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信息采集标准

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信息采集标准
文物保发〔2009〕14号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2009年4月27日

1.申报文本内容

1.1封面

1.2目录

1.3省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

1.4专家评估意见书

1.5公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同级政府文件

1.6《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

2.申报文本格式

申报文本分为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两者文字内容必须一致。

2.1纸质文本

2.1.1纸质文本一式二份,统一用A4幅面纸竖式印制。

2.1.2纸质文本的省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和专家评估意见书必须为原件。同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文件可以为复印件。

2.1.3纸质文本的《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填报文字为宋体,字号不得小于五号。

2.1.4纸质文本的图纸,可直接手绘或打印在图纸册页上。也可粘贴在图纸册页上,折叠成A4幅面。

2.1.5纸质文本的照片,可粘贴或打印在照片册页上,尺寸不小于12.70×8.98cm(5英寸)。

2.2电子文本

2.2.1电子文本存放于1个文件夹内,文件夹名为申报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内含1个WORD可编辑文本和3个子文件夹。

2.2.2WORD可编辑文本是申报文本的文字部分,文件名为申报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可插入扫描文件、图纸、照片,顺序与纸质文本相同。

2.2.3子文件夹1:名称为“附件1相关文件”,存放推荐报告、专家评估意见以及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公布文件的扫描件。

2.2.4子文件夹2:名称为“附件2相关图纸”,存放图纸的电子文本、图纸清单。

2.2.5子文件夹3:名称为“附件3相关照片”,存放照片的电子文本、照片清单及文字说明。

2.2.6电子文本的扫描文件为PDF格式,分辨率为300dpi。

电子文本的图纸为可用数码相机拍照、扫描或CAD制图。

电子文本的数码照片为JPG、JPEG格式,分辨率不低于500万像素。

2.3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申报文本填报要求

《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的填报必须科学、全面、准确、翔实。

3.1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沿用原名称,其它不可移动文物定名参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填写。

3.2时代

参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填写。

3.3类别

按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类填写。每一项申报只能有一种类别。如遇一项申报内容中存在一个以上类别的,按其主体类别归类。

3.4所有权

按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三类填写。不在上述三类之属的应具体注明。

3.5使用人

填写文物使用单位的全称,由个人使用的填写个人姓名,由多人使用的附详细清单。

3.6所在地

以自然村(街、路)为最小表述行政单位。表达顺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自治州、盟)→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镇(区公所、乡、苏木、民族乡、民族苏木、街道)→行政村(居委)→自然村。

3.7海拔高程、经纬度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海拔高程精确到米,经纬度精确到秒。

3.8保护级别

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三类填写。

3.9管理机构

填写管理机构的全称。

3.10简介

对申报对象地理位置、构成、规模、沿革、形态、价值、用途、保护情况等作概括性描述,字数原则上不超过500字。

3.11申报对象文物构成清单

构成申报对象的各单体文物名称、类别和保存现状。保存现状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5种情况。

3.12自然与人文环境

对气候、地貌、地质、水文、植被、土壤、野生动物、特殊景观等自然环境和居民状况、产业状况、交通状况等人文环境的择要描述。

3.13文物本体状况

对申报对象的组成、形制、结构、体量等基本状况进行描述。对文物本体的完整、稳定程度,损坏、缺失情况,添建、改建情况等保存现状进行客观描述,对损毁原因进行分析。文物本体面临自然和人为的风险评估须真实、可靠。

3.14历史沿革

申报对象历史上的重要发展和变化。

3.15价值评估

对申报对象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行科学、真实、全面评估。

3.16相关研究情况

国内外发表的有关研究文章和出版的有关研究专著。需注明公开发表的刊物、出版社、日期等。

3.17调查、考古、保护、展示情况

历年调查、考古、文物本体保护工程、环境整治项目的起止时间、工程内容、承担单位、工程经费和来源以及现有文物展示情况。

3.18“四有”工作情况

3.18.1保护管理机构:

现使用机构(人)、保护管理机构、隶属关系、机构规模、性质、级别、经费来源等。

3.18.2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项目控制情况:

已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划定机关、批准机关、保护范围标志、建设控制标准等。

3.18.3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的竖立时间、数量、位置、尺寸、内容等。

3.18.4保护档案:

是否建立、建立时间、存放地点等。

3.19安全保卫情况

有关申报对象的安全保卫机构、制度、人员以及相关技防、消防、防雷设施配备情况等。

3.20下一阶段保护、管理、使用计划

有关申报对象下一阶段保护、管理、使用的思路和工作安排。

3.21图纸

3.21.1能够明确标示申报对象所在县、市的地理位置图。

3.21.2反映申报对象分布情况的实测总平面图(原为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标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3.21.3主体建筑平面图。

3.22照片(包括简要文字说明)

3.22.1不可移动文物全景照片(也可附航测照片)。

3.22.2不可移动文物正面、侧面、背面、重要部位和构件的照片。

3.22.3附属文物、重要文物藏品照片。

3.22.4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界桩安置情况照片(原系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除外)。

3.22.5所有照片均应为近期现状照片。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常用)


长度: 千米(km)、米(m)、分米(dm)、厘米(cm)

面积: 平方千米(km2)、平方米(m2)、平方分米(dm2)、平方厘米(cm2)

体积: 立方米(m3)、立方分米(dm3)、立方厘米(cm3)

容积: 升(l)、分升(dl)、厘升(cl)、毫升(ml)

质量: 吨(t)、千克(kg)、克(g)

经纬度:度(°)、分(′)、秒(″)、北(N)、东(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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