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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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 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 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制定机关: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1年3月11日于北京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 |
2022年 |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
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
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及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21年中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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