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歲費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民國37年立法38年公布)
← |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歲費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民國37年) |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歲費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立法於民國37年12月31日(現行條文) 1948年12月31日 1949年1月17日 公布於民國38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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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歲費)
-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之歲費,定為九千六百元,按月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第二條 (公費)
-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之公費,定為每月八百元,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第三條 (院長、副院長之支給)
- 立法院院長、監察院院長,除照支委員歲費外,月支公費二千元,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 立法院副院長、監察院副院長,除照支委員歲費外,月支公費一千元,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第四條 (施行日)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