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臨臣喪,以巫祝桃茢,執戈,惡之也,爲有凶邪之氣在側。君聞大夫之喪,去樂卒事而往,未襲也。其已襲則止巫去桃茢。桃,鬼所惡。茢,萑苕,可埽不祥。所以異於生也。生人無凶邪。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君臨臣喪之禮。君謂天子。臣喪未襲之前,君往臨弔,則以巫執桃,祝執茢,又使小臣執戈。所以然者,惡其凶邪之氣。必惡之者,所以異於生人也。若往臨生者,但有執戈,無巫祝執桃茢之事,今有巫祝,故云「異於生也」。 注「君聞」至「桃茢」。 正義曰:「君聞大夫之喪,去樂卒事」者,昭十五年《公羊傳》文。言「而往,未襲也」,是鄭意所加之言也。《公羊》直云「去樂卒事」,鄭必知往者,以下云柳莊之卒,衛侯不脫祭服而往,明其王有大臣之喪亦當然也。以聞喪即往,故知未襲也。云「已襲則止巫去桃茢」者,襲謂死之明日,則止巫門外,去桃茢,祝代巫而入,又小臣執戈。鄭知然者,案《喪大記》「大夫之喪,將大斂,君往,巫止于門外,祝先入」,又云喪禮亦如此。又《士喪禮》「大斂而往,巫止于廟門外,祝代之,小臣二人執戈先,二人後」,此皆大斂之時。小斂及殯更無文,明與大斂同。直言「巫止」,無桃茢之文,《喪大記》雖記諸侯之禮,明天子亦然,故云「已襲則止巫去桃茢」也。此經所云,謂天子禮,故鄭注《士喪禮》引《檀弓》云:「『君臨臣喪,以巫祝桃茢,執戈,以惡之,所以異於生也。』皆天子禮也。諸侯臨臣之喪,則使祝代巫執茢居前,下天子也。」以此言之,知此文據天子禮也。鄭注《士喪禮》云「諸侯臨臣之喪,則使祝代巫執茢」,亦謂未襲以前也。若已襲之後,茢亦去之,與天子同。是天子未襲之前臨臣之喪,巫祝、桃茢、執戈三者並具。諸侯臨臣喪,未襲之前,巫止,祝執茢,小臣執戈。若既襲之後,斂殯以來,天子與諸侯同並巫止,祝代之,無桃茢。案《士喪禮》君弔之時當大斂之節,而鄭注云「巫祝、桃茢、執戈,天子禮也;使祝代巫執茢,諸侯禮也」,以當大斂之時而解爲未襲前者,以《士喪禮》未襲之前君無親弔,今大斂,君來,巫止門外,故鄭以未襲之前解天子、諸侯之異。必知襲後無桃茢者,案《喪大記》大斂唯有巫止之文,無桃茢之事,故注云「此已襲則止巫去桃茢」。下云荊人使公親襚,「巫先拂柩」,時荊王以襄二十八年十二月死,至明年正月,則殯來已久,得有始行襲禮,巫先拂柩者,彼云「襲」者,謂加衣於殯,非爲尸加衣,故下云「拂柩」及《左傳》云「袚殯而襚」,是既殯也。公以楚人無禮於己,故公用天子未襲之前君臨臣喪之法,以巫祝桃茢也。

喪有死之道焉,言人之死有如鳥獸死之狀。鳥獸之死,人賤之。先王之所難言也。聖人不明說,爲人甚惡之。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先王恐生者惡死者之事。言人喪也,有如鳥獸死散之道焉。先王之所難言,死散之義,若言其死散,則人之所惡,故難言也。

喪之朝也,順死者之孝心也。朝,謂遷柩於廟。其哀離其室也,故至於祖考之廟而后行。殷朝而殯於祖,周朝而遂葬。【疏】正義曰:此一節論殷、周死者朝廟之事。 「喪之朝也」者,謂將葬前以柩朝廟者。夫爲人子之禮,出必告,反必面,以盡孝子之情。今此所以車載柩而朝,是順死者之孝心也。然朝廟之禮,每廟皆朝,故《既夕禮》云「其二廟,則饌於禰廟」,下云「降柩如初,適祖」,則天子、諸侯以下每廟皆一日,至遠祖之廟,當日朝畢則爲祖祭,至明日設遣奠而行。 「其哀離其室也」者,謂死者神靈悲哀,棄離其室,故至於祖考之廟,辭而後行。殷人尚質,敬鬼神而遠之,死則爲神,故云朝而殯於祖廟。周則尚文,親雖亡沒故,猶若存在,不忍便以神事之,故殯於路寢,及朝廟,遂葬。夫子不論二代得失,皆合當代之禮,無所是非。以此言之,則周人不殯於廟。案僖八年致哀姜,《左傳》云:「不殯于廟,則弗致也。」則正禮當殯於廟者,服氏云:「不薨於寢。寢謂小寢。不殯於廟。廟謂殯宮。鬼神所在謂之廟。」鄭康成以爲《春秋》變周之文,從殷之質,故殯於廟。杜預以爲不以殯朝廟。未詳孰是。

孔子謂爲明器者,知喪道矣,備物而不可用也。神與人異道,則不相傷。哀哉,死者而用生者之器也!不殆於用殉乎哉?殆,幾也。殺人以衛死者曰殉。用其器者,漸幾於用人。其曰明器,神明之也。神明死者,異於生人。塗車、芻靈,自古有之,芻靈,束茅爲人馬。謂之靈者,神之類。明器之道也。言與明器同。孔子謂爲芻靈者善,謂爲俑者不仁,不殆於用人乎哉?俑,偶人也,有面目,機發,有似於生人。孔子善古而非周。 【疏】正義曰:此一節皆記者錄孔子之言,善古非殷周之事,故云孔子謂夏家爲明器者,知死喪之道焉。以孝子之事親不可闕,故備其器物,若似生存。以鬼神異於人,故物不可用。孔子既論夏家之事是,又言殷代之非,故云:可哀哉,殷之送死者而用生者之祭器,不殆於用生人爲殉乎哉!殆,近也,謂近於用乎生人爲殉。所以近者,以生人食器而供死者,似若用生人而殉死人,故云近也。既言殷代之事,將言周代用偶人爲非禮,故先言明器、芻靈,後論偶人之事,故言「其曰明器,神明之也」。死者之物不可用。塗車、芻靈,即明器之物一類,自古帝王所制而有之,此則豈不可爲用?故云「明器之道也」。記者記錄孔子之言,又說孔子臧否古今得失,以其語更端,故重言「孔子謂」。古之爲芻靈者善,謂周家爲俑者不仁,不近於用生人乎哉?言近於用生人。所以近者,謂刻木爲人而自發動,與生人無異,但無性靈、智識,故云近。此云「用人」,前言「用殉」,殉是已死之人,形貌不動,與器物相似,故言「用殉」;此云「用人」者,謂用生人入壙,今俑者形貌發動有類生人,故云「用人」。上文云「塗車、芻靈」,此不言塗車,直云芻靈者,以其束茅爲人,與俑者相對,故不取塗作車也。 注「俑偶」至「非周」。 正義曰:謂造作形體偶類人形,故《史記》有土偶人、木偶人是也。云「孔子善古而非周」者,古謂周以前、虞以後,故上云「虞氏瓦棺」,始不用薪,明虞氏以來始有塗車、芻靈。言「非周」者,謂周爲俑人。如鄭康成之意,則周初即用偶人,故《冢人職》言「鸞車象人」,司農注云「象人,謂以芻爲人」,康成注引此謂「爲俑者不仁」,是象人即俑人也。其餘車馬器物猶爲塗車、芻靈,故《校人》「大喪,飾遣車之馬,及葬埋之」,鄭注云:「言埋之,則是馬塗車之芻靈。」是偶人之外猶有塗車、芻靈之制,雖或用木,無機識發動。偶人謂之俑者,皇氏云:「機識發動踊躍,故謂之俑也。」

穆公問於子思曰:「爲舊君反服,古與?」仕焉而已者。穆公,魯哀公之曾孫。子思曰:「古之君子進人以禮,退人以禮,故有舊君反服之禮也。今之君子進人若將加諸膝,退人若將隊諸淵,毋爲戎首,不亦善乎?又何反服之禮之有?」言放逐之臣不服舊君也。爲兵主來攻伐曰戎首。悼公之喪,季昭子問於孟敬子曰:「爲君何食?」悼公,魯哀公之子。昭子,康子之曾孫,名強。敬子,武伯之子,名捷。敬子曰:「食粥,天下之達禮也。吾三臣者之不能居公室也,四方莫不聞矣。言鄰國皆知吾等不能居公室,以臣禮事君也。三臣,仲孫、叔孫、季孫也。勉而爲瘠,則吾能,毋乃使人疑夫不以情居瘠者乎哉!我則食食。」存時不盡忠,喪又不盡禮,非也。孔子曰:「喪事不敢不勉。」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不爲舊君著服之事。 注「仕焉」至「曾孫」。 正義曰:案《喪服》齊衰三月章爲舊君凡有三條,其一云「爲舊君、君之母、妻」,傳云「仕焉而已者也」,注云「謂老若有廢疾而致仕者」,兼服其母、妻。其二「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爲舊國君」,注云:「在外,待放已去者」,傳云「妻,言與民同也。長子,言未去也」,注云:「妻雖從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婦人歸宗,往來猶民也。長子去,可以無服。」此則大夫身不爲服,唯妻與長子爲舊君耳。其三「爲舊君」,注云「大夫待放未去者」,傳曰「大夫去,君掃其宗廟,言其以道去君而猶未絕也」,注云「以道去君,爲三諫不從,待放於郊。未絕者,言爵祿尚有列於朝,出入有詔於國。」若已絕,則不服也。以此言之,凡舊君,若年老致仕退歸在國不仕者,身爲之服齊衰三月,并各服其母、妻也;若三諫不從,待放已去而絕者,唯妻與長子服之,己則無服;若待放未去,爵位未絕,身及妻、子皆爲之服。然則去仕他國,已絕之後,不服舊君。而《雜記》云「違諸侯,之大夫,不反服」,則違諸侯,之諸侯,反服。得爲舊君服者,《雜記》所云,謂不便其居,或辟仇讎,有故不得在國者。故《孟子》齊宣王問孟子云:「禮,爲舊君有服,何如斯可爲服矣?」孟子對曰:「諫行言聽,膏澤下於民;有故而去,則君使人導之出疆,送至彼國,明其無罪,其所往三年不反,然後收其田里。此之謂三有禮焉。如此者,得爲舊君反服矣。」與《雜記》同。鄭注此云「仕焉而已」者,取《喪服》第一條,謂年老致仕在國者。鄭必以第一條解之者,以穆公所問爲舊君之反服,宜問《喪服》正禮,故以第一條致仕者解之。其實亦兼三諫未絕及有故出在他國者,故下子思云古之君子進人以禮、退人以禮是也。云「穆公,魯哀公之曾孫」者,案《世本》云「哀公生悼公寧,寧生元公嘉,嘉生穆公不衍」是也。 注「言放逐之臣不服舊君也」。 正義曰:「言放逐之臣」者,解經中「今之君子進人、退人不能以禮」也。如此者不服舊君,謂三諫不從,去而已絕,及不能三諫,辟罪逃亡。言「放」者,則宣元年「晉放其大夫胥甲父于衛」是也。言「逐」者,則《春秋》諸侯、大夫言「出奔」是也。

衛司徒敬子死,司徒,官氏,公子許之後。子夏弔焉,主人未小斂,絰而往。子游弔焉,主人既小斂,子游出絰,反哭。皆以朋友之禮往,而二人異。子夏曰:「聞之也與?」曰:「聞諸夫子:主人未改服則不絰。」【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弔者主人改服乃改服之事。 注「皆以」至「人異」。 正義曰:此唯云絰,鄭知是朋友者,凡弔者,主人成服則客乃服弔絰;今此隨主人,主人始小斂,未成服,而己便出著絰,故知有緦之恩,隨主人變,如五服親也,又至小斂,出絰,反哭,與子游前裼裘弔朋友同也。前子游云「帶絰」,故知是朋友。此下不云帶,知是朋友者,凡弔則應弁絰、環絰之屬也。此雖不云帶,凡單云絰,則知有帶,猶如《喪服》云「苴絰」,《檀弓》爲師二三子皆絰而出,及朋友羣居則絰,皆是包帶之文也。

曾子曰:「晏子可謂知禮也已,恭敬之有焉。」言禮者,敬而已矣。有若曰:「晏子一狐裘三十年,遣車一乘,及墓而反。國君七个,遣車七乘;大夫五个,遣車五乘。晏子焉知禮?」言其大儉偪下,非之。及墓而反,言其既窆則歸,不留賓客有事也。人臣賜車馬者乃得有遣車。遣車之差,大夫五,諸侯七,則天子九。諸侯不以命數,喪數略也。个,謂所包遣奠牲體之數也。《雜記》曰:「遣車視牢具。」曾子曰:「國無道,君子恥盈禮焉。國奢則示之以儉,國儉則示之以禮。」時齊方奢,矯之是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晏子故爲非禮以矯齊之事。有子者,孔子弟子有若也,聞曾子說晏子知禮,故舉晏子不知禮之事以拒曾子也。狐裘貴在輕新,而晏子一狐裘三十年,是儉不知禮也。 「遣車一乘」者,其父晏桓子是大夫,大夫遣車五乘,其葬父唯用一乘,又是儉失禮也。 「及墓而反」者,及墓,謂葬時也。禮,窆後孝子贈幣辭親,辭親畢而親情賓客應是送別,別竟乃反。于時晏子窆竟則反,賓客並去,又是儉失禮也。 「國君七个,遣車七乘;大夫五个,遣車五乘」者,此更舉正禮以證晏子失禮也。个,謂所包遣奠牲體臂臑也。折爲七段、五段,以七乘、五乘遣車載之。今晏子略,不從禮數,是不知也。 「晏子焉知禮」者,條失事已竟,故此并結「晏子焉知禮」也。 注「言其」至「非之」。 正義曰:「大儉」解三十年一狐裘并及墓而反也,「偪下」解一乘也。下,謂其子及凡在已下者也。大夫五乘,適子三乘,今其父自用一乘,則其子便無,是偪下也。 注「及墓」至「牢具」。 正義曰:經唯云「及墓而反」,鄭知不以及墓而反,而云「既窆則歸」者,晏子雖爲儉約,不應柩未入壙則歸,故云「既窆」也。云「不留賓客有事也」者,案《既夕禮》「乃窆,主人哭,踊無筭。襲,贈用制幣、玄纁束。拜稽顙,踊如初。卒,袒,拜賓,主婦亦拜賓。賓出,則拜送。藏器於旁,加見。藏苞筲於旁。加抗席,覆之。加抗木。實土三,主人拜鄉人。乃反哭」,今晏子既窆、贈幣、拜稽顙、踊訖則還,不復拜賓及送賓之事,故云「不留賓客有事也」。云「人臣賜車馬者乃得有遣車」,案《士喪禮》無遣車,諸侯之士一命,《曲禮》云「三賜不及車馬」,故諸侯之士無遣車也。若諸侯大夫,雖未三命,以其位尊,故得有遣車。知天子遣車九乘者,案《雜記》「諸侯七月而卒哭」,天子則九月而卒哭,今諸侯七乘,故知天子九乘也。云「諸侯不以命數,喪數略也」者,案《大行人》上公九乘,侯伯七乘,子男五乘,今揔云七乘,是「不以命數,喪事略也」。引《雜記》云「遣車視牢具」者,以證經个與遣車數同,故云个是牢具也。故《雜記》注云:「天子大牢,包九个;諸侯亦大牢,包七个;大夫亦大牢,包五个;士少牢,包三个。」案《既夕禮》「苞牲,取下體」,鄭注:「前脛折取臂臑,後脛折取骼。」是一牲取三體。士少牢,二牲,則六體也。分爲三个,一个有二體。然大夫以上皆用大牢,牲有三體,凡九體,大夫九體分爲十五段,三段爲一包,凡爲五包。諸侯分爲二十一段,凡七包。天子分爲二十七段,凡九包。蓋尊者所取三體,其肉多;卑者雖取三體,其肉少。鄭又云天子遣奠用馬牲,其取个未詳也。此遣奠所包皆用左胖,以其喪禮反吉,《士虞禮》載左胖也。

國昭子之母死,問於子張曰:「葬及墓,男子、婦人安位?」國昭子,齊大夫。子張曰:「司徒敬子之喪,夫子相,男子西鄉,婦人東鄉。」夾羨道爲位。夫子,孔子也。曰:「噫!毋!」噫,不寤之聲。毋,禁止之辭。曰:「我喪也,斯沾。斯,盡也。沾讀曰覘。覘,視也。國昭子自謂齊之大家,有事,人盡視之,欲人觀之,法其所爲。爾專之,賓爲賓焉,主爲主焉。」專猶同也。時子張相。婦人從男子皆西鄉。非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葬之在壙男女面位之事。 「曰噫毋」者,止子張也。子張既相,以男子西鄉,婦人東鄉,而昭子不悟禮意,乃曰:噫!毋得如是男子西鄉,婦人東鄉。既止子張,又自言:我居喪也,既是齊之大家。斯,盡也。人盡來覘視於我,當須更爲別禮,豈得以依舊禮?專猶同也,爾當同此婦人與男子一處。若婦女之賓爲賓位焉,與男子之賓同處;婦女之主爲主位焉,與男子之主同處。於是昭子家婦人從男子皆西鄉,同在主位,賓之男子及賓之婦人皆西廂東鄉,言非也。

穆伯之喪,敬姜晝哭;文伯之喪,晝夜哭。孔子曰:「知禮矣!」喪夫不夜哭,嫌思情性也。文伯之喪,敬姜據其牀而不哭,曰:「昔者吾有斯子也,吾以將爲賢人也,蓋見其有才藝。吾未嘗以就公室。未嘗與到公室觀其行也。季氏,魯之宗卿,敬姜有會見之禮。今及其死也,朋友、諸臣未有出涕者,而內人皆行哭失聲。斯子也,必多曠於禮矣夫!」內人,妻妾。季康子之母死,陳褻衣。褻衣非上服,陳之,將以斂。敬姜曰:「婦人不飾不敢見舅姑。將有四方之賓來,褻衣何爲陳於斯?」命徹之。言四方之賓嚴於舅姑。敬姜者,康子從祖母。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喪夫不夜哭,并母知子賢愚之事。 「斯子也,必多曠於禮矣夫」。 正義曰:斯,此也。曠猶疏薄也。言此子平生爲行,必疏薄於賓客、朋友之禮,故賓客、朋友未有感戀爲之出涕者。此不哭者,謂暫時不哭,故上云「晝夜哭」是也。案《家語》云:「文伯歜卒,其妻妾皆行哭失聲。敬姜戒之曰:『吾聞好外者士死之,好內者女死之。今吾子早夭,吾惡其好內聞也,二三婦共祭祀者無加服!』孔子聞之,曰:『女智莫若婦。公父氏之婦,知禮矣。』」與此不同者,彼戒婦人而成子之德,此論子之惡,各舉一邊,相包乃具。 注「敬姜者,康子從祖母」。 正義曰:案《世本》:「悼子紇生平子意如,意如生桓子斯,斯生康子肥。」《世本》又云:「悼子紇生穆伯靖。」靖與意如是親兄弟,意如是康子祖,穆伯是康子祖之兄弟,敬姜是穆伯之妻,故云「康子從祖母」也。

有子與子游立,見孺子慕者。有子謂子游曰:「予壹不知夫喪之踊也,予欲去之久矣。情在於斯,其是也夫?」喪之踊,猶孺子之號慕。子游曰:「禮有微情者,節哭踊。有以故興物者。衰絰之制。有直情而徑行者,戎狄之道也,哭踊無節,衣服無制。禮道則不然。與戎狄異。人喜則斯陶,陶,鬱陶也。陶斯咏,咏,謳也。咏斯猶,「猶」當爲「搖」,聲之誤也。搖,謂身動搖也。秦人「猶」「搖」聲相近。猶斯舞,手舞之。舞斯慍,慍猶怒也。慍斯戚,戚,憤恚。戚斯歎,歎,吟息。歎斯辟,辟,拊心。辟斯踊矣。踊,躍。品節斯,斯之謂禮。舞踊皆有節,乃成禮。人死,斯惡之矣。無能也,斯倍之矣。無能,心謂之無所復能。是故制絞衾,設蔞翣,爲使人勿惡也。絞衾,尸之飾。蔞翣,棺之牆飾。《周禮》「蔞」作「柳」。始死脯醢之奠,將行遣而行之,既葬而食之,將行,將葬也。葬有遣奠。食,反虞之祭。未有見其饗之者也。自上世以來,未之有舍也,爲使人勿倍也。舍猶廢也。故子之所刺於禮者,亦非禮之訾也。」訾,病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子游言制禮有節之事。 有子與子游同立,見孺子號慕者。有子謂子游曰「予壹不知夫喪之踊也」,言我專壹不知夫喪之踊也何須有節,直似孺子慕者,其事足矣。予欲去此踊節,其意久矣。斯,此也。言孝子之情在於此,小兒直號慕而已。「其是也夫」,但如小兒,其事即是,何須爲哭踊之節?子游乃對之曰「禮有微情者」,微,殺也。言若賢者喪親,必致滅性,故制使三日而食,哭踊有數,以殺其內情,使之俯就也。何胤云:「哭踊之情,心發於內,謂之微。微者,不見也。」 「有以故興物者」,興,起也。物,謂衰絰也。若不肖之屬,本無哀情,故爲衰絰,使其覩服思哀,起情企及也。引由外來,故云「興物」也。然衰絰之用,一則爲孝子至痛之飾,二則使不肖之人企及。今止說興物,以對微情之故。「有直情而徑行者,戎狄之道也」,謂直肆己情而徑行之也,無哭踊節制,乃是夷狄之道。 「禮道則不然」者,然猶如是也。言中國禮則不如是夷狄也。 「人喜則斯陶」者,爲明踊次節,而踊由心哀,故此以下極言哀樂之本也。喜者,外竟會心之謂也。斯,語助也。陶者,鬱陶。鬱陶者,心初悅而未暢之意也。言人若外竟會心,則懷抱欣悅,但始發俄爾,則鬱陶未暢,故云「斯陶」也。《爾雅》云:「鬱陶、繇,喜也。」何胤云:「陶,懷喜未暢意也。《孟子》曰:『鬱陶以思君。』」 「陶斯咏」者,咏,歌咏也。鬱陶情轉暢,故口歌咏之也。 「咏斯猶」者,搖,動身也。咏歌不足,漸至自搖動身體也。 「猶斯舞」者,舞,起舞也。搖身不足,乃至起舞,足蹈手揚,樂之極也。 「舞斯慍」者,慍,怒也,外竟違心之謂也。凡喜怒相對,哀樂相生,故若舞而無節,形疲厭倦,事與心違,故所以怒生。怒生由於舞極,故云「舞斯慍」也。故《曲禮》云「樂不可極」,即此謂也。何胤云:「樂終則慍起,非始之慍,相連繫也。」 「慍斯戚」者,戚,憤恚也。怒來戚心,故憤恚起也。此句對「喜斯陶」也。 「戚斯歎」者,歎,吟息也。憤恚轉深,故因發吟息也。此句對「陶斯咏」。「歎斯辟」者,辟,撫心也。歎息不泄,故至撫心也。此句對「咏斯猶」。「辟斯踊矣」者,撫心不泄,乃至跳踊奮擊,亦哀之極也。此句對「猶斯舞」也。 「品節斯,斯之謂禮」者,品,階格也,爲制斷也。斯,此也。此之謂禮生於哀樂也。若喜而不節,自陶至舞,俄傾而慍生。若怒而不節,從戚至踊,踊極則笑。故夷狄無禮,朝殞夕歌;童兒任情,倏啼欻笑。今若品節此二塗,使踊舞有數,有數則久長,故云此之謂禮。如鄭此《禮》本云「舞斯慍」者,凡有九句,首末各四,正明哀樂相對。中央「舞斯慍」一句是哀樂相生,故一句之中有舞及慍也。而鄭諸本亦有無「舞斯慍」一句者,取義不同。而鄭又一本云「舞斯蹈,蹈斯慍」,益於一句,凡有十句,當是後人所加耳,亦不得對。而盧《禮》本亦有「舞斯慍」之一句。而王《禮》本又長,云「人喜則斯循,循斯陶」,既與盧、鄭不同,亦當新足耳。 「人死,斯惡之矣」者,以上明辟踊之節,以下明飾喪及奠祭之事。「人死,斯惡之」者,以人身既死,形體腐敗,故惡之,故倍之。以其恐惡之,故制絞紟衾,設蔞翣以飾之,故使人勿惡也。以其恐倍之,故始死設脯醢之奠,以至於葬;將行之,又設遣奠而行送之;既葬,反哭,設虞祭以食之。雖設奠祭,未曾見其死者而饗食之也。既不饗食,自上世以來未之有舍此奠祭而不爲者也。所以設奠祭者,爲使人勿倍其親故也。禮意既然,不可無節,故子之所譏刺於禮有踊節者,亦非禮之病害也,言哭踊有節正是禮之所宜,非禮之病。上有若見孺子之慕,唯譏哭踊有節,不譏絞衾、奠祭之事,子游秪應答以辟踊即止,今更陳絞衾、脯醢之事者,以有若之意欲直同孺子,生者不節其哀,死者不加其飾,故子游既言生者節哀,遂說死者加飾,備言禮之節制與夷狄不同也。

吳侵陳,斬祀殺厲。祀,神位有屋、樹者。厲,疫病。吳侵陳以魯哀元年秋。師還,出竟,陳大宰嚭使於師,夫差謂行人儀曰:「是夫也多言,盍嘗問焉?師必有名,人之稱斯師也者,則謂之何?」大宰、行人,官名也。夫差,吳子光之子。盍,何不也。嘗猶試也。夫差脩舊怨,庶幾其師有善名。大宰嚭曰:「古之侵伐者,不斬祀,不殺厲,不獲二毛。獲謂係虜之。二毛,鬢髮班白。今斯師也,殺厲與?其不謂之殺厲之師與?」欲微切之,故其言似若不審然。正言殺厲,重人。曰:「反爾地,歸爾子,則謂之何?」子,謂所獲民臣。曰:「君王討敝邑之罪,又矜而赦之,師與有無名乎?」又微勸之,終其意。吳楚僭號稱王。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征伐不合斬祀殺厲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吳侵」至「年秋」。 正義曰:知者,案《左傳》:「吳伐楚,使召陳懷公。懷公朝國人而問焉,曰:『欲與楚者右,欲與吳者左。陳人有田從田,無田從黨。』逢滑當公而進曰:『楚未可棄,吳未可從。』陳懷公遂不從吳子光之召。至今夫差克越,乃脩先君之怨,秋八月,吳侵陳,脩舊怨。」是其事。案哀六年吳伐陳,鄭知非六年者,稱「伐」不云「侵」。哀元年經雖不見,傳云「吳侵陳」,與此文同,俱云「侵」,故爲哀元年。 「夫差」至「之何」。 夫差既見陳大宰嚭來,謂行人之官名儀曰「是夫也多言」。夫,謂大宰嚭。言是大宰嚭也,博聞強識,多有所言。盍,何不也。嘗,試也。何不試就問焉?我脩先君之怨而興此師,必有善名在外,眾人稱此師也則謂之何?欲令行人儀以此辭而問大宰嚭也。 注「大宰」至「之子」。 正義曰:據《周禮》有大宰卿一人,又有大小行人,故知大宰及行人皆官名。此大宰嚭與吳大宰嚭名號同而人異也。云「夫差,吳子光之子」者,《世本》及《吳世家》文也。 「古之侵伐者,不斬祀,不殺厲,不獲二毛」者,此謂以至勝攻至暴,用兵如此。若兩軍相敵則不然,《左傳》云:「雖及胡耇,獲則取之。」大宰嚭特舉古之善以駮吳師之惡。 注「正言殺厲,重人」。 正義曰:以其殺人,故重於斬祀。若其不殺,直拘囚人而已,則輕也。故《穀梁傳》云:「苞人民、毆牛馬曰侵,斬樹木、壞宮室曰伐。」是侵輕而伐重也。 「師與有無名乎」者,既反地歸子,其事既善,師豈有無善名乎?言必有善名也。「與」是語辭。 注「又微勸之,終其意」。 正義曰:上以微切之,謂譏斬祀殺厲,今復勸之反地歸子,故言「又」也。因吳王反地歸子,則云師有善名,是微勸之也。「終其意」者,上譏切斬祀及殺厲,是初有其意,欲吳哀矜。既得吳哀矜,則云師有善名,是終竟其欲哀矜之意。

顏丁善居喪,顏丁,魯人。始死,皇皇焉如有求而弗得;及殯,望望焉如有從而弗及;既葬,慨焉如不及,其反而息。從,隨也。慨,憊貌。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孝子居喪,哀殺有漸之事。 「始死,皇皇焉如有求而弗得」者,皇皇猶彷徨,如有所求物不得。《上檀弓》云「始死,充充如有窮」,謂形貌窮屈,亦彷徨求而不得之意,彼此各舉其一。 「及殯,望望焉如有從而弗及」者,謂殯後容貌望望焉,如有從逐人後,行而不及之貌。《上檀弓》云「既殯,瞿瞿如有求而不得」,與此亦同也。但始死據內心所求,殯後據外貌所求,故此經始死求而不得,據內心也;《上檀弓》云既殯求而不得,據外貌也。 「既葬,慨焉如不及」者,謂既葬之後,中心悲慨然,如不復所及。既不可及,「其反而息」者,上殯後云從而不及,似有可及之理,「既葬,慨焉如不及」,謂不復可及,所以文異也。《上檀弓》云「既葬,皇皇如有望而不至」,此謂「既葬,慨焉如不及」,亦同也。此始死皇皇者,是皇皇之甚,故云「如有求而弗得」。《上檀弓》云既葬皇皇,是輕,故云「望而不至」。此既葬則止,不說練祥,故葬後則慨然。《上檀弓》葬後更說練祥,故云「練而慨然,祥而廓然」。但親之死亡,哀悼在心,初則爲甚,已後漸輕,皆有求而不得、望而不及,但所據有淺深耳。殯後雖據外貌,亦猶哀在內心,但稍輕耳。故鄭注《上檀弓》云「皆哀悼在心之貌」。

子張問曰:「《書》云『高宗三年不言,言乃讙』,有諸?」時人君無行三年之喪禮者,問有此與,怪之也。讙,喜說也。言乃喜說,則民臣望其言久。仲尼曰:「胡爲其不然也!古者天子崩,王世子聽於冢宰三年。」冢宰,天官卿,貳王事者。三年之喪,使之聽朝。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世子遭喪,冢宰聽政之事。 「言乃讙」者,《尚書·無逸》云「言乃雍」,雍、讙字相近,義得兩通,故鄭隨而解之。

知悼子卒,未葬。悼子,晉大夫荀盈,魯昭九年卒。平公飲酒,與羣臣燕。平公,晉侯彪。師曠、李調侍,侍,與君飲也。《燕禮記》曰:「請旅侍臣。」鼓鐘。樂作也。《燕禮》:賓入門,奏《肆夏》,既獻而樂闋。獻君亦如之。杜蕢自外來,聞鐘聲,曰:「安在?」怪之也。「杜蕢」或作「屠蒯」。曰:「在寢。」燕於寢。杜蕢入寢,歷階而升,酌,曰:「曠,飲斯!」又酌,曰:「調,飲斯!」又酌,堂上北面坐飲之,降,趨而出。三酌皆罰。平公呼而進之,曰:「蕢,曩者爾心或開予,是以不與爾言。曩,曏也,謂始來入時。開,謂諫爭有所發起。爾飲曠,何也?」曰:「子、卯不樂。紂以甲子死,桀以乙卯亡,王者謂之疾日,不以舉樂、爲吉事,所以自戒懼。知悼子在堂,斯其爲子卯也大矣!言大臣喪重於疾日也。《雜記》曰:「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曠也,大師也,不以詔,是以飲之也。」詔,告也。大師典奏樂。「爾飲調,何也?」曰:「調也,君之褻臣也,爲一飲一食,忘君之疾,是以飲之也。」言調貪酒食。褻,嬖也。近臣亦當規君疾憂。「爾飲,何也?」曰:「蕢也,宰夫也,非刀匕是共,又敢與知防,是以飲之也。」防,禁放溢。平公曰:「寡人亦有過焉。酌而飲寡人。」聞義則服。杜蕢洗而揚觶。舉爵於君也。《禮》「揚」作「騰」。揚,舉也。騰,送也。「揚」近得之。公謂侍者曰:「如我死,則必毋廢斯爵也。欲後世以爲戒。至于今,既畢獻,斯揚觶,謂之『杜舉』。」此爵遂因杜蕢爲名。畢獻,獻賓與君。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君有大臣之喪,不得有作樂飲酒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悼子」至「年卒」。 正義曰:並《左傳》文。下注云「平公,晉侯彪」,亦《春秋》文。 注「《燕禮記》曰『請旅侍臣』」。 正義曰:案《燕禮記》云:「凡公所酬,既拜,請旅侍臣。」謂公既酬臣,臣受酬者既拜謝公恩,請行旅酬於侍臣。引之者,證師曠、李調是侍飲之臣也。 「鼓鐘」,鼓猶奏也,謂燕奏鐘樂也。 注「燕禮」至「如之」。 正義曰:案《燕禮記》云:「若以樂納賓,則賓及庭,奏《肆夏》。賓拜酒,主人答拜而樂闋。」是「賓入門,奏《肆夏》,既獻而樂闋」。《燕禮記》又云:「公拜受爵而奏《肆夏》。公卒爵,主人升受爵以下而樂闋。」是「獻君亦如之」。經唯云鼓鐘,《燕禮》云「若舞則《勺》」,知非工入升歌,下管間歌,合樂之後,無時奏鐘,必以爲賓初入門奏《肆夏》者,以《鐘師》云「以鐘鼓奏九《夏》」,故知聞鐘是初奏《肆夏》也。 注「『杜蕢』或作『屠蒯』」。 正義曰:《春秋》作「屠蒯」,故云「或作『屠蒯』」。「杜蕢」「屠蒯」聲相近,故《禮》《傳》不同也。 注「燕於寢」。 正義曰:《燕禮記》云「燕,朝服於寢」,故知燕於寢也。 「曰蕢」至「爾言」,曩,曏也。平公呼蕢而進之,呼其名曰:蕢,曏者汝酌三酌,是汝之心或開發於予,予望汝有諫,是以不與汝言。 注「紂以甲子死,桀以乙卯亡」。 正義曰:案《尚書》:「時甲子昧爽,武王朝至于商郊。」又《史記》云:「兵敗,紂自焚而死。」是紂甲子死也。案昭十八年二月乙卯,「周毛得殺毛伯過而代之,萇弘曰:『毛得必亡,是昆吾稔之日也。』」《詩》云:「韋顧既伐,昆吾夏桀。」同誅昆吾既乙卯而亡,明桀亦以乙卯被放也。鄭司農注《春秋》,以爲五行子卯自刑,非鄭義也,今所不用也。 「斯其爲子卯也大矣」者,言悼子喪在堂,此比其爲子卯之忌大矣,言悼子之喪大於子卯。 「爲一飲一食,忘君之疾,是以飲之也」者,調是君之嬖褻之臣,臣當規正君過,唯欲行燕會,貪求一飲一食,忘君違禮之疾而不諫,是以飲之。 「非刀匕是共,又敢與知防」者,蕢言調是君之嬖褻臣也,當規正君憂疾。言己身是宰夫,亦當規正於君,若非因刀匕是共,又敢與知防諫之事。皇氏云:「非,不也。杜蕢言各憂其事,宰夫不以刀匕是共,乃又敢與諫爭,越官侵職,是以飲也。」 注「舉爵」至「得之」。 正義曰:知揚觶是舉爵於君,以上云「平公曰『寡人亦有過焉。酌而飲寡人』」,即云「杜蕢洗而揚觶」,故知舉爵於君。案《燕禮》獻君之後,行酬之初,「媵爵者洗象觶,升實之,序進,坐奠于薦南」,是舉爵於君也。「『揚』作『騰』」者,謂《燕禮》《大射》凡舉爵皆爲「騰」。此云「揚觶」,鄭云「揚,舉也」。《燕禮》云「媵」,故鄭云「媵,送也」。揚、騰義得兩通,但此云「杜舉」,「揚」訓爲舉,故「『揚』近得之」,此謂「舉」爲得也。 「公謂」至「杜舉」。 公謂侍者云:我死之後,則必無廢棄此爵,恆當留之,爲後世鑒戒。當時在未獻之前,故又語侍者云:至於今,既畢獻之後,此所揚之觶,是謂之「杜舉」。表明此爵實杜蕢所舉。 注「畢獻,獻賓與君」。 正義曰:知「獻君與賓」者,以杜蕢此事,舉爵在燕禮之初,賓主既入,得杜蕢之言,不可即廢,唯獻君與賓,燕事則止。皇氏以爲:「至於今,謂記錄之人至於今爲記之時,謂之『杜舉』。」《春秋傳》云:「晉侯飲酒樂,膳宰屠蒯趨入,請佐公使尊,許之,而遂酌以飲工,曰:『女爲君耳,將司聦也。辰在子卯,謂之疾日,君徹宴樂,學人舍業,爲疾故也。君之卿佐,是謂股肱,股肱或虧,何痛如之?女弗聞而樂,是不聦也。』又飲外嬖嬖叔,曰:『女爲君目,將司明也。服以旌禮,禮以行事,事有其物,物有其容。今君之容,非其物也。而女不見,是不明也。』亦自飲,曰:『味以行氣,氣以實志,志以定言,言以出令。臣實司味,二御失官,而君弗命,臣之罪也。』」案《春秋》與此小異,亦所聞不同,或二文互相足也。

公叔文子卒,文子,衛獻公之孫,名拔,或作發。其子戍請謚於君曰:「日月有時,將葬矣,請所以易其名者。」謚者,行之迹。有時,猶言有數也。大夫士三月而葬。君曰:「昔者衛國凶饑,夫子爲粥與國之餓者,是不亦惠乎?君,靈公也。昔者衛國有難,夫子以其死衛寡人,不亦貞乎?難,謂魯昭公二十年盜殺衛侯之兄縶也。時齊豹作亂,公如死鳥。夫子聽衛國之政,脩其班制,以與四鄰交,衛國之社稷不辱,不亦文乎?班制,謂尊卑之差。故謂夫子貞惠文子。」後不言貞惠者,文足以兼之。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請君誄臣之謚法,各依文解之。 注「文子」至「作發」。 正義曰:案《世本》:「衛獻公生成子當,當生文子拔。」拔是獻公孫也。「或作發」者,以《春秋左氏傳》作「發」,故云「或作發」。 「請所以易其名」者,生存之日,君呼其名,今既死將葬,故請所以誄行,爲之作謚,易代其名者。 注「難謂」至「死鳥」。 正義曰:案昭二十年《左傳》云:「衛公孟縶狎齊豹,奪之司寇與鄄。公孟惡北宮喜、褚師圃,欲去之。公子朝通于襄夫人宣姜,懼,而欲以作亂。故齊豹、北宮喜、褚師圃、公子朝作亂。丙辰,衛侯在平壽。公孟有事於蓋獲之門外。」又云:「齊氏用戈擊公孟,宗魯以背蔽之,斷肱,以中公孟之肩,皆殺之。公聞亂,乘,驅自閱門入,載寶以出。」又云:「公如死鳥。」注云:「死鳥,衛地。」 「故謂」至「文子」。 案《謚法》:「愛民好與曰惠,外內用情曰貞,道德博聞曰文。」既有道德,則能惠能貞,故鄭云「後不言貞惠者,文足以兼之」。案文次先「惠」後「貞」,此先云「貞」者,以其致死衛君事重,故在前,上先言「惠」者,據事先後言之。

石駘仲卒,駘仲,衛大夫石碏之族。無適子,有庶子六人,卜所以爲後者,莫適立也。曰:「沐浴佩玉則兆。」言齊絜則得吉兆。五人者皆沐浴佩玉。石祁子曰:「孰有執親之喪而沐浴佩玉者乎?」不沐浴佩玉。心正,且知禮。石祁子兆。衛人以龜爲有知也。【疏】正義曰:此一節論龜兆知賢知之事,各依文解之。 「卜所」至「則兆」。 既有庶子六人,莫適立也,故卜所以堪爲後者。其掌卜之人謂之曰:若沐浴佩玉,則得吉兆。所以須有卜者,《春秋左氏》之義,故昭二十六年云:「年鈞以德,德鈞以卜,王不立愛,公卿無私。」若《公羊·隱元年》云「立適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何休云:「適夫人無子,立右媵;右媵無子,立左媵;左媵無子,立嫡姪娣;嫡姪娣無子,立右媵姪娣;右媵姪娣無子,立左媵姪娣。質家親親,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姪。嫡子有孫而死,質家親親,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孫。其雙生也,質家据見,立先生;文家据本意,立後生。」何休作《膏肓》難《左氏》云:「若其以卜,隱、桓以禍,皆由此作。乃曰古制,固亦謬矣。」鄭箴之云:「立長以嫡不以賢,固立長矣。立子以貴不以長,固立貴矣。若長均、貴均,何以別之?故須卜。禮有詢立君、卜立君,是有卜也。」是從《左氏》之義。 「孰有」至「者乎」。 居親之喪,必衰絰、憔悴,安有居親之喪而沐浴佩玉者乎?言不可。鄭云「心正,且知禮」者,不信邪言,是心正;居喪不沐浴佩玉,是知禮也。

陳子車死於衛,其妻與其家大夫謀以殉葬,子車,齊大夫。定而后陳子亢至,以告曰:「夫子疾,莫養於下,請以殉葬。」子亢,子車弟,孔子弟子。下,地下。子亢曰:「以殉葬,非禮也。雖然,則彼疾當養者孰若妻與宰?得已,則吾欲已;不得已,則吾欲以二子者之爲之也。」度諫之不能止,以斯言拒之。已猶止也。於是弗果用。果,決。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殉葬非禮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子亢」至「弟子」。 正義曰:知孔子弟子者,以《論語》「陳亢問於伯魚」,與伯魚相問,故知孔子弟子。又知「子車,齊大夫」者,昭二十六年《左傳》齊師圍成,魯師及齊師戰于炊鼻,魯人將擊子車,子車射之,殪。鄭蓋據此謂「齊大夫」。知亢是子車弟者,以子車之妻謀欲殉葬子車,子亢不能止之,若是子車之兄,當處分由己,故知是子車弟也。 「子亢」至「之也」。 子亢既見兄家謀殉葬非禮之事,自度不能止,故云「殉葬,非禮也」,又云:雖非禮,「彼疾當養者」,彼死者疾病,當須養侍於下者,以外人疏,誰若妻之與宰?言妻、宰最親,當須侍養。若得休已,不須侍養,吾意欲休已。若其不止,必須爲殉葬,則吾欲以妻之與宰二子爲之。

子路曰:「傷哉,貧也!生無以爲養,死無以爲禮也。」孔子曰:「啜菽飲水,盡其歡,斯之謂孝。斂手足形,還葬而無椁,稱其財,斯之謂禮。」還猶疾也。謂不及其日月。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孝子事親稱家之有無之事。 「孔子」至「謂禮」。 孔子以子路傷貧,故答之云「啜菽飲水」,以菽爲粥,以常啜之,飲水更無餘物,以水而已。雖使親啜菽飲水,盡其歡樂之情,謂使親盡其歡樂,此之謂孝。答上「生無以爲養」。 「斂手足形」者,親亡,但以衣棺斂其頭首及足,形體不露。還速葬而無椁材,稱其家之財物所有以送終,此之謂禮。答上「死無以爲禮」。

衛獻公出奔,反於衛,及郊,將班邑於從者而后入。欲賞從者,以懼居者。獻公以魯襄十四年出奔齊,二十六年復歸於衛。柳莊曰:「如皆守社稷,則孰執羈靮而從?如皆從,則孰守社稷?」言從、守若一。靮,紖也。君反其國而有私也,毋乃不可乎?」言有私則生怨。弗果班。【疏】正義曰:此一節論衛君歸國,不合私賞從者之事。 注「欲賞」至「於衛」。 正義曰:經直云「班邑於從者」,鄭知「以懼居者」,見下柳莊云「如皆從,則孰守社稷」,爲居者而言,明知獻公欲懼居者也。故《左傳》云「獻公反國,使人責大叔儀」是也。知「獻公以魯襄公十四年出奔齊」者,案襄十四年《左傳》云:「衛獻公戒孫文子、甯惠子食。二子皆朝服而朝,日旰不召。公射鴻於囿,二子從之,公不釋皮冠而與之言。二子怒,故攻公,公出奔齊。」二十六年傳云,甯惠子之子甯喜以父言攻孫氏而納衛侯,二十六年復歸于衛。是獻公以魯襄公十四年出奔,二十六年復歸於衛也。

衛有大史曰柳莊,寢疾。公曰:「若疾革,雖當祭必告。」革,急也。公再拜稽首,請於尸曰:「有臣柳莊也者,非寡人之臣,社稷之臣也,聞之死,請往。」急弔賢者。不釋服而往,遂以襚之。脫君祭服以襚臣,親賢也。所以此襚之者,以其不用襲也。凡襚以斂。與之邑裘氏與縣潘氏,書而納諸棺,曰:「世世萬子孫毋變也。」所以厚賢也。裘、縣潘,邑名。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君急弔臣之事。 柳莊爲衛大史,今寢疾,其家自告,公報之曰:「若疾急困,雖當我祭,必須告也。」其後柳莊果當公祭之時卒,而來告公。公祭事雖了,與尸爲禮未畢,公再拜稽首,請於尸曰:有臣柳莊也者,才能賢異,非唯寡人之臣,乃是社稷之臣。今聞之身死,請往赴之。又不釋祭服即往哭,遂以所著祭服脫而襚之。又與之采邑,曰裘氏及縣潘氏。與二邑,又書錄其賞辭而納之棺,云:世世恆受此邑,至萬世子孫,無有改變。案禮,君入廟門全爲臣,請尸得言「寡人」者,是後人作記者之言也。 注「脫君」至「以斂」。 正義曰:案《士喪禮》「君使人襚」不云祭服襚臣,今君以祭服襚,故云「親賢也」。得以祭服襚之者,禮,諸侯玄冕祭廟,大夫自玄冕而下,以其俱是玄冕,故得襚也。祭服既尊,得以襚臣者,以其臣卑,不敢用君襚衣而襲之也。所以不用襲者,襲是近尸形體,事褻惡,故不敢用君之襚衣也。案《士喪禮》云君襚衣及親者及庶兄弟之襚皆不用襲,故《士喪禮》云「庶襚繼陳,不用」,注云:「不用,不用襲也。」至小斂則得用庶襚,故《士喪禮》小斂凡有十九稱,「陳衣繼之,不必盡用」,鄭云「陳衣,庶襚也」。既云「不必盡用」,明有用者。至大斂,得用君襚,故《士喪禮》大斂「君襚、祭服、散衣、庶襚,凡三十稱」,又云「君襚不倒」,是大斂得用君襚也。云「凡襚以斂」者,謂庶襚以小斂,君襚以大斂也。鄭言此者,明襚衣不用襲也。

陳乾昔寢疾,屬其兄弟而命其子尊己曰:「如我死,則必大爲我棺,使吾二婢子夾我。」婢子,妾也。陳乾昔死,其子曰:「以殉葬,非禮也,況又同棺乎?」弗果殺。善尊己不陷父於不義。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人病時失禮也。 「屬其兄弟而命其子尊己」者,尊己,乾昔子名也。兄弟言「屬」,子云「命」,輕重之義也。 「曰『如我死』」者,此所屬命辭也,欲言其死後事也。 「則必大爲我棺,使吾二婢子夾我」者,婢子,妾也。屬命云:令大爲己棺,又使二婢夾己於棺中也。 「陳乾昔死」。 陳乾昔既屬兄弟之後而死。上言「陳乾昔」者,亦謂久嬰疾病;或「陳乾昔」揔是人名,但先儒無說,未知孰是。案《春秋》,魏顆父病困,命使殺妾以殉;又晉趙孟、孝伯並將死,其語偷;又晉程鄭問降階之道,鄭然明以將死而有惑疾:此等並是將死之時,其言皆變常。而《論語》曾子曰:「人之將死,其言也善。」但人之疾患有深有淺,淺則神正,深則神亂。故魏顆父初欲嫁妾,是其神正之時。曾子云「其言也善」,是其未困之日。且曾子賢人,至困猶善。其中庸已下,未有疾病,天奪之魂魄,苟欲偷生,則趙孟、孝伯、程鄭之徒不足怪也。

仲遂卒于垂。壬午猶繹,萬入去籥。《春秋經》在宣八年。仲遂,魯莊公之子,東門襄仲。先日辛巳有事於大廟而仲遂卒,明日而繹,非也。萬,干舞也。籥,籥舞也。傳曰:「去其有聲者,廢其無聲者。」仲尼曰:「非禮也。卿卒不繹。」【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卿卒重于繹祭之事。 注「春秋」至「聲者」。 正義曰:此經所云者,《春秋》經文。案宣八年,「六月辛巳,有事於大廟,仲遂卒於垂」是也。云「仲遂,魯莊公之子,東門襄仲」者,《世本》及《左傳》文也。云「萬,干舞也;籥,籥舞也」者,案宣八年《公羊傳》云:「萬者何?干舞也。籥者何?籥舞也。」萬是執干而舞,武舞也,即《文王世子》云「春夏學干戈」是也。籥舞執羽吹籥而舞,文舞也,《文王世子》云「秋冬學羽籥」是也。云「傳曰『去其有聲者,廢其無聲者』」,亦宣八年《公羊傳》文。云「去其有聲」,謂去籥舞,以吹籥有聲故也。「廢其無聲」,謂廢留萬舞而不去,以萬舞無聲故也。《鄭志》答張逸云:「廢,置也。於去聲者爲廢,謂廢留不去也。」然鄭引「萬,干舞;籥,籥舞」,雖是傳文,鄭翦略其事,不全寫傳文,故於後始稱「傳曰『去其有聲,廢其無聲』」,以二句全是傳文也。

季康子之母死,公輸若方小。公輸若,匠師。方小,言年尚幼,未知禮也。斂,般請以機封,斂,下棺於椁。般,若之族,多技巧者。見若掌斂事而年尚幼,請代之,而欲嘗其技巧。將從之,時人服般之巧。公肩假曰:「不可。夫魯有初,初,謂故事。公室視豐碑,言視者,時僭天子也。豐碑,斵大木爲之,形如石碑,於椁前後四角樹之,穿中於間爲鹿盧,下棺以繂繞。天子六繂四碑,前後各重鹿盧也。三家視桓楹。時僭諸侯。諸侯下天子也,斵之,形如大楹耳。四植謂之桓。諸侯四繂二碑,碑如桓矣,大夫二繂二碑,士二繂無碑。般,爾以人之母嘗巧,則豈不得以?以,已字。言寧有強使女者與。僭於禮,有似;作機巧,非也。「以」與「己」字本同。其毋以嘗巧者乎?則病者乎?毋,無也。於女寧有病苦與?止之。噫!」不寤之聲。弗果從。【疏】正義曰:此一節論非禮嘗巧不從之事。 季康子母死,公輸若爲匠師之官,年方幼小,主掌窆事,欲下棺斂於壙中。其若之族人公輸般性有技巧,請爲以轉動機關,窆而下棺,時人服般之巧。 將從之,時有公肩假止而不許,曰:不可爲機窆之事。夫魯有初始舊禮,公室之喪視豐碑。豐,大也,謂用大木爲碑。三家之葬視桓楹也。桓,大也;楹,柱也。其用之碑如大楹柱。言之舊事,其法如此。遂呼般之名:般,女得以人之母而嘗巧乎?嘗,試也。欲以人母試己巧事。誰有強偪於女而爲此乎?豈不得休已者哉?又語之云:其無以人母嘗試己巧,則於女病者乎?言不得嘗巧,豈於女有病?公肩假既告般爲此言,乃更噫而傷歎,於是眾人遂止,不果從般之事。 注「公輸若,匠師」。 正義曰:以匠師主窆,故《鄉師》云「及窆,執斧以涖匠師」是也。 注「言視」至「盧也」。 正義曰:凡言「視」者,不正相當,比擬之辭也。故《王制》云「天子之三公視公侯,卿視伯,大夫視子男」是也。故云「言視,僭天子也」。云「斵大木爲之,形如石碑」者,以禮,廟庭有碑,故《祭義》云牲入「麗于碑」,《儀禮》每云「當碑揖」,此云「豐碑」,故知斵大木爲碑也。云「於椁前後四角樹之」者,謂椁前後及兩旁樹之,角落相望,故云「四角」,非謂正當椁四角也。云「穿中於間爲鹿盧」者,謂穿鑿,去碑中之木,令使空,於此空間著鹿盧,鹿盧兩頭各入碑木。云「下棺以繂繞」者,繂即紼也,以紼之一頭繫棺緘,以一頭繞鹿盧,既訖,而人各背碑負紼末頭,聽鼓聲以漸卻行而下之。云「天子六繂四碑」者,案《周禮》「大喪,屬其六引」,故知天子六繂也。《喪大記》云「君四繂二碑」,諸侯既二碑,故知天子四也。云「前後各重鹿盧也」者,以六繂四碑,明有一碑兩紼者,故知一碑上下重著鹿盧。知唯前後碑重鹿盧者,以棺之入椁,南北豎長,前後用力深也。案《春秋》,天子有隧,以羨道下棺,所以用碑者,凡天子之葬,掘地以爲方壙,《漢書》謂之「方中」,又方中之內先累椁,於其方中南畔爲羨道,以蜃車載柩至壙,說而載以龍輴,從羨道而入,至方中,乃屬紼於棺之緘,從上而下棺,入於椁之中,於此之時用碑繂也。 注「諸侯下天子也,斵之,形如大楹耳」。 正義曰:以言「視桓楹」,不云「碑」,知不似碑形,故云「如大楹耳」。通而言之,亦謂之碑也。故《喪大記》云諸侯、大夫二碑是也。云「四植謂之桓」者,案《說文》「桓,亭郵表也」,謂亭郵之所而立表木謂之桓,即今之橋旁表柱也。今諸侯二碑,兩柱爲一碑而施鹿盧,故云「四植謂之桓」也。《周禮》桓圭而爲雙植者,以一圭之上不應四柱,但瑑爲二柱,象道旁二木,又宮室兩楹,故雙植謂之桓也。大夫亦二碑,但柱形不得麤大,所以異於諸侯也。 注「以已」至「本同」。 正義曰:言經中「以用」之「以」義是休已之字。所以「以用」之「以」得爲休已之字者,以其本同,謂古昔之本用字本同,乃得通用。謂其兩字本昔是同,故得假借而用。後世始「以」「已」義異也。云「僭於禮,有似;作機巧,非也」者,皇氏解云:「僭濫之事,於禮猶有所似。作機巧之事,全非也。」 注「毋無」至「止之」。 正義曰:依《說文》,上「毋」是禁辭,故《說文》「毋」字從女,有人從中欲干犯,故禁約之。故鄭注《論語》云:「毋,止其辭,讓也。」故《曲禮》上篇多言「毋」,「毋」猶「勿」也,謂勿得如此。下「無」是無有之無,此經中之義是有無之無,故轉「毋」作「無」也。 注「不寤之聲」。 正義曰:公肩假唱噫,是歎公輸般不曉寤於禮,故傷之而爲此聲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