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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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3月1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年/第二号
(2024年3月1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4年3月1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

3月9日上午,各代表团代表小组会议对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代表们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修改稿在认真研究并充分吸收代表意见的基础上,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赞成将修订草案提请本次大会表决通过。同时,有些代表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9日下午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统一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修改稿是可行的。同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规定了对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要求。有的代表提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论述,加强作风建设,根据宪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精神,建议在第十八条中增加“带头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考虑到现行国务院组织法未规定法律的施行时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修订后的国务院组织法将本法施行时间确定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是适当的。

此外,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修改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建议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修订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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