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军军旗条例 (民国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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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陆海空军军旗条例 (民国74年立法75年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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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中华民国之空军旗帜,应照本条例之规定制用。
第二条
- 凡空军各机关、部队、学校,平日均应悬挂空军旗帜,以资识别;其隶属于空军之陆军编制部队、学校,一概免悬。
第三条
- 空军旗帜,分空军旗、阶级旗,编制单位旗三种。
第四条
- 空军旗式,横直按三与二之比例,用鲜蓝色羽纱或绸为地,中嵌国徽,左右辅金黄色两翼,外绕金黄色嘉禾,上缀金黄色国花,其大小尺度如附图。
第五条
- 空军阶级旗、将官用方旗、校官及上尉用三角旗,其横直均按五与三之比例,用蓝羽纱或蓝绸为地,内嵌一白螺旋桨翼形,并按阶级嵌白星,将官旗加红边一道,校官旗加黄边一道,上尉不加边,其制法如下:
- 一、空军将官旗,上嵌一螺旋桨翼形,下嵌三星为上将旗,二星者为中将旗,一星者为少将旗,其大小尺度如附图。
- 二、空军校官旗,左嵌一螺旋桨翼形,右嵌三星者为上校旗,二星者为中校旗,一星者为少校旗,其大小尺度如附图。
- 三、空军尉官旗,中嵌一螺旋桨翼形,而右面无星者为上尉旗,其大小尺度如校官旗。
第六条
- 空军编制单位旗,横直按五与三之比例,以红羽纱或绸为地,靠旗杆之一边加黄绸一道,两面均缀编制单位番号或名称,旗面上角镶嵌鲜蓝色空军军旗,旗形面积,占红地四分之一,其相对之下角,嵌编制单位徽,其大小尺度如附图。
第六条
- 空军队校旗,横直按五与三之比例,以红羽纱或红绸为地,靠旗杆之一边加黄绸一道,两面均缀部队番号或学校校名,旗面上角镶嵌鲜蓝色空军旗形,其面积占红地四分之一,其相对之下角,嵌部队队徽或学校校徽,并以大小尺度区分大队旗、中队旗、校旗如附图。
第七条
- 空军阶级旗,限驻在地行政机关、空军作战部队及学校等长官,按编制中之主级制定阶级旗悬挂之。
第八条
- 编制单位旗之给与原则,以空军联队、大队、直属中队及学校为标准,凡同等或以上阶层之编制单位参加校阅者,均比照颁给之。
第九条
- 各机关、部队、学校用旗帜,由空军总司令部转请国防部颁发;必要时亦可由各机关、部队、学校自行制用。但必须由空军总司令部核转国防部备案。
第十条
- 空军旗帜悬挂办法另订之。
第十一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