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决定

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85年4月1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届第二十五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5年第3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5年第1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决定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议案,决定批准1984年12月19日由赵紫阳总理代表中国政府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包括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附件二:《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和附件三:《关于土地契约》。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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