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岁费公费支给暂行条例 (民国37年立法38年公布)
← | 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岁费公费支给暂行条例 (民国37年) | 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岁费公费支给暂行条例 立法于民国37年12月31日(现行条文) 1948年12月31日 1949年1月17日 公布于民国38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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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岁费)
- 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之岁费,定为九千六百元,按月按现行公务人员薪俸折支标准折合金圆支给。
第二条 (公费)
- 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之公费,定为每月八百元,按现行公务人员薪俸折支标准折合金圆支给。
第三条 (院长、副院长之支给)
- 立法院院长、监察院院长,除照支委员岁费外,月支公费二千元,按现行公务人员薪俸折支标准折合金圆支给。
- 立法院副院长、监察院副院长,除照支委员岁费外,月支公费一千元,按现行公务人员薪俸折支标准折合金圆支给。
第四条 (施行日)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