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10號法律

第2/2010號法律
修正二零一零財政年度預算

2010年7月5日
《第2/2010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10年6月28日通過,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0年6月30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10年7月5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及(二)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24/2009號法律 编辑

第24/2009號法律《2010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八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預計收入

一、包含自治機構收入的預算收入總額,預計為$58,872,348,500.00 (澳門幣伍佰捌拾捌億柒仟貳佰叁拾肆萬捌仟伍佰圓整),並於二零一零年度內按照現規範或擬規範有關徵收的法律規定徵收;該總額應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用於支付二零一零年度內所作的開支。

二、………………………………………………………

三、………………………………………………………

第三條
開支

一、二零一零財政年度包含自治機構開支的財政預算開支總額,定為$58,872,348,500.00(澳門幣伍佰捌拾捌億柒仟貳佰叁拾肆萬捌仟伍佰圓整)。

二、………………………………………………………

第八條
開支許可的期限

一、………………………………………………………

二、………………………………………………………

三、直至二零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尚未支付的開支,其支付許可視為失效。”


第二條 增加第24/2009號法律的條文 编辑

在第24/2009號法律《2010年財政年度預算案》內增加第十四—A條,內容如下:

第十四—A條
表演印花稅之豁免

豁免經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通過的《印花稅規章》第三十五條及《印花稅繳稅總表》第九條所指的表演、展覽或任何性質娛樂項目的入場券或觀眾票的印花稅,包括在離場時方徵收的門票的印花稅。”


第三條 預算項目 编辑

一、修正收入款項藉追加收入項目01-01-05-01的“博彩特別稅”為之,金額為$6,450,000,000.00(澳門幣陸拾肆億伍仟萬圓整)。

二、修正開支款項藉追加第四十章「投資計劃」中開支項目10-00-00-00-02的“同期撥款/備用撥款”為之,金額為$3,444,128,000.00(澳門幣叁拾肆億肆仟肆佰壹拾貳萬捌仟圓整)及第十二章「共用開支」中開支項目05-04-00-00-90的“備用撥款”為之,金額為$3,005,872,000.00(澳門幣叁拾億伍佰捌拾柒萬貳仟圓整)。

第四條 附件 编辑

一、已按第三條規定修正的二零一零年預算案中的〈總收入預算表〉及〈總開支預算表〉為本法律之組成部分。

二、〈總開支預算表〉還反映藉追加第十二章「共用開支」中項目05-04-00-00-90的“備用撥款”之預算修改,以同一章項目05-04-00-00-99的“預算執行累積結餘準備金”項目作抵銷,金額為$2,002,683,300.00(澳門幣貳拾億貳佰陸拾捌萬叁仟叁佰圓整)。

第五條 生效 编辑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八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總收入預算表 编辑

總收入預算表(自第3頁)

同時見更正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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