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的決議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的決議 |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根據本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選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和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前,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繼續分別按照一九七八年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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