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2002号行政命令

第20/2002号行政命令
修改载于第16/2000号行政命令附件的《热带气旋情况的指示》。

2002年8月5日
有效期:2002年8月6日至今
《第20/2002号行政命令》经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0年3月2日发布,并于2002年8月5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修改载于第16/2000号行政命令附件的《热带气旋情况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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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载于第16/2000号行政命令附件的《热带气旋情况的指示》第四款(概则)(一)项的子项(2)的行文修改如下:

(2)决定悬挂或除下《热带气旋信号》所规定的风球,并立即知会下列机构:

  • 行政长官办公室;
  • 保安协调办公室/民防行动中心;
  • 港务局;
  • 海关;
  • 澳门电讯有限公司;
  • 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

二、 同一款 (二)项的行文修改如下:

(二) 当接获地球物理暨气象局的通知后,各负责单位-澳门半岛:文化局(大炮台)与港务局(东望洋炮台和嘉路一世船坞)及路环岛:海关(路环九澳港海关站)-应立即进行悬挂或除下热带气旋信号。

三、 同一指示第五款(特别规则)(二)项的子项(2) 的行文修改如下:

(2)至少在一个半小时前预测将会危及在嘉乐庇大桥、友谊大桥及莲花大桥上行驶的车辆的天气情况。

第二条 修改《热带气旋信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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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于第16/2000号行政命令附件的《热带气旋信号》表的引言修改如下:

本表所指之信号悬挂于下列地点:嘉路一世船坞、东望洋炮台、大炮台及路环九澳港海关站。

Signals are displayed in the following places: D. Carlos I Quay, Guia Lighthouse, Monte Fortress and Coloane and Ka-Ho Port Checkpoint.

第三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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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澳门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护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协约文本、法律及规章之文本、各当局所作之报告或决定之文本,以及该等文本之译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护作品,则有关之公共机关得在其职责范围内使用该受保护作品,而无须经作者同意,且不因该使用而给予作者任何权利。

本作品来自澳门官方作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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