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015號法律

本法規已于2018年被第9/2018號法律废止。
第13/2015號法律
修改《民政總署章程》

2015年12月7日
《第13/2015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15年11月25日通過,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5年11月30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15年12月7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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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01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二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職責

﹝……﹞

(一)﹝廢止﹞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協調和推動跨部門公共服務的實施機制,並藉與其他公共部門、實體簽訂的協議,提供協議訂定的服務;

(十四)﹝原(十三)項﹞”


第二條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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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第17/2001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二條(一)項。

第三條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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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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