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岁费公费支给暂行条例 (民国37年立法38年公布)

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岁费公费支给暂行条例 (民国37年) 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岁费公费支给暂行条例
立法于民国37年12月31日(现行条文)
1948年12月31日
1949年1月17日
公布于民国38年1月17日

中华民国 37 年 7 月 24 日 制定4条
中华民国 37 年 8 月 6 日公布总统令制定全文 4 条
中华民国 37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全文4条
中华民国 38 年 1 月 17 日公布总统令修正公布全文 4 条

第一条 (岁费)

  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之岁费,定为九千六百元,按月按现行公务人员薪俸折支标准折合金圆支给。

第二条 (公费)

  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之公费,定为每月八百元,按现行公务人员薪俸折支标准折合金圆支给。

第三条 (院长、副院长之支给)

  立法院院长、监察院院长,除照支委员岁费外,月支公费二千元,按现行公务人员薪俸折支标准折合金圆支给。
  立法院副院长、监察院副院长,除照支委员岁费外,月支公费一千元,按现行公务人员薪俸折支标准折合金圆支给。

第四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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