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近卫声明

第二次近卫声明 昭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日本政府对华声明
日华邦交调整方针声明

1938年12月22日

帝國政府始終一貫依照今年來屢次所聲明之方針,澈底擊滅抗日之國民政府,與新生之政權相提攜,建設東亞新秩序。中國新政府之基礎,已愈趨鞏固,支那各地擁護新政府之運動,亦澎湃不已,新中國建設之機運已熟,帝國政府爰乃就此機會,向中外宣明我政府與更生中國國交調整之根本方針,以期帝國政府真意之澈底。日滿支三國應立於同等之立場上,協力於東亞新秩序之建設,實行共同防共、經濟提攜。新中國應清算過去一切誤謬之政策,而與滿洲國攜手。質言之,即日本所希望者,為率直要望中國進而承認滿洲國,與滿洲國開始國交。東亞不容許有第三國際勢力之存在,中國應認識此點,仿照日德義締結防共協定之精神,與日本共同防共,而締結日支防共協定。在未達成此項目的之先,日本為謀獲取千分之保證,日軍將在華北及內蒙地區,駐屯相當數目之軍隊,然此舉非日本欲藉此獨占或排斥限制在華第三國人質權益,蓋非此不足以實現東亞新秩序之建設也。我駐軍之目的無他,僅欲求日支兩國完全無缺之提攜合作,中國應理解帝國政府之真意,對帝國臣民,在其領土內應予以居住、營業之自由權。尤其是在華北及內蒙地區,對日本臣民,予以特別開發上之便利,俾促進日支歷史的、經濟的關係,而早日完成兩民族之融和。上述數點之實行,實為日本所最希望於新中國者。此等要求,實為日本對中國最低限度之要求。日本之目的,絕非希求支那之領土或戰費之賠償,上述要求,乃為建設中國之新秩序上日本所必不可缺之數點。日本在助成支那為一完全之獨立國家之必要上,他日即撤廢其在華治外法權,亦所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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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根据日本国旧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下类作品属公有领域,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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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作品在美国处于公有领域,因为它首次在美国境外出版(此后30天内未在美国出版),在1978年之前未遵循美国的版权计划而出版,或在1978年之后没有版权声明,并且在《乌拉圭回合协议法》签署之日在其原籍国处于公有领域。 该作品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在《乌拉圭回合协议法》颁布之日(包括日本在内的大多数国家为1996年1月1日),该作品在其原出版国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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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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