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制定机关: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3月1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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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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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
3月9日下午,各代表团小组会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代表们普遍认为,草案修改稿在认真研究并充分吸收代表们提出意见的基础上,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草案修改稿是可行的,有关规定将有助于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落实爱国爱港者治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障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发展适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赞成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一些代表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宜尽早启动并完成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订,缩短“决定+修法”之间的时间,有关方面应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尽早修改本地相关法律,并加强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宣传,切实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港力量手中。有的代表还提出了一些文字表述修改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9日晚召开会议,对决定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认真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修改稿已经成熟,赞成尽快制定相关法律的意见。
此外,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还对决定草案修改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决定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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