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2021號行政法規

第36/2021號行政法規
修改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

2021年10月25日
經重新公布的第81/99/M號法令
《第36/2021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1年9月21日制定,並於2021年10月25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

编辑

第34/2011號行政法規第24/2018號行政法規第63/2009號行政命令第72/2010號行政命令第56/2011號行政命令第57/2011號行政命令第5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一條至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六-A條、第十六-B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二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性質及任務)

一、衛生局為一具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法人。

二、衛生局的任務為協調和管理衛生領域的公共或私人參與人的活動、提供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健康所需的社區及專科醫療衛生服務,以及執行預防疾病及推廣衛生所需工作。

第二條
(監督)

一、衛生局受社會文化司司長監督。

二、監督實體在行使監督權時,具有下列職權:

a)核准年度活動計劃及報告、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下稱“投資計劃”)的預算,以及年度管理帳目;

b)〔……〕

c)〔……〕

d)〔……〕

e)〔……〕

第三條
(職責)

一、〔……〕

a)〔……〕

b)〔……〕

c)〔……〕

d)〔……〕

e)〔……〕

f)〔……〕

g)推動公共或私人領域的醫療服務提供者之間傳送與健康有關的個人資料,並透過電子健康紀錄平台處理有關資料;

h)〔原g項〕

二、〔……〕

第六條
(領導層範疇)

〔……〕

a)〔……〕

b)〔……〕

c)〔……〕

d)〔……〕

e)護理專科委員會;

f)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

g)研究策劃處。

第八條
(局長的職權)

一、〔……〕

二、局長具有下列職權:

a)編製年度活動計劃及報告、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投資計劃的預算,以及年度管理帳目,並提交行政管理委員會審議;

b)〔……〕

c)〔……〕

d)〔……〕

e)根據法律的規定,發給、續期、修改、中止及取消從事提供醫療衛生的職業及私人業務所需的准照及執照;

f)〔……〕

g)〔……〕

三、局長及副局長獲賦予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表一欄目2所載的薪俸點。

四、〔……〕

第十一條
(職權)

行政管理委員會具有下列職權:

a)審議年度活動計劃及報告、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投資計劃的預算,以及年度管理帳目,並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b)〔……〕

c)〔廢止〕

d)〔……〕

e)〔……〕

f)〔……〕

g)〔……〕

h)〔……〕

i)〔……〕

j)〔……〕

第十三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之運作)

一、〔……〕

二、會議至少應包括有一名財政局代表在內的四名成員出席,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決議方為有效,且決議由出席成員以記名表決的方式作出並取決於多數票;如出現同票,主席所投的票具決定性。

三、〔……〕

四、〔……〕

五、〔……〕

第十四條
(性質及組成)

一、〔……〕

二、〔……〕

三、〔……〕

四、第二款c項所指的成員,以公佈於《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任期三年,可續任。

五、〔……〕

六、〔……〕

第十六條
(性質及宗旨)

一、〔……〕

二、醫學專科學院負責醫學專業培訓和專科醫生資格認可,以及組織、統籌和監督醫學專科培訓,並享有學術及教學自主。

第十六-A條
(醫學專科學院的機關)

一、〔……〕

二、專業委員會成員,包括主席在內,經衛生局局長建議,以公佈於《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

三、〔……〕

四、醫學專科學院協調員經衛生局局長建議,以公佈於《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其須為衛生局醫生。

五、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上款所指的協調員可收取等同於廳長的報酬。

六、專業委員會主席及其餘成員收取以公佈於《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的報酬。

七、全職執行職務且屬公務人員的專業委員會主席及其他成員得以定期委任的方式獲委任,並可向社會文化司司長申請,選擇收取其之前所擔任的職務的報酬。

八、專業委員會的組成及醫學專科學院的運作方式,由醫學專科學院規章訂定,該規章須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並公佈於《公報》。

第十六-B條
(醫學專科學院的職權)

一、〔……〕

a)〔……〕

b)〔……〕

c)〔……〕

d)〔……〕

e)建議、組織和進行住院醫生培訓錄取制度的醫學綜合能力評估考試程序;

f)認可適合進行住院醫生培訓的公共或私人醫療機構或場所;

g)認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舉辦與住院醫生培訓相關的活動;

h)訂定住院醫生培訓的課程大綱,以及核准、檢討及修改相關的培訓計劃;

i)跟進每一醫療機構或場所的住院醫生獲提供的培訓條件及教學條件,以及查核該等條件是否配合提升專業素質的目標;

j)就因應住院醫生的專業能力安排到不同醫療機構或場所進行相應的專科培訓,提出建議和指引;

l)組織及進行住院醫生培訓的期中考試及最後評核;

m)〔……〕

n)採取關於專科醫生資格認可的適當程序;

o)〔原e項〕

p)實施為執行或完善住院醫生培訓屬適宜或必要的措施。

二、〔……〕

三、〔……〕

第十七條
(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的職權)

一、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為等同於廳級的附屬單位,具有下列職權:

a)協助制訂疾病預防及控制的政策,尤其是應對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b)監測及研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重點健康問題,尤其關注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職業疾病及傷害等情況,並對可影響健康的主要因素加以干預;

c)建立、管理控制及預防疾病的訊息網絡;

d)推動及落實與口岸衛生和國際衛生有關的活動;

e)協助制訂及推動健康促進的政策;

f)策劃及推動有關健康促進的活動;

g)協調、推動傳染病監測及控制的工作;

h)執行預防和控制傳染病及病媒的計劃,以及擬定和協調實施疫苗接種計劃;

i)監測重大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尤其是傳染病爆發的調查和介入,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和應對;

j)與相關國際組織及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同等機關建立訊息網絡,交換傳染病控制訊息;

l)及時向公眾和傳媒發佈與傳染病相關的健康訊息;

m)建立健康促進的合作網絡,鼓勵市民實行健康的生活模式;

n)協調與健康促進有關的活動,提高市民對疾病的預防意識及能力;

o)推動健康促進範疇的人員培訓;

p)開展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風險因素及其干預政策的研究。

二、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a)傳染病防控處;

b)健康促進處。

三、傳染病防控處負責行使第一款g項至l項規定的職權。

四、健康促進處負責行使第一款m項至p項規定的職權。

第十八條
(社區醫療衛生範疇)

一、〔……〕

a)社區醫療衛生廳;

b)〔……〕

c)〔……〕

d)中醫服務發展廳;

e)〔……〕

f)〔……〕

二、〔……〕

第十九條
(社區醫療衛生廳)

一、社區醫療衛生廳職能範圍包括社區醫療衛生範疇、衛生中心醫生及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設立具項目組性質的技術單位。

二、社區醫療衛生廳具職權管理、規劃及協調社區醫療衛生工作,尤其是實施疫苗接種計劃,執行社區內健康促進活動,開展慢性病防制和健康教育工作。

三、〔廢止〕

第二十條
(衛生中心)

一、〔……〕

a)〔……〕

b)〔……〕

c)按疫苗接種計劃進行疫苗接種及確保接種紀錄的更新及準確性;

d)提供中醫服務;

e)〔原d項〕

二、〔……〕

第二十五條
(中醫服務發展廳)

中醫服務發展廳具有下列職權:

a)研究和擬訂中醫服務發展規劃、措施以及人才發展規劃;

b)組織中醫範疇的培訓活動及推動人才培養;

c)組織及開展中醫服務;

d)推動中醫文化的傳承發展及中醫健康養生、治病防病知識的普及;

e)研究及制定中醫服務質量標準;

f)參與國家及國際中醫技術交流,並推動相關合作。

第二十六條
(社區醫療衛生技術委員會)

一、對發給准照或執照以從事醫療衛生領域的職業或私人業務的卷宗的技術性審議,由具有豐富經驗及專業知識的技術員組成的委員會負責。

二、〔……〕

三、〔……〕

四、〔……〕

a)〔……〕

b)中醫技術委員會。

c)〔廢止〕

五、〔……〕

第三十條
(綜合醫院領導層)

一、〔……〕

二、上款所指的醫生及護士由社會文化司司長委任,並行使由綜合醫院院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

三、〔……〕

四、〔……〕

第四十六條
(資訊科技廳)

一、資訊科技廳具有下列職權:

a)〔……〕

b)〔……〕

c)構建、維護及管理電子健康紀錄平台,尤其確保電子健康紀錄平台中的個人資料以及與健康有關的資料的安全,並統一平台中有關資料的格式;

d)向使用電子健康紀錄的醫療服務提供者提供所需的技術支援,以便公共或私人領域的醫療服務提供者之間傳送與健康有關的個人資料;

e)〔原c項〕

二、有關電子健康紀錄平台的執行指引,由衛生局局長批示訂定。

第四十九條
(技術顧問)

社會文化司司長應衛生局局長的建議而作出許可後,該局可按取得勞務的法定制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聘用技術顧問提供服務。

第五十二條
(資源)

一、〔……〕

a)〔……〕

b)〔……〕

c)〔……〕

d)〔……〕

e)預算執行結餘;

f)〔……〕

g)〔……〕

h)〔……〕

i)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轉移;

j)〔……〕

二、向就診者提供服務的收費,以公佈於《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第二條 增加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的條文

编辑

在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內增加第十六-C條、第十六-D條、第十七-A條及第五十八-A條,內容如下︰

第十六-C條
(宗旨、組成及運作)

一、護理專科委員會負責護理專業培訓和專科護士資格認可,以及組織、統籌和監督護理專科培訓。

二、護理專科委員會成員,包括主席在內,經衛生局局長建議,以公佈於《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

三、護理專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任。

四、護理專科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以公佈於《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

第十六-D條
(護理專科委員會的職權)

護理專科委員會尤其具下列職權:

a)就關於護理專科培訓的問題發表意見;

b)認可適合進行護理專科培訓中進階培訓的公共或私人醫療機構或場所;

c)認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舉辦與護理專科培訓相關的活動;

d)訂定護理專科培訓的課程大綱,並建議相關的培訓計劃、其檢討或修改;

e)建議、組織和進行護理專科培訓中進階培訓的錄取程序;

f)就因應專科培訓護士所修讀的基本培訓安排到不同醫療機構或場所,提出建議和指引;

g)組織及進行護理專科培訓中進階培訓的最後評核;

h)採取關於專科護士資格認可的適當程序;

i)推動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同類機構的交流;

j)實施為執行或完善護理專科培訓屬適宜或必要的措施。

第十七-A條
(研究策劃處的職權)

一、研究策劃處為向衛生局局長提供技術輔助的附屬單位。

二、研究策劃處具有下列職權:

a)按照上級訂定的指引及目標,經綜合及協調各附屬單位的建議後,編製年度及跨年度活動計劃以及投資計劃方案;

b)定期評估計劃及方案的執行情況,並編製有關情況的報告及衛生局年度活動報告;

c)收集、分析及公佈有關認識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狀況及對管理衛生局屬重要的統計資料;

d)對衛生局擬簽訂的協議及協定作準備工作;

e)收集、處理及公佈來自或送交國際機構的資料及文件;

f)組織文件資料中心,並保持中心的資料更新,以及對衛生局圖書館提供技術輔助。

第五十八-A條
(個人資料的處理)

一、為執行本法規,衛生局可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採取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與擁有執行本法規所需資料的其他公共實體及公共或私人領域的醫療服務提供者進行利害關係人的個人資料的提供、互換、確認及使用。

二、為適用第8/200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上款規定的實體及醫療服務提供者均為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


第三條 取代附表

编辑

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所指的附表,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載附表取代。

第四條 人員的轉入

编辑

一、衛生局現有的技術協調室主任、組織暨電腦廳廳長及研究暨策劃室主任官職的據位人,分別轉入社區醫療衛生廳廳長、資訊科技廳廳長及研究策劃處處長的官職,並維持定期委任至委任任期屆滿為止。

二、上款所指的人員轉入,以社會文化司司長核准的名單為之,除須將該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其他手續。

三、為一切法律效力,根據第一款的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所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所轉入的官職的服務時間內。

第五條 重新定名及增加章節

编辑

一、修改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的以下標題:

(一)第二章第七節“研究暨策劃室”改為“護理專科委員會”,並由第十六-C條及第十六-D條組成;

(二)第八章“最後及過渡規定”改為“最後規定”。

二、在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章內增加第八節,標題為“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並由第十七條組成。

三、在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章內增加第九節,標題為“研究策劃處”,並由第十七-A條組成。

第六條 修改表述

编辑

一、修改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的以下表述:

(一)“副體系”及“副體系範疇”改為“範疇”;

(二)“初級衛生護理”及“一般衛生護理"改為“社區醫療衛生”;

(三)“支援及一般行政”改為“行政及技術支援”;

(四)“初級衛生保健醫護委員會”改為“社區醫療衛生委員會”;

(五)“實習醫生培訓”改為“住院醫生培訓”;

(六)“實習醫生”改為“住院醫生”;

(七)“醫院醫生職程”改為“醫生職程之醫院職務範疇”;

(八)第四條第一款所表述的“《澳門政府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其餘條文的“《澳門政府公報》”則改為“《公報》”;

(九)第十二條第一款b項及c項所表述的“澳門幣200,000.00元”及“澳門幣15,000.00元”分別改為“澳門元二十萬元”及“澳門元一萬五千元”;

(十)第十二條第三款d項所表述的“澳門幣5,000.00元”改為“澳門元五千元”;

(十一)第十二條第四款a項至c項所表述的“澳門幣100,000.00元”、“澳門幣50,000.00元”及“澳門幣5,000.00元”分別改為“澳門元十萬元”、“澳門元五萬元”及“澳門元五千元”;

(十二)第十五條條第一款所表述的“以下簡稱委員會”改為“下稱‘委員會’”;

(十三)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表述的“以下簡稱委員會”改為“下稱‘委員會’”;

(十四)第二十二條第一款b項所表述的“全科”及“公共衛生”分別改為“全科職務範疇之”及“公共衛生職務範疇之”;

(十五)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所表述的“以下簡稱綜合醫院”改為“下稱‘綜合醫院’”;

(十六)第三十八條第一款c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表述的“求診者處”改為“就診服務處”;

(十七)第四十條第一款所表述的“以下簡稱委員會”改為“下稱‘委員會’”;

(十八)第四十三條c項所表述的“組織暨電腦廳”改為“資訊科技廳”;

(十九)第五十條第二款所表述的“訓令”改為“行政長官批示”。

二、修改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中文文本的以下表述:

(一)“澳門衛生司”改為“衛生局”;

(二)“司長”改為“局長”;

(三)“設施暨設備廳”改為“設施設備廳”;

(四)“藥劑事務處”改為“藥劑處”;

(五)“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改為“物資供應管理處”;

(六)“醫療人員”改為“醫生”;

(七)“衛生護理”改為“醫療衛生”;

(八)“專科護理”改為“專科醫療”;

(九)“初級及專科衛生護理”改為“社區及專科醫療衛生”;

(十)“衛生專業人員”改為“醫療人員”;

(十一)“專科衛生護理”改為“專科醫療衛生”;

(十二)“求診者”及“病人”改為“就診者”;

(十三)“權限”改為“職權”;

(十四)“月補貼”改為“每月供款”;

(十五)“公布”改為“公佈”;

(十六)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所表述的“衛生護理”改為“醫療衛生服務”;

(十七)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表述的“公共衛生化驗所(葡文縮寫為LSP)”改為“公共衛生化驗所”;

(十八)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所表述的“捐血中心(葡文縮寫為CTS)”改為“捐血中心”;

(十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所表述的“醫療部門協調委員會(葡文縮寫為CCSM)”改為“醫療部門協調委員會”;

(二十)第四十一條第一款d項所表述的“機構”改為“部門”;

(二十一)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表述的“綜合醫院”改為“衛生局”;

(二十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表述的“人力資源廳(葡文縮寫為DRH)”改為“人力資源廳”;

(二十三)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所表述的“財務管理廳(葡文縮寫為DAFIN)”改為“財務管理廳”;

(二十四)第四十七條所表述的“設施暨設備廳(葡文縮寫為DIE)”改為“設施設備廳”。

三、修改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葡文文本的以下表述:

(一)“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改為“RAEM”;

(二)“SSM”改為“Serviços de Saúde”;

(三)“Doente”改為“utente”;

(四)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所表述的“O Serviço de Acção Social é equiparado a sector.”改為“O Serviço de Acção Social é equiparado a sector, subordinado ao director do Centro Hospitalar.”。

第七條 更新提述

编辑

一、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

(一)對“領導層副體系”的提述視為對“領導層範疇”的提述;

(二)對“一般衛生護理副體系”的提述視為對“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的提述;

(三)對“專科衛生護理副體系”的提述視為對“專科醫療衛生範疇”的提述;

(四)對“支援及一般行政副體系”的提述視為對“行政及技術支援範疇”的提述;

(五)對“初級衛生護理”及“一般衛生護理"的提述視為對“社區醫療衛生”的提述;

(六)對“實習醫生培訓”的提述視為對“住院醫生培訓”的提述。

二、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的中文文本中:

(一)對“衛生護理”的提述視為對“醫療衛生”的提述;

(二)對“專科護理”的提述視為對“專科醫療”的提述;

(三)對“專科衛生護理”的提述視為對“專科醫療衛生”的提述;

(四)對“初級及專科衛生護理”的提述視為對“社區及專科醫療衛生”的提述。

第八條 過渡規定

编辑

一、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由行政長官委任的成員,維持其職務直至根據經本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生效為止。

二、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六-A條的規定作出的行政長官批示維持有效,直至根據經本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六-A條的規定作出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生效為止。

第九條 廢止

编辑

廢止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一條c項、第十九條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條第四款c項。

第十條 重新公佈

编辑

一、經作出適當配合後,引入第34/2011號行政法規、第24/2018號行政法規、本行政法規及第58/2011號行政命令所作的修改,以及刪除因已被廢止及已失效而不生效的條文後,在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中重新公佈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並對其條文重新編號。

二、在按上款規定重新公佈的文本中,根據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第四條第二款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附件二(五)項及附件三(二)項的規定,更新有關術語。

第十一條 生效

编辑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附件一 (本行政法規第三條所指者)

编辑
附表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所指者)
衛生局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職級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 局長 1
- 副局長 3
- 廳長 11
- 處長 10
- 組長 3 a)
- 科長 8 a)
醫生 - 主任醫生 49
- 顧問醫生/主治醫生 136
- 普通科醫生 71
醫務行政人員 - 醫務行政人員 12
藥劑師 高級顧問藥劑師 6
顧問藥劑師/高級藥劑師/一等藥劑師/二等藥劑師 24
高級衛生技術員 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10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 50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75
傳譯及翻譯 - 翻譯員 7
衛生技術人員 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 16
顧問診療技術員/首席診療技術員/一等診療技術員/二等診療技術員 77
技術員 4 技術員 32
傳譯及翻譯 文案 2
護理人員 - 護士監督 8
- 護士長 40
- 高級專科護士 40
- 專科護士 200
- 高級護士 200
- 一級護士 500
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 顧問衛生督察 12
- 首席特級衛生督察/特級衛生督察/首席衛生督察/一等衛生督察/二等衛生督察 58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176
- 行政技術助理員 77 b)
助理服務人員 - 護理助理員 13
- 一般服務助理員 42
總數 1969

a)職位於相關附屬單位撤銷時取消。

b)職位出缺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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