「君使某弔,如何不淑」是也。 「君遇柩於路」。 君於其臣當特弔於家,故《喪大記》於大夫及士皆親弔之,又禮譏蕢尚受弔及杞梁之妻不受野弔是也。其或卑小之臣及庶人之等,君不豫知其喪,造次遇柩於路,既有民臣之恩,以此使人弔。故鄭答張逸謂「行而遇之,謂凡民也」。雖以民爲主,亦兼微小臣,君不豫知其喪,故此云兼臣也。 「大夫之喪,庶子不受弔」。 不受弔者,謂不爲主人也。適子主喪,受弔拜賓。若適子或有他故不在,則雖庶子不敢受弔,明己卑,辟適也。言大夫庶子不受弔,則士之庶子得受弔也。言不受弔,不可以賤者爲有爵者喪主也。

妻之昆弟爲父後者死,哭之適室。以其正也。子爲主,袒、免、哭、踊。親者主之。夫入門右,北面,辟正主。使人立于門外,告來者,狎則入哭。狎,相習知者。父在,哭於妻之室。不以私喪干尊。非爲父後者,哭諸異室。有殯,聞遠兄弟之喪,哭于側室;嫌哭殯。無側室,哭于門內之右;近南者,爲之變位。同國則往哭之。喪無外事。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哭無服者之事。 適室,正寢也。禮,女子適人者,爲昆弟爲父後者不降,以其正故也。故姊妹之夫爲之哭於適室之中庭也。 「子爲主」者,子,己子也。甥服舅緦,故命己子爲主,受弔拜賓也。 「袒、免、哭、踊」者,冠尊,不居肉袒上,必先免。故凡哭,哀則踊,踊必先袒,袒必先免,故「袒、免、哭、踊」也。 「夫入門右」者,夫,謂此子之父,即哭妻兄弟者也。言「夫」者,據妻之爲喪也。子既爲主位,在東階之下,西嚮,父入門右,近南而北嚮哭也。鄭注知此北面者,鄭推子既爲主,在阼階下西嚮,父不爲主,若又西嚮,便似二主,故入門右而北面,示辟爲主之處也。鄭又所以知父必北面者,《曾子問》云衛靈公弔季康子,魯哀公爲主,康子立於門右,北面,辟主人之位,故鄭知此當北面,辟主人之位也。而《禮》本多將鄭注「北面」爲經文者,非也。案古舊本及盧、王《禮》亦無「北面」字,唯鄭注云「北面」耳。庾蔚亦謂非經文也。 「使人立于門外,告來者」者,以門內有哭,則鄉里聞之必來相弔,故主人所使人出門外,告語來弔者,述所哭之由,明爲主在子,不關己也。 「狎則入哭」者,若弔人與此亡者曾經相識狎習,當進入共哭。「父在,哭於妻之室」者,此夫若父在,則適室由父,故但於妻室之前而哭之,亦子爲主,使人立於門外也。故鄭注云「不以私喪干尊」。 「非爲父後者,哭諸異室」者,案《奔喪》禮,妻之黨哭諸寢,此哭於適室及異室者,寢是大名,雖適室及妻室、異室揔皆曰寢。此云「子爲主,袒、免、哭、踊」,則夫入門右,亦哭、踊。知者,以其上文「申祥之哭言思,婦人倡踊」,故知夫入門右亦踊,但文不備耳。 注「近南者,爲之變位」。 正義曰:此哭於門內之右,謂庶人無側室者,故《內則》云「庶人無側室者」,言近南爲之變位,以其尋常爲主,當在阼階東,西面,今稱「門內之右」,故知近南爲之變位也。必變之者,以哭於大門內之右,既非常哭之處,故繼門而近於南也。鄭云「近南」,則猶西面,但近南耳。必知西面者,案《士喪禮》朝夕哭,眾主人、眾兄弟繼婦人南,皆西面,明此哭兄弟亦西面也。下云「同國則往哭之」,上云「聞遠兄弟之喪」,謂異國也。所以同國則往哭,異國則否者,以其己有喪殯,不得嚮他國,故鄭云「喪無外事」。

子張死,曾子有母之喪,齊衰而往哭之。或曰:「齊衰不以弔。」以其無服非之。曾子曰:「我弔也與哉!」於朋友,哀痛甚而往哭之,非若凡弔。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哭朋友失禮之事。 注「以其無服非之」。 正義曰:言曾子與子張無服,不應往哭,故或人非之也。若有服者,雖緦亦往也。

有若之喪,悼公弔焉,悼公,魯哀公之子。子游擯由左。擯,相侑喪禮者。喪禮廢亡,時人以爲此儀當如詔辭而皆由右相,是善子游正之。《孝經說》曰:「以身擯侑。」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擯相之法。在主人曰擯,在客曰介。 注「擯相」至「擯侑」。 正義曰:庾蔚云:「相主人以禮接賓皆謂之擯,亦無常於吉凶。鄭以爲相侑喪禮,據此事而言之。《大宗伯》注:『出接賓曰擯,入詔禮曰相。』」云「喪禮廢亡,時人以爲此儀當如詔辭而皆由右相,是善子游正之」者,《少儀》云「詔辭自右」,鄭云:「爲君出命也。立者尊右。」案立者尊右,若己傳君之詔辭,詔辭爲尊,則宜處右,今擯者居右也。若於喪事,則推賓主居右,而己自居左。而當時禮廢,言相喪亦如傳君詔辭,己自居右。子游知禮,故推賓居右,己居左也。云「《孝經說》曰『以身擯侑』」者,引《孝經說》證擯是相侑也。孔子身爲君作擯侑,故《論語》云「君召使擯」是也。

齊穀王姬之喪,「穀」當爲「告」,聲之誤也。王姬,周女,齊襄公之夫人。魯莊公爲之大功。或曰:由魯嫁,故爲之服姊妹之服。或曰:外祖母也,故爲之服。春秋,周女由魯嫁,卒,服之如內女,服姊妹是也。天子爲之無服,嫁於王者之後乃服之。莊公,齊襄公女弟文姜之子,當爲舅之妻,非外祖母也。外祖母又小功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諸侯爲王姬著服之事。案莊二年秋,齊王姬卒,齊來告魯云「王姬之喪」,魯莊公爲之大功。或人解之云:王姬,周女也,命魯爲主,由魯嫁,比之魯女,故爲之服出嫁姊妹之服。更有或人解云:王姬爲莊公外祖母,故爲之著大功之服。此或人之言乃爲二非也:王姬是莊公舅妻,不得爲外祖母,是一非;假令爲外祖母,正合小功,不服大功,是二非也。 注「王姬」至「夫人」。 正義曰:案莊公十一年王女共姬爲齊桓公夫人,知此王姬非齊桓公夫人者,以桓公夫人經無卒文,是不告於魯。襄公夫人,莊二年經書「王姬卒」,是來告魯。此言「齊告王姬之喪」,故知是襄公夫人。 注「春秋」至「服之」。 正義曰:《春秋·莊二年》「齊王姬卒」,《穀梁傳》云:「爲之主者,卒之也。」案莊元年,「秋,築王姬之館于外」,下云「王姬歸于齊」,是由魯嫁也。《喪服》大功章,君爲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著大功之服。王姬既比之內女,故服大功也。云「天子爲之無服」者,以尊卑不敵故也。若嫁於王者之後,天子以賓禮待之,則亦大功也。其女反爲兄弟爲諸侯者亦大功,以《喪服》女子出嫁爲兄弟大功故也。案《喪服》云女子子爲父後者期,謂大夫、士之妻有往來歸宗之義,故《喪服傳》云:「婦人雖在外,必有歸宗,曰小宗。」鄭答趙商云「自其家之宗」,言宗及小宗,故知是大夫、士也。諸侯夫人父母卒無復歸寧之理,故知諸侯夫人爲兄弟爲諸侯者但大功耳,不得服期。熊氏以爲服期,非也。案《喪服小記》云「與諸侯爲兄弟者服斬」,卑賤降等,雖不爲臣,猶服斬衰,與此別也。

晉獻公之喪,秦穆公使人弔公子重耳,獻公殺其世子申生,重耳辟難出奔,是時在翟,就弔之。且曰:「寡人聞之,亡國恆於斯,得國恆於斯。言在喪代之際。雖吾子儼然在憂服之中,喪亦不可久也,時亦不可失也,孺子其圖之。」勸其反國,意欲納之。喪,謂亡失位。孺,穉也。以告舅犯,舅犯,重耳之舅狐偃也,字子犯。舅犯曰:「孺子其辭焉。喪人無寶,仁親以爲寶。寶,謂善道可守者。仁親,親行仁義。父死之謂,何又因以爲利?欲反國求爲後,是利父死。而天下其孰能說之?孺子其辭焉。」說猶解也。公子重耳對客曰:「君惠弔亡臣重耳,身喪父死,不得與於哭泣之哀,以爲君憂。謝之。父死之謂,何或敢有他志,以辱君義?」稽顙而不拜,哭而起,起而不私。他志,謂利心。子顯以致命於穆公,使者公子縶也。盧氏云:「古者名字相配,『顯』當作『韅』。」穆公曰:「仁夫,公子重耳!夫稽顙而不拜,則未爲後也,故不成拜。哭而起,則愛父也。起而不私,則遠利也。」【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公子重耳不因父喪以取國之事,各依文解之。 「且曰」至「圖之」。 使者弔重耳,重耳受弔禮已畢,使者出門,則應遂還賓館,使者方須致穆公之命以勸重耳,故言「且曰」。言「且」者,非特弔耳。「且」者,兼有餘事。使者且更言曰,稱穆公之命,言寡人聞:前古以來,失亡其國恆於此喪禍交代之時,得其國家亦恆在於此交代之時。言此喪禍交代之際是得國、失國之機,求之則得,不求則失。雖吾子儼然端靜,在憂戚喪服之中,無求國之意,然身喪在外,亦不可久,爲言辛苦也。得國之時,亦不可失,言當求也。欲使重耳從其言,故云「孺子其圖之」。 「父死」至「君義」。 言父身死亡謂是何事?正是凶禍之事。既是凶禍,豈得又因此凶禍以有爲己利欲求反國?必其如此,而天下聞之,其誰解說我以爲無罪?公子重耳用舅犯之言,出而對客,既敘其弔意,又謝其欲納之言。「君惠弔亡臣重耳」,此一句是敘其弔意。言身喪父死,不得在國與於哭泣之哀,以爲君之憂慮,欲納於我。既謝其恩,又道不可之意。言以父死謂是何事?豈復敢悲哀之外別有他志,以屈辱君之義事乎?言己無他志,不敢受君勸以反國之義。言「義」者,宜也。穆公之意,以重耳反國爲宜,故云「義」也。 「稽顙」至「利也」。 此穆公本意勸重耳反國,重耳若其爲後,則當拜謝其恩,今不受其勸,故不拜謝。穆公以其不拜,故云「未爲後也」。所以稽顙者,自爲父喪哀號也。凡喪禮,先稽顙而後拜乃成。今直稽顙而不拜,故云「不成拜」也。今既聞父死勸其反國之義,哀慟而起,若欲攀轅然,故云「哭而起,則愛父也」。以其愛父,故起若欲攀轅。既哭而起,不私與使者言,必無心反國,是遠利也。鄭注知在翟弔之及使者公子縶者,並《國語》文。云:「縶弔重耳而退,弔公子夷吾於梁,如弔重耳之命。夷吾見使者,再拜稽首,起而不哭,退而私於公子縶曰:『里克與我矣,吾命之以汾陽之田百萬。丕鄭與我矣,吾命之以負蔡之田七十萬。亡人苟入埽祭宗廟,定社稷,且入河外列城五。言亡人之所懷。」案《國語》之說夷吾,則穆公美重耳之言皆是形夷吾而起。

帷殯,非古也,自敬姜之哭穆伯始也。穆伯,魯大夫季悼子之子公甫靖也。敬姜,穆伯妻,文伯歜之母也。禮,朝夕哭不帷。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哭殯不合帷殯之事。 注「穆伯」至「不帷」。 正義曰:知穆伯是季悼子之子公甫靖者,《世本》文。知敬姜是文伯歜之母者,下文云「文伯之喪,敬姜晝夜哭」,又《國語》云敬姜自績,文伯諫之,是也。「朝夕哭不帷」,是《雜記》文。以孝子思念其親,故朝夕哭時乃褰徹其帷也。今敬姜之哭穆伯,以辟嫌之故,遂朝夕哭不復徹帷,故下文云「穆伯之喪,敬姜晝哭」,與此同也。案《春秋·文十五年》「公孫敖之喪,聲己不視,帷堂而哭」,公孫敖亦是穆伯,此不云聲己之哭穆伯始者,聲己是帷堂,非帷殯也。聲己哭在堂下,怨恨穆伯,不欲見其堂,故帷堂。敬姜哭於堂上,遠嫌,不欲見夫之殯,故帷殯。案張逸答陳鏗云:「敬姜早寡,晝哭以辟嫌。帷殯或亦辟嫌,表夫之遠色也。」

喪禮,哀戚之至也。節哀,順變也。君子念始之者也。始猶生也。念父母生己,不欲傷其性。復,盡愛之道也,有禱祠之心焉。復謂招魂,且分禱五祀,庶幾其精氣之反。望反諸幽,求諸鬼神之道也。鬼神處幽闇,望其從鬼神所來。北面,求諸幽之義也。鄉其所從來也。禮,復者升屋,北面。拜稽顙,哀戚之至隱也。稽顙,隱之甚也。隱,痛也。稽顙者,觸地無容。飯用米、貝,弗忍虛也。不以食道,用美焉爾。尊之也。食道褻,米、貝美。銘,明旌也,神明之精。以死者爲不可別已,故以其旗識之。不可別,形貌不見。愛之,斯錄之矣;敬之,斯盡其道焉耳。謂重與奠。重,主道也。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重既虞而埋之,乃後作主。《春秋傳》曰:「虞主用桑,練主用栗。」殷主綴重焉,綴猶聯也。殷人作主而聯其重,縣諸廟也。去顯考,乃埋之。周主重徹焉。周人作主,徹重埋之。奠以素器,以生者有哀素之心也。哀素,言哀痛無飾也。凡物無飾曰素。唯祭祀之禮,主人自盡焉爾。豈知神之所饗?亦以主人有齊敬之心也。哀則以素,敬則以飾,禮由人心而已。辟踊,哀之至也。有筭,爲之節文也。筭,數也。袒、括髪,變也。慍,哀之變也。去飾,去美也。袒、括髪,去飾之甚也。有所袒,有所襲,哀之節也。弁絰葛而葬,與神交之道也。接神之道不可以純凶。天子、諸侯變服而葬,冠素弁,以葛爲環絰,既虞卒哭乃服受服也。《雜記》曰:「凡弁絰,其衰侈袂。」有敬心焉。踰時哀衰而敬,生敬則服有飾。大夫、士三月而葬,未踰時。周人弁而葬,殷人冔而葬。周弁、殷冔,俱象祭冠而素,禮同也。歠主人、主婦、室老,爲其病也,君命食之也。尊者奪人易也。歠,歠粥也。反哭升堂,反諸其所作也。親所行禮之處。主婦入于室,反諸其所養也。親所饋食之處。反哭之弔也,哀之至也。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爲甚。哀痛甚。殷既封而弔,周反哭而弔。「封」當爲「窆」。窆,下棺也。孔子曰:「殷已慤,吾從周。」慤者,得哀之始,未見其甚。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達禮也,之幽之故也。北方,國北也。既封,主人贈,而祝宿虞尸。贈,以幣送死者於壙也。於主人贈,祝先歸。既反哭,主人與有司視虞牲。日中將虞,省其牲。有司以几筵舍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所使奠墓有司來歸乃虞也。舍奠墓左,爲父母形體在此,禮其神也。《周禮·冢人》:「凡祭墓爲尸。」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弗忍其無所歸。是日也,以虞易奠。虞,喪祭也。卒哭曰「成事」。既虞之後,卒哭而祭,其辭蓋曰「哀薦成事」,成祭事也。祭以吉爲成。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卒哭吉祭。明日祔于祖父。祭告於其祖之廟。其變而之吉祭也,比至於祔,必於是日也接,不忍一日末有所歸也。末,無也。日有所用接之,《虞禮》所謂「他用剛日」者。其祭,祝曰「哀薦」,曰「成事」。殷練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期而神之,人情。 【疏】正義曰:此一節記人揔論孝子遭喪所爲哭踊、復魄、飯含、重主、殯葬、反哭之事,各依文解之。 「喪禮,哀戚之至也」者,言人或有禍災,雖或悲哀,未是哀之至極,唯居父母喪禮,是哀戚之至極也。既爲至極,若無節文,恐其傷性,故辟踊有節筭,裁節其哀也,故下文「辟踊,哀之至,有筭,爲之節文也」。所以節哀者,欲順孝子悲哀,使之漸變也,故下文云「慍,哀之變也」。所以必此順變者,君子思念父母之生己,恐其傷性,故順變也。 「復盡」至「義也」。 始死招魂復魄者,盡此孝子愛親之道也。非直招魂,又分禱五祀,冀精氣之復反,故云「有禱祠之心焉」。言招魂之時,於平生館舍求魂欲反,又於五祀禱請求之。復與五祀揔是祈禱,故云「禱祀之心焉」以揔結之。又解復魄之時,冀望魂神於幽處而來,所以望諸幽者,求諸鬼神之道也。言鬼神處在幽闇,故望幽以求之。又解望幽所在,北方是幽闇,復者北面,求鬼神之義。 注「復謂」至「之反」。 正義曰:招魂者,是六國以來之言,故《楚辭》有《招魂》之篇。禮則云「復」,冀精氣反復於身形。「分禱五祀」者,《既夕禮》文。直言乃行禱者,謂非直招魂,兼有分禱,俱是求神之義。言分遣其人以禱五祀。五祀,博言之耳,士唯二祀。 「拜稽」至「甚也」。 孝子拜賓之時,先爲稽顙而後拜者,哀戚之至痛。就拜與稽顙二事之中,稽顙爲痛之甚。此「拜稽顙」,拜文在上,以周禮言之,將拜稽顙。或可下文殷、周並陳,此云「拜稽顙」,或舉殷禮,故先言拜也。 注「隱,痛」。 正義曰:《釋詁》文。 「飯用」至「焉爾」。 死者既無所知,所以飯用米、貝,不忍虛其口。既不忍虛其口,所以不用飯食之道以實之,必用米、貝者,以食道褻,米、貝美,尊之,不敢用褻,故用米,美善焉爾。飯食,人所造作,細碎不潔,故爲褻也。米、貝天性自然爲美。凡含用米、貝。案《喪大記》云「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又以所沐之米以飯之,故《士喪禮》「祝淅米于堂」,又云「祝受米,奠于貝北,主人左扱米,實于右」,是飯用沐米也。則是諸侯用粱,大夫用稷,士用梁。士用粱者,謂天子之士。諸侯之士用稻,故《士喪禮》云「稻米一豆實於筐」是也。以次差之,天子當沐黍與?是天子飯用黍也。其含,案《周禮·典瑞》云「大喪,共飯玉,含玉」,鄭注云:「含玉如璧形而小耳。」是天子用璧也。又飯玉,碎玉以雜米也,故云「共飯玉」。《雜記》云「含者執璧將命」,是諸侯亦含以璧也。卿大夫無文,案成十七年公孫嬰齊夢贈瓊瑰,注云「食珠玉,含象」,則卿大夫蓋用珠也。案《士喪禮》「貝三,實于笲」,注云:「貝,水物,古者以爲貨,江水出焉。笲,竹器名。」是士用貝三。依《雜記》,則大夫當五,諸侯七,天子九。何休注《公羊》:「天子以珠,諸侯以玉,大夫以碧,士以貝。」又《禮緯·稽命徵》:「天子飯以珠,含以玉;諸侯飯以珠,含以璧;卿大夫飯以珠,含以貝。」此等或是異代禮,非周法也。 「銘,明旌也」。 案《士喪禮》「爲銘,各以其物」,又《司常》云「大喪,共銘旌」,注云:「王則大常。」案《司常》云「王建大常,諸侯建旂,孤卿建旜,大夫、士建物」,則銘旌亦然,但以尺寸易之。案《士喪禮》士長三尺,大夫五尺,諸侯七尺,天子九尺,從遣車之差,以喪事略故也。若不命之士,則《士喪禮》云「以緇,長半幅」,長一尺;「䞓末,長終幅」,長二尺,揔長三尺。 「愛之,斯錄之矣」,謂孝子思念其親,追愛之道。斯,此也。故於此爲重,以存錄其神也。 「敬之,斯盡其道焉耳」者,謂於此設奠,盡其孝養之道焉耳。鄭以下文有重及奠,故以此一經爲下張本,故云「重與奠」也。此「愛之,斯錄之矣」及「敬之,斯盡其道焉耳」亦得揔焉於明旌之義,故《士喪禮》「爲銘」之下鄭注引此「愛之」「敬之」二事以解銘旌。以義得兩通,故鄭彼此二解。 「重主」至「徹焉」。 言始死作重,猶若吉祭木主之道。主者,吉祭所以依神,在喪,重亦所以依神,故云「重,主道也」。 「殷主綴重焉」者,謂殷人始殯,置重于廟庭,作虞主訖,則綴重縣於新死者所殯之廟也。 「周主重徹焉」者,謂周人虞而作主,而重則徹去而埋之,故云「周主重徹焉」。但殷人綴而不即埋,周人即埋,不縣於廟,爲異也。 注「始死」至「用栗」。 正義曰:案《士喪禮》云士有重無主,而此云「重,主道」者,此據天子、諸侯有主者言之。卿大夫以下無主,《春秋》孔悝爲祏主,鄭《駮異義》云:「孔悝祭所出君,故有主。」云「重既虞而埋之,乃後作主」者,謂既虞之後乃始埋重,埋重之後乃始作主。案天子九虞,九虞之後乃埋重,重與祔相近,故《公羊》云「虞主用桑」,謂虞祭之末也。《左傳》云「祔而作主」,謂用主之初,俱是桑主,其義不異。故《異義》:「《公羊》說虞而作主,《左氏》說天子九虞,十六日祔而作主,謂桑主。許慎謹案:《左氏》說與禮同。」鄭氏不駮,則是從《左氏》之義,非是虞祭之日即作主也。故此注云埋重之後乃作主也。其卒哭之祭已用主也,必知然者,以卒哭曰「成事」,以吉祭易喪祭,故知與虞異也。 注「殷人」至「埋之」。 正義曰:知縣之廟者,周主重徹焉,明殷之作主重不徹焉,主之與重本爲死者,入廟重既不徹,故知重隨死者縣於廟。云「去顯考,乃埋之」者,謂今死者世世遞遷至爲顯考,其重恆在死者,去離顯考,乃埋其重及主,以其既遷,無復有廟故。顯考,謂高祖也。其遷早晚,《左氏》以爲三年喪畢乃遷廟,故僖三十三年《左氏傳》云「烝嘗禘於廟」,杜、服皆以爲三年禘祭乃遷此廟。鄭則以爲練時則不禘而遷廟主,故鄭注《士虞禮》「以其班祔」之下云「練而遷廟」,又注《鬯人》「廟用卣」謂始禘時。鄭必謂以練者,以文二年「作僖公主」,《穀梁傳》云「於練焉壞廟。壞廟之道,易檐可也,改塗可也」,范甯云:「親過高祖則毀其廟,以次而遷,將納新神,故示有所加。」是鄭之所據。其主之狀,范甯云:「正方,穿中央,達四方。天子長尺二寸,諸侯長一尺。」 注「周人」至「埋之」。 正義曰:案《既夕禮》將葬,「甸人抗重,出自道,道左倚之」,鄭注云:「重既虞將埋之。」是鄭埋重於門外之道左也。若虞主,亦埋之於祖廟門外之道左,案《異義》:「戴《禮》及《公羊》說虞主埋於壁兩楹之間,一說埋之於廟北牖下。《左氏》說虞主所藏無明文。」鄭駮之云:「案《士喪禮》重與柩相隨之禮,柩將出則重倚於道左,柩將入於廟則重止於門西。虞主與神相隨之禮亦當然。練時既特作栗主,則入廟之時祝奉虞主於道左,練祭訖乃出就虞主而埋之,如既虞埋重於道左。」是鄭既練埋虞主於廟門之道左也。 「奠以」至「心也」。 奠,謂始死至葬之時祭名,以其時無尸,奠置於地,故謂之奠也。悉用素器者,表主人有哀素之心。既因用素表孝子哀素,遂廣論虞祭之後及卒哭練祥之祭,故云:此等祭祀之禮,既見親終,主人自盡致孝養之道焉爾。豈知神之所饗,須設此祭?所以設之者,亦以主人有齊敬之心,若親存然,故設祭亦如生存之有齊敬,今死亦齊敬,故云「亦」也。 注「哀則以素,敬則以飾」。 正義曰:「哀則以素」,謂葬前;「敬則以飾」,謂虞後,故《士虞禮》不用素器也。知經中祭祀非尋常吉祭者,以上下所論皆是喪事,不應吉祭廁在其間。其實吉祭主人亦有齊敬之心也。 「辟踊」至「文也」。 撫心爲辟,跳躍爲踊。孝子喪親,哀慕至懣,男踊女辟,是哀痛之至極也。若不裁限,恐傷其性,故辟踊有筭,爲準節文章。準節之數,其事不一,每一踊三跳,三踊九跳,都爲一節。士含死日三日而殯,凡有三踊。初死日襲,襲而踊;明日小斂,小斂而踊;又明日大斂,大斂又踊。凡三日,爲三踊也。大夫五踊,含死日四日而殯,初死日一踊,明日襲又一踊,至三日小斂朝一踊,至小斂時又一踊,至四日大斂朝不踊,當大斂時又一踊。凡四日,爲五踊。諸侯七踊,含死日六日而殯,初死日一,明日襲又一,至三日小斂朝一,當小斂時又一,四日無事一,五日又一,至六日朝不踊,亦當大斂時又一,凡六日七踊。《周禮》王九踊,含死日八日而殯,死日一,明日襲一,其間二日爲二,至五日小斂爲二,其間二日又二,至八日大斂,則其朝不踊也,大斂時又一,凡八日九踊。故云「爲之節文也」。故《雜記》云「公七踊,大夫五踊,士三踊」,鄭注云「士小斂之朝不踊,君、大夫大斂之朝乃不踊」是也。 「袒括」至「節也」。 言袒衣括髪者,是孝子形貌之變也;悲哀慍恚者,是孝子哀情之變也。去其尋常吉時服飾也者,是去其華美也。孝子去飾雖有多塗,袒、括髪者,就去飾之中最爲甚也。孝子悲哀,理應常袒,何以有所袒、有所襲時者?表明哀之限節,哀甚則袒,哀輕則襲。 注「接神」至「侈袂」。 正義曰:葬時居喪,著喪冠、麻絰,身服衰裳,是純凶也。又尋常弁絰以麻爲環絰,今乃去喪冠,著素弁,又加環絰用葛,不以麻,故云「接神之道,不可以純凶」。云「天子、諸侯變服而葬」者,以下云「有敬心焉」,以日月踰時,故敬心乃生。大夫與士三月而葬,敬心未生,故知天子、諸侯也。云「冠素弁,以葛爲環絰」者,素,謂素帛爲弁,故鄭注《周禮·司服》云「弁如爵弁而素」。不云麻,是用素絹也。以葛以弁絰連文,故云葛環絰。然則要帶猶用麻也。云「卒哭乃服受服也」者,以受服者無文,故鄭解不定。《喪服》注:「天子、諸侯既虞,大夫、士卒哭,乃受服。」此云卒哭乃受服,是不定。《喪服》以大夫以上卒哭與虞其月不同,士虞與卒哭同在一月,故解爲大夫以上既虞、士卒哭受服。皇氏云:「《檀弓》定本當言『既虞』,與《喪服》注會,云『卒哭』者誤也。」引《雜記》「其衰侈袂」者,證既服弁絰,其衰亦改。案《喪服》衰袂二尺二寸,袪尺二寸,則葬時更制其衰,袂三尺三寸,袪尺八寸,是改喪服之衰也。熊氏、皇氏等並爲錫衰,皇氏又引鄭說稱鄭沖云:「《小記》曰『諸侯弔,必皮弁錫衰』,則此弁絰之衰亦是弔服也。」案《喪服》改葬尚服緦麻,今葬服錫衰,其義疑也。 注「大夫」至「踰時」。 正義曰:案鄭《箴膏肓》云:「人君殯數來日,葬數往月。」大夫以上殯皆以來日數,則大夫并死月四月,而葬云未踰時者,謂未踰一時。假令四月而死,七月而葬,是未踰越夏之一時也,非如《春秋》之踰年也。若以爲踰年言之,則三月死,至四月,是亦踰時。《穀梁傳》云:「古者行役不踰時。」豈三月行,不至四月即須反?故知不然也。 注「周弁」至「同也」。 正義曰:《士冠禮》「周弁,殷冔,夏收」,《王制》云「夏后氏收而祭,殷人冔而祭,周人弁而祭」,此弁既對冔,故知俱象祭冠。 「歠主」至「之也」。 此一節論尊者奪孝子情之法。歠者,親喪三日之後歠粥之時。主人,亡者之子。主婦,亡者之妻。室老,家之長相。此三者並是大夫之家貴者,爲其歠粥病困之,故君必有命食疏飯也。若非三者,雖復歠粥致疾病,君不命食之,以其賤故也。其士之主人、主婦,君不命也。《喪大記》主婦食疏食,謂既殯之後;此主婦歠者,謂未殯前,故《問喪》云「鄰里爲之糜粥以飲食之」。 「反哭」至「養也」。 謂葬窆訖,反哭升於廟。所以升堂者,反復於親所行禮之處。行禮者,謂平生祭祀、冠昏在於堂也。主婦反哭所以入於室,反復於親所饋食供養之處,此皆謂在廟也。故《既夕禮》「主人反哭,入,升自西階,東面」,鄭注云:「反諸其所作也。」又云「主婦入于室」,注云:「反諸其所養也。」下始云「遂適殯宮」,故知初反哭在廟也。下云「反哭之弔也」,亦謂在廟也。 注「『封』當爲『窆』。窆,下棺也」。 正義曰:知非既封土爲墳者,以《既夕禮》「實土三,主人拜鄉人,乃反哭」,周既如此,明殷亦然。且殷既不爲墳,故知「封」當爲「窆」。 注「慤者」至「其甚」。 正義曰:廟是親之平生行禮之處,今反哭於廟,思想其親而不見,故悲哀爲甚。壙者,非親存所在之處,今柩暫來至此,始有悲哀,未是甚極。今弔者於此而來,哀情質慤,故云慤也。 「之幽之故也」。 上「之」訓往,下「之」語助。言葬於國北及北首者,鬼神尚幽闇,往詣幽冥故也。殯時仍南首者,孝子猶若其生,不忍以神待之。 「既封,主人贈」。 既封,謂葬已下棺。鄭不破「窆」字者,從上可知也。云「主人贈,而祝宿虞尸」者,謂主人以幣贈死者於壙之時,祝先歸宿戒虞尸。案《既夕禮》主人贈用制幣玄纁束帛也。案《士虞禮記》云「男,男尸;女,女尸」,是虞有尸也。 「有司以几筵舍奠於墓左」。 此謂既窆之後事也。有司,脩虞之有司也。几,依神也。筵,坐神席也,席敷陳曰筵。舍,釋也。奠,置也。墓道嚮南,以東爲左。孝子先反脩虞,故有司以几筵及祭饌置於墓左,禮地神也。言以父母形體所託,故禮其地神以安之也。 「反,日中而虞」者,反,謂所使奠墓左有司歸也。虞者,葬日還殯宮安神之祭名。必用日中者,是日時之正也。《士虞禮》云「日中而行事」,注云:「朝葬,日中而虞,君子舉事必用辰正也。再虞、三虞皆用質明。」案周人尚赤,大事用日出,故朝葬也。 注「所使」至「爲尸」。 正義曰:鄭恐奠墓有司未歸即非虞祭,故云「奠墓有司來歸乃虞也」。必知歸始虞者,以經云「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是奠墓者迴反,日中而虞。引《周禮·冢人》「凡祭墓爲尸」者,證葬畢奠墓。案《周禮·冢人》「爲尸」謂祈禱,不同者,以言「凡祭墓」,「凡」者非一,諸祭皆是。 注「既虞」至「爲成」。 正義曰:既虞祭之後,至於卒哭,其卒哭祭辭蓋曰「成事」。所以稱「蓋」者,以其《士虞禮》無文,唯《雜記》及此有「卒哭成事」,故鄭約之爲解,又稱「蓋」以疑之。以虞祭之時,以其尚凶,祭禮未成。今既卒無時之哭,唯有朝、夕二哭,漸就於吉,故云「成事」,祭以吉爲成故也。其虞與卒哭,尊卑不同,案《雜記》:「士三月而葬,是月而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約此,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雜記》又云:「諸侯七虞,大夫五,士三。」謂之虞者,鄭注《士虞禮》云,「虞,安也」,所以安神。虞皆用柔日,柔日者,鄭注《士虞禮》云:「柔日陰,陰取其靜。」最後一虞用剛日,故《士虞記》云「三虞、卒哭、他用剛日」,鄭注云:「用剛日,剛日陽也,陽取其動。」謂動而將祔廟也。《雜記》云「諸侯七虞」,然則天子九虞也。士三虞、卒哭同在一月,初虞已葬日而用柔,第二虞亦用柔日,假令丁日葬,葬日而虞,則己日二虞,後虞改用剛,則庚日三虞也。故鄭注《士虞禮》云:「士則庚日三虞。」三虞與卒哭相接,則壬日卒哭也。《士虞禮》云「明日祔於祖父」,則祭明日祔也。士之三虞用四日,則大夫五虞當八日,諸侯七虞當十二日,天子九虞當十六日。最後一虞與卒哭例同用剛日。大夫以上卒哭者,去虞相校兩月,則虞祭既終,不得與卒哭相接。崔氏解:「既正禮得終,其虞後卒哭之前,剛日雖多,不須設祭,以正禮成也。故此下云『不忍一日末有所歸也』,謂不成正禮,赴葬赴虞是也。」崔又一解:「虞後卒哭之前不可無祭,亦以剛日接之。」恐此解非也。 「其變」至「歸也」。 上云虞、卒哭及祔皆據得常正禮,此經所云,謂不得正禮,故謂之「變」,以其變常禮也。所以有變者,或時有迫促,或事有忌諱,未及葬期,死而即葬者,即《喪服小記》所云「赴葬者赴虞者,三月而后卒哭」。彼據士禮而言,速葬、速虞之後,卒哭之前,其日尚賒,不可無祭,謂之爲變。其既虞之後,變禮而之吉祭也。之,往也。既虞,往至吉祭,其禮如何?既虞,比至於祔以來,必於是日接,謂於是三虞、卒哭之間,剛日而連接其祭,謂恆用剛日。所以恆用剛日接之者,孝子不忍使親每一日之間無所歸依。 注「末無」至「成事」。 正義曰:「《虞禮》所謂『他用剛日』」者,此經所云「變」者,《虞禮》謂之「他」也。案《士虞禮》云「三虞、卒哭、他用剛日,哀薦曰成事」,鄭注云:「他,謂不及時而葬者。《喪服小記》曰『赴葬者赴虞者,三月而后卒哭』,則虞與卒哭之間有祭事者,亦用剛日。其祭無名,謂之『他』者,假設言之耳。」如鄭此言,《虞禮》謂之「他」,此經謂之「變」,其義一也,皆據速葬、速虞者而言之。云「其祭祝曰『哀薦』,曰『成事』」,雖所行三事虞、卒哭及他之下,鄭意惟屬於他,故引來爲注。其依時葬及虞者,後去卒哭雖遠,其間不復祭。崔氏一解云:「雖依時葬、虞,虞後至卒哭仍以剛日接。」其義恐非也。《喪服小記》云「赴葬者」,據士,故云「三月而卒哭」。此經亦據士,故云「比至於祔,必於是日也接」。若大夫以上,赴葬、赴虞之後爲接祭,至常葬之月,終虞之祭日乃止,其祝亦稱「哀薦」、曰「成事」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