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77/M號法律

第15/77/M號法律
十二月三十一日
營業稅

1977年7月8日
《第15/77/M號法律》經立法會於1977年12月19日通過,總督李安道於1977年12月31日頒佈,並於1977年12月31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2024年12月30日經第24/2024號法律修改,於2026年X月XX日經第XX/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布。


*下文為未修訂版本。
第一條
(營業稅)

核准本法律附屬部分的營業稅章程。

第二條*
(活動總表)

核准上條所指章程附表I內的《活動總表》所載的固定稅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第三條
(原有法例的撤銷)

有關營業稅的所有現行法例,即一九六四年五月三十日第一六三四號立法條例、六月二十二日第4/74號立法條例以及與營業稅章程關于營業稅訴訟事宜有抵觸的條例,概行撤消。

第四條
(生效)

一、本法律自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有關一九七八年度營業稅首期及獨一期的征收應于三月三十一日前行之。

三、本章程一經刊行政府公報後,與營業稅有關的初步工作應即開展。

第五條
(未來的修訂)

一、將來凡對本章程的修訂,其與征稅對象、稅額、豁免或稅務上的其他優惠無關者,概屬立法會與總督的共同職權。

二、所有修訂將以必要的更換、撤消或補充附于本章程的適當部位。

營業稅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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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對象、稅額及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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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範圍)

澳門地區營業稅的取得、入帳、結算及征收,悉依本章程的規定。

第二條
(課徵對象)

一、凡經營工商業性質的任何活動的自然人或法人,概須繳納營業稅。*

二、凡自資經營非受職業稅管制的經濟活動,概視為工商業性質的活動。

三、為着本章程的效力,凡須繳納營業稅的工商業性質活動,稱為營業活動。*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第三條
(受行政許可或特別准照約束之營業活動)

一、任何活動之從事依法取決於或將取決於行政許可、工業准照及其他性質准照者,如僅作營業稅之登錄或繳納營業稅,則並不構成從事有關活動之許可。*

二、關于須依賴許可或准照方能從事的活動,單憑向公鈔局申報並不免除關係人對管制許可或有關准照發給手續的遵守。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2/87/M號法令

第四條*
(稅額)

一、營業稅的徵收,將依照本章程附表I內的《活動總表》的固定稅額辦理。

二、對營業稅的徵收,唯一的附加為憑單印花稅。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第五條
(營業稅計征基期)

營業稅係與被認為應繳納的當年,及開業當月的第一日起至停業翌月的第一日有關者,但本章程所指的特殊情況除外。

第六條
(豁免及減少)

一、下列者免繳營業稅:*

a﹚本地區政府及其任何機關組織及機構,即使已成為法人者亦然;*

b﹚地方自治機構、公益行政團體、教會機構及其組織,免費或不牟利提供救濟、慈善、衞生與教育服務者;

c﹚市立或市轄機構而係有關水電的供應或分配,集體運輸,市場、墟場或公共供應場所的經營者,但非屬自治規約所指責任而引致對消費者的售物除外;

d﹚貯蓄存款機構及生產消費或住宅合作社,其活動限於本身會員者;

e﹚不牟利的小學、中學及技術教育學校;

f﹚公開表演、野火會、遊藝會及音樂會,其舉辦經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且取得純收益全部供作文化、教育、慈善或救濟用途者;

g﹚自然人或法人,因須遵守特別稅收制度以代替營業稅;或須向本地區繳納法律或合約條文訂定的租金台共同分擔,而由特別法律或與本地區簽訂的合同指明豁免營業稅者;*

h﹚無店址或在戶外臨時簡單設施從事商業或手工藝活動 — 如屬商業活動,其存有資產從表面稽核通常須在一萬五千元以內 — 二者均有繳納市政條例所定稅款者;*

i﹚報紙及/或雜誌的出版人;

j﹚非機動載客車輛,屬本人所有,且須繳納市自治規約所定稅款者;

k﹚小型工場,由營業者本人、配偶、兒女及最多有親屬四人在場內作業者。

二、凡屬有限制的豁免,倘不遵守所定的條件時,將導致有關營業人受課征營業稅的一般規定。

三、一款h項所指豁免情況的活動,其存有資產的計算係以有關稽征區公鈔局稽查所搜集得的資料及地方自治機構有關部門供應的資料為基礎。

四、營業活動,根據稽查人員之報告,其固定資本額或投資額,不超過一萬五千元者,須繳納相當於《活動總表》所載固定稅額的半數。*

五、位於海島市的店號,需徵收載於《活動總表》的固定稅額的百分之五十,但第35/82/M號法令第二十條第二款d項所指離岸活動銀行("off-shore")則除外。*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第二章 入帳、結算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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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新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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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一般程序)

對擬在本地區從事活動所取得的營業稅,其入帳、結算及征收辦法,包括下列程序:

a﹚納稅人的申報;

b﹚初步評定;

c﹚臨時結算及征收;

d﹚繳稅及開始營業;

e﹚稽查員的報告;

f﹚確定評定;

g﹚臨時結算的確定、取消或附加結算。

第八條
(申報)

一、凡擬從事任何工商業活動,最低限度在開業的可能日期三十天前,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以M/1申報書遞交有關稽征區的公鈔局。

二、如屬下列任一情況,納稅人須遞交M/1A格式之申報書:*

a)增加公司資本;*

b)更改公司之名稱或商業標誌,或更改納稅人之地址或營業地點;*

c)開始從事先前未作營業稅登錄之業務;*

d)全部或部分停止從事已登錄之業務;*

e﹚當從事業務的設施的重整或擴建工程完成時。**

三、屬上款a、b、c及e項所指情況,M/1A中申報書應在有關事實發生日起十五天內遞交。**

四、申報書應以一式兩份遞交,其中一份經註明簽收後將發回納稅人。**

五、申報書免貼印花,而申報書印件由澳門政府印刷署專印。*

六、倘屬按第九條規定所聘用的人員,申報書應在其開始營業或提供服務前遞交。**

七、第六條d項、e項、g項,i項及k項所指之自然人或法人,即使獲豁免營業稅,亦須遵守上述各款之規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2/87/M號法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第九條*
(聘用在澳門無固定店號的企業或公司)

一、所有居住本地區的自然人,或固定店號設在本地區的任何實體,凡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聘用在本地區並無固定店號的企業或公司提供服務或進行活動時,必須在作出每項支付之前證實受益實體已遵守第八條的規定。**

二、為證明上款所述之責任的遵守,支付款項者應保存第八條所指經鑑定之申報書副本影印本。**

三、本條一款之規定只包括目的為在本地區進行下列業務提供服務的合約,而無論其形式如何者:

a﹚任何土木工程或與此有關的探測及研究業務;

b﹚提供任何科學或技術性質之服務,包括普通顧問或協助性質者。

四、凡不遵守第一款所指責任之機構必須對應繳的營業稅共同負責,其按合約支付的款項將不作為稅務費用;又倘若該等機構享有豁免所得補充稅者仍須受處以該等款項百分之十的罰款。**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3/82/M號法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第十條*
(評定)

一、評定指將每間公司之經營活動拼合附屬本章行業總表相等的項目。

二、為實行上款所述之評定工作,必須遵守以下之規則:

a﹚以商號所經營的主要行業作為評定之依據,倘若同時從事其他屬於獨立性質的行業,亦應在登記冊上進行登記;

b﹚本章程附表II特別表所載之行業是屬於獨立性質的,並必須在有關登記冊中進行登記;

c﹚如果營業人在他人店舖經營自身的行業,必須進行獨立登記;

d﹚倘若有關行業,在本章程附屬之「行業總表」及在職業稅章程附屬之「自由及專門職事表」同時具有,其登記必須以公司之形式進行;

e﹚商號同時經營批發和零售之行業,應該根據行業總表所載之項目進行登記;在此情形下,如果商號以「出入口」行業進行登記的,則無須再以「批發」項目登記;

f﹚以「各類貨物代售,寄售及代理業」登記的商號,無須再進行「出入口」登記。

三、本條第二款a項規定之從事超級市場、百貨公司及酒店不在此例。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第十一條*
(初步評定)

一、在納稅人的申報書遞交後的兩個工作日期限內,財稅廳有關部門作出初步評定。

二、有關活動倘受行政許可或特別准照限制時,財稅廳應將之通知有關部門。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第十二條
(臨時結算及徵收)

一、辦妥初步評定後,財稅廳通過發出M/七式樣的憑單,即時辦理稅收結算及印花結算,其金額是由有關業務開始月份起計直至年底止相應的十二分之一。**

二、在結算日後八日內,應一次性進行按次徵收。*

三、如不如期繳納有關稅款,則進行滯納徵收,並須在有關款項記帳於收納員名下借方之翌月內,加徵遲延利息及欠繳稅款百分之三;倘該翌月已逾而納稅人仍未繳納者,則進行強制徵收。*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85/M號法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第十三條
(繳稅及開始營業)

按照上條規定辦理的結算及繳納是有關營利事業開始經營不可缺少的條件。

第十四條
(稽查工作的報告)

由須繳納營業稅的業務開始經營之日起六十天期內,稽查部門將確定納稅人申報書內所載的資料是否屬實,並彙集所有對確定評定有重要性的外在指數。

第十五條
(確定評定)

一、經作出上條所指報告書後,財稅廳廳長會於十天期內,在兼顧下列情形下,對已作臨時徵收的業務作出確定評定:**

a﹚納稅人申報書;**

b﹚由稽查部門所提供之資料;**

c﹚第十條所指之一般規定。**

二、確定評定係對初步評定作確認或糾正,隨即辦理倘有的附加結算或撤消。

三、如確定分類之結果有別於初步分類,則應在五日內將有關決定通知納稅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2/87/M號法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第十六條*
(結算之一般規定)

為進行所徵收稅款之結算,須遵守下列規定:

a﹚商號應繳納與登記冊中所登記的行業相應的稅款總額;

b﹚稅款之結算必然以納稅人名義為之。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第十七條*
(商號之概念)

一、商號只限於解釋為營業人經營其業務的場所或設備,但不影響下列條款的規定。

二、商號樓宇雖有向不同街道的出口處,但公眾可無須經戶外或工作人員專用通道而自由通行其內之其他倘有的不同部門者連同佔用一層以上,各層間的交通,使用戶內樓梯,或專有升降機而公眾可通行者,均視為獨一商號。

三、任何進行營業活動的貯物所或貨倉,倘設在專用的樓宇且在該處為貨物的批發或零售者,亦視為分開的店號。

四、倘在同一地點有不同的商業標誌時,則每一商業標誌相當於一店號。

五、屬酒店或同類單位的活動,如酒吧、餐廳、桑拿浴室、泳池及其他活動,只要并非只供住客使用,概視為店號。

六、倘在附於本章程的《活動總表》內,稅額是按每一車輛或船隻而訂定者,在登記有關活動時,每一車輛或船隻視為一店號。

七、在營業稅中,每一店號相當於獨一個登記編號。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第十八條
(若干營業活動的特別制度)

因在慶典、表演、墟集、市集或展覽期間經營大小酒吧、自助餐、咖啡、啤酒、飲食業、飯店及其他營業活動而應繳的營業稅,其入帳、結算或徵收程序應遵守下列特別規定:**

a﹚上述之納稅人應在開始從事業務前最少十五日內遞交第八條所指M/1格式之申報書,並須載明預計從事該業務之期間;*

b﹚稽查部門將于五天期限內作出報告;

c﹚在同樣期間內,財稅廳廳長對有關業務作出評定;**

d﹚營業稅是根據營業的月數結算或不足一個月則以全年固定稅的十二分之一結算并透過M/7式樣的憑單為之。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2/87/M號法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第二節 已征稅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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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登記冊)

一、財政廳備有一本營業稅納稅人之登記冊,以記錄有關納稅人及其業務之資料。

二、登記冊應載明認別納稅人及其業務所需之資料,以及載明與計算及結算營業稅有關之資料。

三、應以認為最適當之方式,尤其係透過資訊方法編製登記冊。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2/87/M號法令

第二十條*
(卷宗之編製)

一、應為每一納稅人編製一個人卷宗,按時間順序將有關該納稅人之全部文件存檔。

二、應按每一營業稅之登錄編製卷宗。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2/87/M號法令

第二十一條
(登記冊的最新內容)

一、登記冊應維持其最新內容。

二、上述所指的維持最新內容包括須受征稅新業務的登記,已停業納稅人登記的註銷以及對已登記營利事業的確定評定所作定期檢討後倘有的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業務之終止)

一、基於清算、頂讓或其他原因而終止業務者,應自業務終止日起十五日內將有關事宜告知財政廳。

二、業務之終止應自取消登錄之翌月起產生效力;如在上述期間以外作出告知,則業務之終止自財政廳收到有關告知之翌月起產生效力。

三、應透過M/1A格式印件作出告知,並一併提交《所得補充稅規章》第十條所指之M/1格式申報書及《職業稅規章》第十三條所指之M/3及M/4格式申報書。

四、應對上述之告知文件作出稽查報告;如有關文件獲稽查報告確認,則應依職權取消納稅人之登錄。

五、如納稅人之場所已連續關閉六個月,則財政廳廳長亦應透過在稽查報告上作出之批示,依職權取消該納稅人之登錄。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2/87/M號法令

第二十三條
(對確定評定的檢討)

一、確定評定的檢討:*

a﹚每四年一次,而每年應對登錄在登記冊內的全部店最少百分之二十五進行檢討;*

b﹚根據納稅人所提供參考的新資料,或基于稽查部門所作出的報告而隨時為之;

c﹚每當財政司認為適宜時進行。*

二、店號的評定出現更改時,更改結困最多於五日內通知納稅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第二十四條*
(結算及憑單)

一、應根據登記冊所載之資料進行結算,並將之摘抄於相應之M/8格式徵稅憑單。

二、為進行上款所指之結算,各登記冊之紀錄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作結。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2/87/M號法令

第二十五條*
(已發出之徵稅憑單之表)

應在每年一月二十日之前,將現行《公鈔局章程》所指M/43格式之表或透過資訊方法編製之同類文件交予收納員,其內應載明根據上條規定發出之全部徵稅憑單。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2/87/M號法令

第二十六條*
(錯誤及遺漏)

一、如在結算中出現遺漏或犯了事實上或法律上的錯誤,因而對本地區或納稅人造成損害時,有關的財稅廳應透過補充結算或撤銷以彌補不當情事。

二、低於五十元的錯漏,不應作任何撤消或結算,即使為補充結算者亦然。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第二十七條*
(納稅期內之徵收)

一、應在有關年度之二月及三月一次性繳納營業稅。

二、徵稅憑單應指明納稅月份。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2/87/M號法令

第二十八條
(納稅之通告)

一、應最遲在開庫前十五日,向納稅人發出M/8格式之納稅憑單。*

二、在不妨礙上款之規定時,對于正常期間結算的稅,於為自動繳納的開庫征收前,公鈔局應標貼布告並透過中葡文社會傳播機構發出通知。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2/87/M號法令

第二十九條
(遲延利息及欠繳稅款百分之三之徵收)

一、如在納稅月內不支付稅項,則在納稅期限屆滿後六十日內加徵遲延利息及欠繳稅款百分之三。*

二、如納稅期屆滿後已逾六十日而仍末繳納有關稅款,則進行強制徵收,但不影響第四十一條之規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2/87/M號法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85/M號法令

第三章 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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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稽查機構)

一、稅捐廳,特別是其稅務稽查人員,有權限在有關區域內執行積極與長期性的稽查工作。*

二、在不抵觸現行或將來頒布的法律所定職責之情況下,其職責特別如下:

a﹚彙集有利于營利事業的評定或複評的資料;

b﹚倘確有需要時,要求納稅人出示其營業稅繳款憑單;

c﹚對本章程的違例進行檢舉及起訴;

d﹚將執行職務而獲知與其他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構有關連的違例通知各該機關。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第三十一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第三十二條*
(各機關之合作義務)

一、本地區公共機關,包括自治機關及市政廳,均應與財政司合作以執行本規章。

二、有權限發出任何類別之經濟活動准照之實體,應在每月首十五日內將上月獲發准照之自然人或法人之身分資料告知財政司。該等資料包括倘有之納稅人編號;營業稅登記冊之編號;姓名;商業標誌;擬從事業務之種類;所從事業務之種類或類別之變更;所經營業務之取消等。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2/87/M號法令

第三十三條
(憑單的強制性出示)

一、在下列情況,營業稅或其最後一期的繳稅憑單或其證明書或影印本,係不可缺少的文件:

a﹚為着准照或許可的發給,為物品或貨物的入口或出口所需之證書及其他文件的發給,或與納稅人工商業活動的經營有關的申請的繼續處理。有關當局或機構須在有關案卷內註明該憑單的編號及日期;

b﹚為着訂立合約及契約係與當事人任何一方的工商業活動的經營有關者,但法律或合約指定豁免者除外。

二、倘無出示一款所指的文件時,公共機構工作人員及行政人員應于十天內將情通知有關稽征區的公鈔局,並指明納稅人的認別。

三、對任何營業活動經營許可的申請,不執行本條一款a項的規定,但發准照機關應要求出示已在相關活動登記或已繳付營業稅的證明文件,方批准該申請。**

四、應在營業地點長期存放最近之繳稅憑單原件或該憑單之影印本,以備在稽查人員要求檢查時出示之。*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2/87/M號法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第三十四條*
(為參加開投及其他活動的完稅證明)

凡營業人未證明其已清繳營業稅者,概不接納其參加公開或有限制性的開投或一般報價,同時不接納其與本地區及地方自治機構或行政公益法人訂立合約。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第三十五條
(特別保留)

一、為着第三十三及三十四條條文的目的,應遵下列特別規則:

a﹚營業人尚未被征稅者,須出示已向有關公鈔局作出有關申報的證明;

b﹚營業人因結算未辦妥或其他任何原因致未繳稅時,得提出有關故障的證明;

c﹚倘營業人接辦的店號,其營業稅仍出現前納稅人的姓名時,該營業人得提示載有其本人姓名的有關憑單。

二、上款b項所指的故障原因倘與未辦妥結算無關者,應于五天內將情通知有關稽征區的公鈔局。

第三十六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第四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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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未預先申報而營業)

如經營者未提交第八條所指M/1格式申報書而營業,則科處200.00元至100,000.00元之罰款。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85/M號法令

第三十八條*
(未支付稅捐而開業)

如經營者已提交M/1格式申報書但未支付根據第十二條結算之稅捐而開展業務,則科處200.00元至100,000.00元之罰款。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85/M號法令

第三十九條*
(M/1A更改申報書的欠交及憑單的不出示)

納稅人不將第八條第二款所列載任何一項事實在該條所指期限內通知財稅廳,或不按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出示有關憑單,科二百元至十萬元罰款。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第四十條*
(遺漏及虛假申報)

如納稅人在其提交之M/1申報書上故意申報虛假資料或遺漏任何對其業務作分類起重要作用之事實,則科處200.00元至100,000.00元之罰款,但不影響對其作出倘有之刑事追訴。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85/M號法令

第四十一條*
(稅項之未繳)

如納稅期限屆滿後逾六十日,而納稅人仍未支付應繳納之稅項,則科處最高達欠繳稅額一半之罰款。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85/M號法令

第四十二條
(累犯)

一、在再犯情況下,上數條所指的罰款將加倍。

二、納稅人因某違法行為被科罰款,而在一年內觸犯相同的違法行為時,視為累犯。*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第四十三條
(罰款的特別減輕)

罰款倘因違例人自動供認而引致執行者,將予減為一半。

第四十四條
(罰款之科處權限)

一、應根據違例訴訟程序科處罰款。*

二、罰款的科處屬稅捐廳廳長的權限,而彼應根據違犯的嚴重性、違例者的過錯、所經營的活動及違法行為發生時的其他情節酌科罰款。〈經四月十七日第1/89/M號法律修訂〉

三、應在十五日內將處罰批示通知違例者。*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85/M號法令

第四十五條
(罰款的繳交)

一、罰款應由處罰批示送達之日起十天期內繳交。

二、罰款的繳納不免除納稅人所應繳的稅款、印花及利息。*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第四十六條
(罰款的不繳交)

在訂定期限內不繳交本章所指的罰款,將引致對有關欠款的催征。

第四十七條
(罰款用途)

一、罰款倘因違例人自動供認而引致執行者,將全部透過以所定的M/B憑單撥歸國庫。

二、罰款倘因違例的起訴而引致執行者,其用途將依現行將或來頒布法例之所定。

第五章 對納稅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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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原機關提供之保障)

倘納稅人認為因稅捐廳職員在執行本章程賦予其之職責時所作的決定或行為而受到損害,可向原機關提出聲明異議,請求更改或廢止該等決定或行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第四十九條
(向原機關聲明異議)

一、向原機關聲明異議關係透過訴狀的方式,經適當認證聲明異議人簽名後,向作出聲明異議人欲更改或廢止的行為的機關提出。*

二、申駁由該項決定或行動送達或獲知之日起八天內為之。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第五十條
(行政上訴)

一、對執行機關就申駁所作出的決定,得向總督提出上訴。

二、行政上訴應由申駁決定送達之日起八天期內提出。

第五十A條*
(對確定評定之上訴)

對確定評定及其複評,不得向原機關聲明異議而只得向財政司司長提出必要訴願。

* 附加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第五十一條*
(聲明異議及上訴的效力)

一、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所指向原機關提出的聲明異議及訴願,僅具移送效力。

二、第五十A條所指訴願具中止效力。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第五十二條*
(司法上訴的保障)

保障納稅人得以不合法為理由,對所科處的罰款以及財政司司長就對確定評定及複評以及其他確定性和執行性的行為的上訴所作決定,提出司法上訴。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第五十三條
(管轄權)

司法上訴係向澳門平政院提出,並由該院作首次的決定。

第五十四條
(上訴的提出)

一、司法上訴係透過由關係人或有充分受權的大律師或律師所簽署的申請書而提出;該項申請書交平政院辦事處收。

二、在申請書內應陳述事實及理由,及請求撤消所申駁的行動,並提供一切證據。

三、遞交申請書的當日為上訴的提出日期。

第五十五條
(上訴提出期限)

一、司法上訴的提出期限為三十天,由有關決定送達之日起算,又或倘按照法律毋須為送達時,則由關係人獲知有關決定之日起計。

二、司法上訴的提出期限,不因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所指的聲明異議及訴願而中斷。*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第五十六條
(上訴效力)

司法上訴對已作出的決定並無中止執行的效力。

第五十七條
(援引)

凡前數條對有關司法上訴事宜未有明確規定者,概援引本地區專為此等事宜有規定的法例。

第六章 最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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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優先債權)

一、按民法規定,本地區對經營工商業之有關店號享有優先債權,以確保該店號繳納應繳的稅款、利息、罰款及案卷費。*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二、為着本條之目的,店號包括整個營利事業的綜合結構,特別是其動產與不動產、有形與無形資產、以及債權及營業場所。

第五十九條
(暫時性禁止經營)

一、倘在執行追收所欠稅款、利息及罰款而無法獲得產業以保證清償時,得禁止欠款人在本地區經營任何須繳納營業稅的活動。

二、該項禁止係經財政廳長建議而由總督批示行之。該項批示應在政府公報上刊登。

三、該項禁止的效力將伸展至被禁止者的配偶或被禁止者的法定繼承人。

四、該項禁止經證實已清償被追收所欠的款項後,即予撤消。

第六十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1/93/M號法律

第六十一條*
(附加結算及取消)

一切有關附加結算及取消之事宜,應遵守特別對此作出規範之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第六十二條
(保密義務)

稅捐廳的公務員及服務人員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將職務上所獲知的資料洩露,尤其有關納稅人的申報、營業活動的評定,稽查部門的報告以及營業稅的入帳結算及徵收等方面。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第六十三條
(表格)

一、財政廳應將現行的表格配合本章程的規定,並制定其他認為有必要的表格。

二、有關表格的修訂或更換,經財政廳長建議,由總督以批示為之。

第六十四條
(單行本)

財政廳應促使已修訂的本章程印發中葡文單行本。

第六十五條*
(授權)

一、本章程賦予稅捐廳廳長的權限,得授予在財政司提供服務而職級不低於處長的公務員。

二、倘因任何理由處長職位未被填補而不能作上款所規定的授權時,有關權限得授予在稅捐廳提供服務且屬技術職程或財政技術員職程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一九七七年十二月十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七七年十二月卅一日頒佈

著頒行

總督 李安道

表I* 行業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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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代號 行業名稱 全年稅額(澳元)
10.00.00 農業、林業、狩獵及漁業 300
20.00.00 天然物生產業 300
加工工業、食品、飲品及菸草製品業
食品、飲品及菸草製品業
31.11.10 牲畜屠宰 300
31.11.20 肉類製品業 300
31.11.90 未指明屠房產品之整配 300
31.12.10 雪糕及雪條製品業 300
31.12.90 乳類製品業 300
31.13.10 疏果類製品業 300
31.13.20 菓汁、菜汁及其濃縮製品業 300
31.13.90 用未列明疏果製成其他食品 300
31.14.10 魚類及其他海產之急凍製品業 300
31.14.20 蠔油製品業 300
31.14.90 魚類及其他未列明海產之保存 300
31.15.10 橄欖油除外之食油製造或提煉 300
31.16.00 殼類與豆類之磨、剝殼、搗碎及整配 300
31.17.10 麵飽、餅店及糖菓店 300
31.17.20 製餅乾業 300
31.17.30 粉麵及其類似產品製造業 300
31.18.00 製糖及煉糖業 300
31.19.10 糖果製造業 300
31.21.10 製冰業 300
31.21.90 未列明的食品業 300
31.22.00 牲口混合飼料 300
31.31.10 燒酒或米酒釀造業 300
31.31.90 其他未列明之燒酒及烈性酒類 300
31.32.00 酒類釀造業 300
31.33.00 麥芽及啤酒釀造業 300
31.34.10 清涼飲品製造業 300
31.34.90 未列明之不含酒精飲品 300
31.40.00 煙草製造業 300
紡織、成衣及皮革製造業
32.11.10 毛線及其混合纖維之紡織及加工業 300
32.11.20 棉線、人造合成纖維之紡織及加工業 300
32.11.30 標籤之織造、印花 300
32.11.40 線類織造業 300
32.11.50 印花與漂染業 300
32.11.90 未列明之布疋紡織及加工業 300
32.12.10 帆布物品及同類產品製造業 300
32.12.20 刺綉製品業 300
32.12.90 未列明之紡織品業 300
32.13.00 針織業 500
32.14.00 地氈製造業 300
32.15.00 製繩業 300
32.19.00 其他紡織品製造業 300
32.20.10 衣著製造(洋服與時裝店) 300
32.20.20 製衣系列 500
32.20.30 帽類製造 300
32.20.40 手套製造業 300
32.20.90 未列明衣服製造業 300
32.31.00 韖革及熟皮加工業 300
32.32.00 生皮處理工業 300
32.33.00 皮製品及其代用品製造業(鞋及其他衣物除外) 300
32.40.00 製鞋業(硫化橡膠或模壓橡膠或塑膠及木質鞋履除外) 300
木及水松工業
33.11.10 鋸木 300
33.11.20 木工 300
33.11.90 未列明木之機械工程 300
33.12.10 木箱及其他木質容器 300
33.12.20 滕、柳、竹籃及同類品製造 300
33.12.90 未列明之木製容器製造 300
33.19.10 棺木製造 300
33.19.90 其他未列名之木質產品及水松質產品製造 300
33.20.10 木傢俬製造及其附屬工作 300
33.20.20 竹、滕器傢俱及其同類品製造 300
33.20.30 傢俱填充物製品 300
33.20.90 未列明之傢俬製造 300
紙、印刷及刊物出版業
34.11.10 原幅紙及紙板製造業 300
34.12.00 紙張及紙板製成之紙盒及其他容器 300
34.19.00 紙漿、紙及紙板之製品業 300
34.20.10 刊物出版 300
34.20.20 印刷 300
石油及煤之化工產品製造業
35.11.00 基本工業用化工產品製造業化肥料除外 300
35.12.00 化肥及除蟲藥製造業 300
35.13.00 合成樹脂、合成橡膠料及人造合成纖維製造業 300
35.21.00 各類油漆製造業 300
35.22.10 西藥制品業 300
35.22.20 中藥制品業 300
35.23.00 肥皂清潔劑、香水化粧品及其他衞生用品 300
35.29.10 烟火產品製迼(爆竹及烟花) 300
35.29.20 腊燭製造業 300
35.29.90 各類未列名化工產品製造 300
35.30.00 石油提煉 300
35.40.00 各類石油及煤產品製造業 300
35.51.10 翻新車呔及內呔製造業 300
35.59.00 各類橡膠製品業 300
35.60.10 膠鞋履製造業 300
35.60.20 發泡膠製品業 300
35.60.30 塑膠容器製造業 300
35.60.90 其他未列名塑膠產品製造 300
非金屬礦產品製造業(石油及煤除外)
36.10.10 瓷器製造業 300
36.10.20 彩瓷製造業 300
36.20.10 玻璃製造及製品業 300
36.20.20 玻璃製品附屬加工業 300
36.91.00 建築用之黏土製品業 300
36.92.10 水泥製造 300
36.92.20 白灰及石膏製造業 300
36.99.10 混凝土製品業 300
36.99.90 其他未列明之非金屬礦產品製造業 300
普通金屬工業
37.10.00 基本鋼鐵業 300
37.20.00 基本非鐵質之金屬製造業 300
金屬製品、機械設備及運輸器材製造業
38.11.10 鎖匠、鏇盆、五金及同類製品 300
38.12.00 金屬傢俱及其附件製品 300
38.13.10 鐵門、窗柜製造 300
38.13.90 其他未列明之建築用金屬製品業 300
38.19.00 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業(機械、設備及運輸器材除外) 300
38.21.00 馬達及渦輪機廠 300
38.22.00 農業機械及設備製造廠 300
38.23.00 金屬及造木加工機械製造業 300
38.24.10 食品及飲品業機械之製造及修理 300
38.24.20 紡織機械之製造及修理 300
38.24.30 印刷業機械之製造及修理 300
38.24.90 未列明之工業用機械 300
38.25.10 非電衡器製造 300
38.25.90 非電辦公室用機械及計算設備之製造 300
38.29.10 廚房用爐灶及焗爐製造 300
38.29.90 其他未列明之非電機械及其附件製造 300
38.31.00 電動工業用機械及器具之製造業 300
38.32.10 收音、錄音及播音器材製造業 300
38.32.90 其他未列明之電子設備及器具製造業 300
38.33.00 家庭電器用具製造業 300
38.34.10 電腦及其零配件製造業 300
38.34.90 其他辦公室用電器設備、計算設備及電子衡器製造業 300
38.39.10 電芯及電池製造業 300
38.39.20 電燈泡製造業 300
38.39.30 玩具用之電動摩打製造 300
38.39.90 其他未列明之電器器具製造業 300
38.41.10 金屬船隻製造及修理 300
38.41.20 木質船隻製造及修理 300
38.41.30 其他材料船隻製造及修理 300
38.41.40 船用摩打之製造及修理 300
38.42.00 機車器材製造業 300
38.43.00 機動車輛製造業 300
38.44.00 電單車及單車製造業 300
38.45.00 飛機製造及修理 300
38.49.10 手推車製造業 300
38.49.90 其他未列明之車輛及運輸工具之製造業 300
38.51.00 各類專門及科學儀器、度量衡器及檢驗工具製造業 300
38.52.00 攝影器材及光學儀器製造業 300
38.53.00 鍾錶製造業 300
其他加工工業
39.01.00 珠寶首飾製造業 300
39.02.00 樂器製造 300
39.03.00 體育用品製造業 300
39.04.00 玩具製造業 300
39.09.10 拉鏈製造業 300
39.09.20 配飾製造業 300
39.09.30 骨類、角質及象牙物品製造業 300
39.09.40 陽傘及雨傘製造業 300
39.09.50 招牌及其他廣告製品 300
39.09.60 人造花製造業 300
39.09.70 中國神香製造業 300
39.09.80 金屬鎖匙扣製造業 300
39.09.91 筆類製造業 300
39.09.92 假髮製造業 300
39.09.99 其他製成品 300
電力、氣體燃料及水
41.01.00 電力 300
41.02.00 氣體燃料生產及分配 300
41.03.00 蒸汽及熱水生產及分配 300
42.00.00 用水供應 300
建築及公共工程
50.00.10 地質探測、地基加固及打樁 500
50.00.20 樓宇之建築及維修工程 500
50.00.30 土木工程 500
50.00.40 建築物設施之安裝工程 300
50.00.90 未列明之建築及公共工程 500
批發、零售、餐廳、酒樓及酒店批發業
61.01.10 魚(欄)及其他海產 300
61.01.20 肉類批發 300
61.01.30 生果及蔬菜批發 300
61.01.40 非酒精飲品批發 300
61.01.90 未列明之食品批發(包括牲畜) 300
61.02.00 燃料批發 300
61.03.00 含酒精飲品及烟草批發 300
61.04.00 布疋、衣服、鞋類及同類物品批發 300
61.05.10 電器裝置器材批發 300
61.05.20 成藥批發 300
61.05.90 未列明之非耐用消費品批發 300
61.06.10 電動機器及用具、收音機及電視機批發 300
61.06.20 未列明之傢俬物品批發 300
61.06.90 未列明之耐用消費品批發 300
61.07.00 設備批發 300
61.08.10 鐵及其他材料(包括錫片)批發 300
61.08.30 顏料、漆料及其他產品批發 300
61.08.40 金及其他貴金屬批發 300
61.08.50 木材及木料加工 300
61.08.60 黏土、渠筒、水坭、石膏及其他建築材料 300
61.08.70 紙、紙皮及其附屬製品批發 300
61.08.90 未列明原料及半成品批發 300
61.09.10 各類貨物代售、寄售及代理業 1500
61.09.20 出入口業 1500
61.09.30 廢料批發 300
61.09.90 未列明之批發業 300
零售業
食品及非酒精飲品零售業
62.01.01 超級市塲 300
62.01.02 食品雜貨店 300
62.01.04 麵飽店及餅店(零售) 300
62.01.05 新鮮或急凍肉類、魚類、海產及家禽零售業 300
62.01.06 新鮮蔬果零售業 300
62.01.07 海味店 300
62.01.08 燒臘舖 300
62.01.09 米舖 300
62.01.10 粉麵店(麵及其他) 300
62.01.11 非酒精飲品之零售業 300
62.01.99 未列明食品及非酒精飲品零售業 300
燃料零售業
62.02.01 機動車輛所用之燃料及其他產品零售站 300
62.02.02 非油站零售之液體及汽體燃料 300
62.02.03 固體燃料零售業 300
含酒精飲品及烟草零售業
62.03.01 含酒精飲品零售業 300
62.03.02 烟草零售業 300
衣服、鞋類及同類物品零售業
62.04.01 布疋零售業 300
62.04.02 男仕時裝零售業 300
62.04.03 女仕時裝零售業 300
62.04.04 童裝零售業 300
62.04.05 時裝零售業 300
62.04.06 絲線店 300
62.04.07 鞋店 300
62.04.99 未列明之衣服及鞋類零售業 300
非耐用消費品零售業
62.05.01 書店及文具店 300
62.05.02 西藥房 300
62.05.03 中草藥店 300
62.05.04 瓷器、玻璃器皿、搪瓷器皿及家用塑料物品 300
62.05.05 五金及利器零售業 300
62.05.06 金及珠寶店 300
62.05.07 鍾錶店 300
62.05.08 眼鏡及光學儀器店 300
62.05.09 旅行用具、袋及銀包零售業 300
62.05.10 被單、被褥、毛巾、棉胎及其他家用紡織品零售 300
62.05.11 地氈零售業 300
62.05.12 窗簾及百葉簾零售業 300
62.05.13 體育用品零售業 300
62.05.14 種籽、植物及花零售業 300
62.05.15 寵物及其用品店 300
62.05.16 古董店 300
62.05.17 磁碟及卡式帶零售業 300
62.05.18 百貨公司 300
62.05.19 化粧品及香水零售業 300
62.05.20 紀念品及玩具零售業 300
62.05.21 像架、玻璃及鏡零售業 300
62.05.22 宗教用品零售業 300
62.05.23 陶或瓷裝飾用品零售業 300
62.05.24 故衣舊貨店(包括收買舊料、舊書及舊鐵) 300
62.05.25 化學品、顏料、漆料及清潔產品零售業 300
62.05.26 錄影帶出租 300
62.05.27 集郵及古錢幣 300
62.05.28 象牙製品及各類工藝品零售業 300
62.05.29 船上及釣魚用具零售業 300
62.05.30 電器裝置器材零售業 300
62.05.31 土木工程建築材料零售業 300
62.05.99 未列明之非耐用消費品零售業 300
耐用消費品零售業
62.06.01 攝影用具及其零件用品零售業 300
62.06.02 電器用品零售業(辦公室設備除外) 300
62.06.03 傢俬及墊褥店 300
62.06.04 汽車、電單車及單車零售業 300
62.06.05 汽車、電單車及單車零件零售業 300
62.06.06 樂器店 300
62.06.07 辦公室設備,(傢俬除外) 300
62.06.08 各類專門及科學儀器,度量衡器及檢驗工具零售業 300
62.06.09 縫紉機器零售業 300
62.06.10 電視機及其他錄影機出租 300
62.06.11 電腦及其零件零售業 300
62.06.99 未列明之耐用消費品之零售業 300
酒樓或餐廳及酒店
63.11.10 中式酒樓或餐廳 300
63.11.20 西式餐廳 300
63.11.30 自助餐廳 300
63.11.90 其他未列明之酒樓或餐廳 300
63.12.90 麵食及粥店、甜品及中式早餐茶室 300
63.13.10 咖啡室 300
63.13.30 鮮奶店 300
63.13.40 零售雪糕及冷凍品店或攤檔 300
63.13.50 酒吧 300
63.13.90 其他 300
63.21.00 酒店 500
63.23.00 別墅 300
63.29.00 其他未列明之旅館 300
運輸、貨倉及通訊
71.11.00 機車 300
71.12.10 市區及郊區公共運輸——每輛 150
71.13.10 “的士”及租賃車輛——每輛 150
71.13.20 旅遊巴士——每輛 150
71.13.30 校車——每輛 150
71.13.90 未列名之陸上載客運輸——每輛 150
71.14.00 貨車——每輛 150
71.15.00 管道輸送 300
71.16.10 泊車塲之經營 300
71.16.20 無司機之汽車及貨車租賃——每輛 150
71.21.00 遠洋及沿海航運——每艘 300
71.22.00 內河航運——每艘 300
71.23.10 船上貨物起卸 300
71.23.20 船隻及貨物之拯救 300
71.23.30 運輸服務 300
71.23.40 船塢、航運大樓及輔助設置之維修與經營 300
71.31.00 空運公司 300
71.32.00 空運輔助服務 300
71.91.10 旅行及旅遊社 300
71.91.20 航運代理 300
71.91.90 其他未列明與運輸有關之服務 300
71.92.00 倉庫 300
通訊
72.10.00 郵遞服務 300
72.20.00 電訊服務 300
72.30.00 無線電通訊服務 300
72.40.00 送遞服務 300
銀行、其他金融及財務機構、不動產活動及對公司之服務
銀行、其他金融與財務機構
81.01.20 商業銀行 80000
81.01.21 銀行代理或辦事處 20000
81.01.30 開發銀行 80000
81.01.40 離岸銀行 180000
81.01.50 其他銀行 80000
81.02.10 儲蓄機構 300
81.02.20 信用機構 300
81.02.31 動產,不動產或其兩者之投資基金及其管理公司 300
81.02.40 財務公共基金 300
81.02.60 當押舖 300
81.02.90 未列明之金融及財務機構 300
81.03.10 資金、兌換、貨物及貴金屬經紀及交易市塲 300
81.03.20 兌換店 300
81.03.30 票據交換所 300
81.03.90 未列明之財務服務 300
保險業
82.01.00 保險及再保公司 500
82.02.00 保險及再保公司代理 300
82.09.00 未列明之保險 300
不動產活動及對公司之服務
83.11.00 房產代理(經紀) 500
83.12.00 住宅物業 500
83.19.00 未列明之不動產活動 500
對公司之服務
83.21.10 大律師樓 300
83.21.20 律師事務所 300
83.21.90 未列明之法律服務 300
83.22.00 會計、核數及造帳服務機構 300
83.23.00 資料處理 300
83.24.10 工程技術事務所 300
83.24.20 建築劃則辦事處 300
83.25.00 廣告服務 300
83.29.00 對公司之服務(機器及設備之租賃除外) 300
83.30.00 機器及設備之租賃 300
公眾服務、社會福利及私人服務
92.00.00 衛生及清潔服務 300
93.11.00 學前教育機構 300
93.12.00 基礎教育機構 300
93.13.00 中學教育機構 300
93.14.00 高等教育機構 300
93.15.10 教授駕駛機動車——每輛 150
93.15.90 未列明之私人教授 300
93.19.00 未列明之教育機構 300
93.20.00 科學及研究學院 300
93.31.10 有住院設備的衛生機構 300
93.31.20 醫療所及牙科診所 300
93.31.30 護理及助產服務 300
93.31.41 針灸服務 300
93.31.42 中醫 300
93.31.49 未列明之醫療服務 300
93.32.00 獸醫 300
93.41.00 人道主義團體 300
93.42.00 具留宿或半留宿之救濟機構 300
93.43.00 無留宿之救濟機構 300
93.49.00 未列明之社會救濟機構 300
93.50.00 經濟團體及職業性組織 300
93.99.00 其他公眾服務 300
94.11.00 影片製作、攝影及沖印 300
94.12.10 影片發行 300
94.12.20 影片放映 300
94.13.00 電台及電視 300
94.14.10 戲劇院 300
94.14.20 音樂團體 300
94.20.00 圖書館、博物館、植物及動物公園及其他未列明之文化事務 300
94.30.00 博彩活動 300
94.90.10 體育事業 300
94.90.11 桌球室、保齡球塲及機動遊樂塲 300
94.90.20 游泳設施 300
94.90.30 電動或電子遊戲 300
94.90.40 其他娛樂設施 300
94.90.50 體育設備及娛樂設備之租賃 300
94.90.90 其他娛樂服務 300
95.11.00 鞋及其他皮製物品之維修 300
95.12.00 電器修理 300
95.13.00 汽車及電單車修理 300
95.14.00 鍾錶及珠寶首飾之維修 300
95.19.00 其他未列明之維修服務 300
95.20.00 洗衣及染衣店 300
95.91.10 理髮店 300
95.91.20 髮型屋及美容院 300
95.92.00 攝影院及冲印店 300
95.99.10 殯儀館 300
95.99.20 蒸汽浴室及按摩院 300
95.99.30 婚紗及禮服租賃店 300
95.99.90 未列明之私人服務 300
96.00.00 國際機構及其他非本地區機構 300
00.00.00 未確定之行業 30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表II* 特別徵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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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文本
行業代號 行業名稱 全年稅額(澳元)
61.09.10 各類貨物代售、寄售及代理業 1500
61.09.20 出入口業 1500
63.21.00 酒店業 500
71.12.10 市區及郊區之公共運輸——每輛 150
71.13.10 “的士”及租賃車輛——每輛 150
71.13.20 旅遊巴士——每輛 150
71.13.30 校車——每輛 150
71.13.90 陸路載客運輸 150
71.14.00 貨車——每輛 150
71.16.20 無司機、汽車及貨車之租賃——每輛 150
81.01.20 商業銀行 80000
81.01.21 銀行代理或辦事處 20000
81.01.30 開發銀行 80000
81.01.40**
81.01.50 其他銀行 80000
82.01.00 保險及再保公司 500
83.11.00 房產代理(經紀) 500
83.12.00 住宅之物業 500
83.19.00 未列明之不動產活動 500
93.15.10 教授駕駛機動車輛——每輛 15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9/M號法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8/99/M號法令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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