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軍旗條例 (民國43年)
← | 空軍軍旗條例 (民國37年立法38年公布) | 空軍軍旗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43年4月27日(非現行條文) 1954年4月27日 1954年5月12日 公布於民國43年5月12日 |
廢止,陸海空軍軍旗條例 (民國74年立法75年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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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中華民國之空軍旗幟,應照本條例之規定製用。
第二條
- 凡空軍各機關、部隊、學校,平日均應懸掛空軍旗幟,以資識別;其隸屬於空軍之陸軍編制部隊、學校,一概免懸。
第三條
- 空軍旗幟,分空軍旗、階級旗,編制單位旗三種。
第四條
- 空軍旗式,橫直按三與二之比例,用鮮藍色羽紗或綢為地,中嵌國徽,左右輔金黃色兩翼,外繞金黃色嘉禾,上綴金黃色國花,其大小尺度如附圖。
第五條
- 空軍階級旗、將官用方旗、校官及上尉用三角旗,其橫直均按五與三之比例,用藍羽紗或藍綢為地,內嵌一白螺旋槳翼形,並按階級嵌白星,將官旗加紅邊一道,校官旗加黃邊一道,上尉不加邊,其製法如下:
- 一、空軍將官旗,上嵌一螺旋槳翼形,下嵌三星為上將旗,二星者為中將旗,一星者為少將旗,其大小尺度如附圖。
- 二、空軍校官旗,左嵌一螺旋槳翼形,右嵌三星者為上校旗,二星者為中校旗,一星者為少校旗,其大小尺度如附圖。
- 三、空軍尉官旗,中嵌一螺旋槳翼形,而右面無星者為上尉旗,其大小尺度如校官旗。
第六條
- 空軍編制單位旗,橫直按五與三之比例,以紅羽紗或綢為地,靠旗桿之一邊加黃綢一道,兩面均綴編制單位番號或名稱,旗面上角鑲嵌鮮藍色空軍軍旗,旗形面積,佔紅地四分之一,其相對之下角,嵌編制單位徽,其大小尺度如附圖。
第六條
- 空軍隊校旗,橫直按五與三之比例,以紅羽紗或紅綢為地,靠旗桿之一邊加黃綢一道,兩面均綴部隊番號或學校校名,旗面上角鑲嵌鮮藍色空軍旗形,其面積佔紅地四分之一,其相對之下角,嵌部隊隊徽或學校校徽,並以大小尺度區分大隊旗、中隊旗、校旗如附圖。
第七條
- 空軍階級旗,限駐在地行政機關、空軍作戰部隊及學校等長官,按編制中之主級製定階級旗懸掛之。
第八條
- 編制單位旗之給與原則,以空軍聯隊、大隊、直屬中隊及學校為標準,凡同等或以上階層之編制單位參加校閱者,均比照頒給之。
第九條
- 各機關、部隊、學校用旗幟,由空軍總司令部轉請國防部頒發;必要時亦可由各機關、部隊、學校自行製用。但必須由空軍總司令部核轉國防部備案。
第十條
- 空軍旗幟懸掛辦法另訂之。
第十一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