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部會奏遵擬國樂辦法摺
禮部會奏遵擬國樂辦法摺 禮部 宣統三年六月二十日 1911年7月18日 |
編製國樂專章摺 |
宣統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政治官報》第1334號 |
- 奏為遵 旨謹擬國樂辦法,恭摺會陳,仰祈 聖鑒事。
- 宣統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禮部等衙門會奏議覆禮部左參議曹廣權奏整飭禮樂一摺,原奏內稱:「國樂亟需編製,擬請 飭下出使各國大臣考求樂譜,咨送到部,以便會同樂部各衙門延聘海內知音之士,公同考訂,參酌古今,編成樂律,請 旨頒行。又軍用之樂歌未加修訂,應請 飭下樂部將有合軍用之歌辭及其樂譜選擇編輯,會同軍諮處、海軍部、陸軍部詳加修訂」各等語,奉 旨允准在案。
- 臣等竊維聲音之道,本與政通,我 朝 列聖相承,樂章璨然大備,莫不上合古制,蔚為 盛世元音,際茲環瀛交會之時 寶命維新,百端締造,亟宜仰述 先謨,專定國樂,以揚盛德,而壯聲容。
- 考諸東西列邦國樂,一經頒定,舉凡陸海軍隊暨外交公讌,無不一律通行,良以全國,極致欽崇遵奉,不容歧異也。惟我國國樂迄今未經編製,即前出使大臣曾纪澤所擬國樂,亦未經奏定頒行,洎自陸軍成立以來,則又別製一章指為國樂,各國已多有傳習之者,殊不足以表示遵崇垂諸久遠。
- 查禮部奏請由出使各國大臣考求樂譜,咨送到部,嗣准將歐洲及日本等國樂譜陸續咨送前來。現經臣等公同集議,詳細研求,竊以為我國朝會讌饗所用樂章,典麗矞皇,允宜奉為楷則。至各國國樂定義製音類,皆別具本原,自未可舍己從人,輕斁盛典。
- 所有應定國樂,擬請由臣等延聘通才及諳習音樂人員,參酌古今中外樂制,詳慎審訂,編製專章,奏請 欽定頒行,庶幾廣布寰區,咸仰昭德象功之盛,如蒙 俞允,謹當欽遵辦理。
- 所有酌擬國樂辦法緣由,謹繕摺會陳,伏乞 皇上聖鑒訓示遵行。謹 奏。
- 宣統三年六月二十日,奉 旨:依議。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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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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