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歲費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民國37年)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歲費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立法於民國37年7月24日(非現行條文) 1948年7月24日 1948年8月6日 公布於民國37年8月6日 |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歲費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民國37年立法38年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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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之歲費,定為八千七百六十元,按月照調整文武職人員待遇實施辦法支給。
第二條
-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之公費,定為每月一百元,按公務員生活費指數核算支給。
第三條
- 立法院院長、監察院院長,除照支委員歲費公費外,月支特別辦公費二百元,按公務員生活費指數核算支給。
- 立法院副院長、監察院副院長,除照支委員歲費公費外,其特別辦公費按前項規定八成支給。
第四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