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製國樂專章摺

禮部會奏遵擬國樂辦法摺 編製國樂專章摺
內閣
宣統三年六月二十日
1911年7月18日
宣統三年八月十六日《內閣官報》第45號

內閣會會奏遵  旨編製國樂專章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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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禮院為通行事。宣統三年八月十二日會議具奏「編製國樂專章」一摺,應即刷印原奏及編製國樂章咨呈內閣交印鑄局,照原單工尺圈點登載「官報」通行京外各衙門,倂知照外務部轉行出使各國大臣一體遵照可也。

  奏為遵  旨編製國樂專章,伏候  欽定頒行,恭摺會陳,仰祈  聖鑒事。
  本年六月二十日,前禮部等衙門會奏「謹擬國樂辦法」一摺,原奏內稱「所有應定國樂,擬請由臣等延聘通才及諳習音樂人員,參酌古今中外樂制,詳慎審訂,編製專章,奏請  旨欽定頒行」等語。奉  旨「依議。欽此」臣等遵即遴委 禁衞軍軍咨官不入八分輔國公銜鎮國將軍溥侗、海軍部參謀官海軍協都統銜嚴復,同任編製事宜,當經欽遵   「御製律呂正義」後編樂制,旁考各國樂章,詳慎編訂,協比聲律,交由 禁衞軍樂隊演習嫻熟,復經臣等會同研考,修正聲詞,尚屬壯美,節奏頗為叶和,堪以昭示來茲仰副 盛典。謹另繕清單,恭呈  御覽,伏候  欽定頒行,擬請  明降諭旨,飭由典禮院通行,一體欽遵,並由軍諮府、陸軍部、海軍部通飭陸海軍樂隊遵照演習,其從前各項樂章,即不得再行沿用,俾免分歧。臣等並咨行外務部轉咨出使各國大臣,凡外交公讌,均改用新定國樂專章,以表尊崇,而敦睦誼。
  所有遵  旨編製國樂緣由,理合恭摺會陳,伏乞  皇上聖鑒訓示施行。謹 奏。
  宣統三年八月十三日,內閣奉  上諭:典禮院會奏,遵旨「編製國樂專章」一摺,聲音之道,與政相通。前因國樂未有專章,諭令禮部各衙門妥慎編製,茲據典禮院會同各該衙門,將編製專章繕單呈覽,聲詞尚屬壯美,節奏頗為叶和,著即定為國樂,一體遵行。餘著照所議辦理。欽此。

國樂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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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鞏(四乙四)
  金(五六工尺)
  甌(尺工六六五)
  承(亿五)
  天(亿六六工)
  幬(尺)
  民(六亿)
  物(五)
  欣(亿五五六)
  鳧(工尺工)
  藻(六工五六工)
  喜(尺尺)
  同(乙尺乙四)
  袍(合)
  清(工尺)
  時(乙尺)
  幸(六五六工)
  遭(尺工六六工)
  真(亿五)
  熙(亿六六工)
  皞(尺)
  帝(六亿)
  國(五)
  蒼(亿五五六)
  穹(工尺工)
  保(六工五六工)
  天(尺尺)
  高(工尺乙尺)
  高(尺)
  海(工五六工尺尺)
  滔(工尺乙四)
  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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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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