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3月10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4年/第二號
(2024年3月10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2024年3月10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通過)

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主席團:

3月9日上午,各代表團代表小組會議對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代表們普遍認為,修訂草案修改稿在認真研究並充分吸收代表意見的基礎上,作了相應的修改完善,贊成將修訂草案提請本次大會表決通過。同時,有些代表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3月9日下午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統一審議,對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見逐條研究。國務院辦公廳、司法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修改稿是可行的。同時,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規定了對國務院組成人員的要求。有的代表提出,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重要論述,加強作風建設,根據憲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和精神,建議在第十八條中增加「帶頭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考慮到現行國務院組織法未規定法律的施行時間,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修訂後的國務院組織法將本法施行時間確定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是適當的。

此外,根據代表們的審議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修改稿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建議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修訂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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