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2002號行政命令
第20/2002號行政命令 修改載於第16/2000號行政命令附件的《熱帶氣旋情況的指示》。 2002年8月5日 有效期:2002年8月6日至今 |
《第20/2002號行政命令》經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0年3月2日發佈,並於2002年8月5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載於第16/2000號行政命令附件的《熱帶氣旋情況的指示》
编辑一、 載於第16/2000號行政命令附件的《熱帶氣旋情況的指示》第四款(概則)(一)項的子項(2)的行文修改如下:
(2)決定懸掛或除下《熱帶氣旋信號》所規定的風球,並立即知會下列機構:
- 行政長官辦公室;
- 保安協調辦公室/民防行動中心;
- 港務局;
- 海關;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 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二、 同一款 (二)項的行文修改如下:
(二) 當接獲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通知後,各負責單位-澳門半島:文化局(大炮台)與港務局(東望洋炮台和嘉路一世船塢)及路環島:海關(路環九澳港海關站)-應立即進行懸掛或除下熱帶氣旋信號。
三、 同一指示第五款(特別規則)(二)項的子項(2) 的行文修改如下:
(2)至少在一個半小時前預測將會危及在嘉樂庇大橋、友誼大橋及蓮花大橋上行駛的車輛的天氣情況。
第二條 修改《熱帶氣旋信號》表
编辑載於第16/2000號行政命令附件的《熱帶氣旋信號》表的引言修改如下:
本表所指之信號懸掛於下列地點:嘉路一世船塢、東望洋炮台、大炮台及路環九澳港海關站。
Signals are displayed in the following places: D. Carlos I Quay, Guia Lighthouse, Monte Fortress and Coloane and Ka-Ho Port Checkpoint.
第三條 生效
编辑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澳門《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
-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護。
-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協約文本、法律及規章之文本、各當局所作之報告或決定之文本,以及該等文本之譯本。
-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護作品,則有關之公共機關得在其職責範圍內使用該受保護作品,而無須經作者同意,且不因該使用而給予作者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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