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决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决议 |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本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和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前,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继续分别按照一九七八年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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