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6/M號法律 (2025年)

第1/86/M號法律 (1993年) 第1/86/M號法律
二月八日
工業政策範圍內稅務鼓勵

2025年1月7日
《第1/86/M號法律》經立法會於1986年1月21日通過,護理總督斐廸迪鎏於1986年1月27日頒佈,並於1986年2月8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第一條
(範圍)

為達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工業政策的目的,對製造業範圍(澳門行業分類第一修訂版D大類)內工業單位的設立、擴建、重組或轉變,行政長官得給予本法律所設的稅務鼓勵。

第二條
(標的)

本法律所設的稅務鼓勵,目的在透過投資的增加,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工業的增長及發展,尤其是有關生產效率、科技水平的提高、新產品的製造,以及引致其他生產活動進步的效果。

第三條
(工業類別清單)

一、享有本法律所載稅務鼓勵的工業類別清單及對有關批給應遵守的標準,將以專有法規方式核准,該清單得按任何時期的整體發展而修改。

二、不論有否將之列入上款所指的專有法規,行政長官得以批示方式對下列計劃給予同等鼓勵:

a)透過計劃本身的優點,能對第二條所定目的有所貢獻者;

b)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所刊登有關批示定出的標準,基於計劃內的地點,有利於工業空間的規劃者。

第四條
(鼓勵之列舉)

一、第一條所指的稅務鼓勵,可以給予下列全部或部分優惠:

a)市區房屋稅的豁免,豁免期在澳門半島不超過十年,在氹仔島和路環島不超過二十年。上述豁免只限專租作工業用途的不動產收益;

b)營業稅的豁免;

c)所得補充稅減輕百分之五十;

d)因移轉不動產而生的印花稅減輕百分之五十,然而該等不動產須專用於有關工業活動的經營,包括相關的商業、行政及社會服務的設立;

e)以無償方式移轉上款所指不動產而生的印花稅減輕百分之五十。

二、上款a項的稅務優惠,當租賃完結時即停止,但在批給時應注意所訂租金。

三、當重組計劃旨在將一個或多個工業場所之擁有權轉移給僅一個法律實體,第一款d項規定之稅務鼓勵得達至稅款之全部豁免。

四、當受移轉人在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之期間內維持同一業務,方得獲給予第一款e項規定之稅務鼓勵,在其終止業務時,應進行入帳及清算應付稅項之差額。

第五條
(批給)

一、稅務鼓勵的批給,視乎所提供的計劃是否最少滿足下列要件其中一項:

a)促進工業產業多元化且其投資符合社會經濟特徵;

b)對輸往不受數量限制的新市場的出口增長有所貢獻;

c)對工業網作出補充以及顯著增加所屬生產線的附加價值;

d)引進現代化科技;

e)對所屬生產線的工業有可能給予來源證或普遍優惠制的優惠;

f)顯著地解決因工業分佈的重組、工業單位的再設置或科技而引致失業的其他原因所產生的社會問題。

二、稅務優惠的批給,視乎投資者向行政長官所提出的申請,該項申請一般須在有關工業單位的設立、擴建、重組或轉變開始前提出,而倘屬上條第一款a項所指情況,則申請書須由不動產業主及投資者共同提出。

三、批給稅務鼓勵的批示,倘需要時,應訂出管制批給的期限及條件,並應在《公報》上刊登。

第六條
(累積)

上條所指的稅務鼓勵,可與管制各種稅項的法例內的現有鼓勵,累積享受。

第七條
(撤銷)

〔不生效〕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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