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10号法律

第2/2010号法律
修正二零一零财政年度预算

2010年7月5日
《第2/2010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0年6月28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0年6月30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0年7月5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及(二)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24/2009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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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09号法律《2010年财政年度预算案》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八条修改如下:

第二条
预计收入

一、包含自治机构收入的预算收入总额,预计为$58,872,348,500.00 (澳门币伍佰捌拾捌亿柒仟贰佰叁拾肆万捌仟伍佰圆整),并于二零一零年度内按照现规范或拟规范有关征收的法律规定征收;该总额应根据现行法例的规定用于支付二零一零年度内所作的开支。

二、………………………………………………………

三、………………………………………………………

第三条
开支

一、二零一零财政年度包含自治机构开支的财政预算开支总额,定为$58,872,348,500.00(澳门币伍佰捌拾捌亿柒仟贰佰叁拾肆万捌仟伍佰圆整)。

二、………………………………………………………

第八条
开支许可的期限

一、………………………………………………………

二、………………………………………………………

三、直至二零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尚未支付的开支,其支付许可视为失效。”


第二条 增加第24/2009号法律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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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24/2009号法律《2010年财政年度预算案》内增加第十四—A条,内容如下:

第十四—A条
表演印花税之豁免

豁免经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号法律通过的《印花税规章》第三十五条及《印花税缴税总表》第九条所指的表演、展览或任何性质娱乐项目的入场券或观众票的印花税,包括在离场时方征收的门票的印花税。”


第三条 预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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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收入款项藉追加收入项目01-01-05-01的“博彩特别税”为之,金额为$6,450,000,000.00(澳门币陆拾肆亿伍仟万圆整)。

二、修正开支款项藉追加第四十章“投资计划”中开支项目10-00-00-00-02的“同期拨款/备用拨款”为之,金额为$3,444,128,000.00(澳门币叁拾肆亿肆仟肆佰壹拾贰万捌仟圆整)及第十二章“共用开支”中开支项目05-04-00-00-90的“备用拨款”为之,金额为$3,005,872,000.00(澳门币叁拾亿伍佰捌拾柒万贰仟圆整)。

第四条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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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按第三条规定修正的二零一零年预算案中的〈总收入预算表〉及〈总开支预算表〉为本法律之组成部分。

二、〈总开支预算表〉还反映藉追加第十二章“共用开支”中项目05-04-00-00-90的“备用拨款”之预算修改,以同一章项目05-04-00-00-99的“预算执行累积结馀准备金”项目作抵销,金额为$2,002,683,300.00(澳门币贰拾亿贰佰陆拾捌万叁仟叁佰圆整)。

第五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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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八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刘焯华

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附:总收入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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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收入预算表(自第3页)

同时见更正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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