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03號法律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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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03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3年2月10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3年2月13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3年2月24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及(三)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避免雙重課稅
编辑因適用屬不同管轄權的稅務法律而導致對同一納稅人雙重課稅時,行政長官有權限採取必要措施將有關課稅情況進行規範,以及簽訂國際或區際協定,以避免雙重課稅。
第一-A條* 授權
编辑行政長官可透過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將簽訂上條所指國際或區際協定的權限授予司長或局長。
* 附加 - 請查閱:第3/2005號法律
第二條 生效
编辑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三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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