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2021号行政法规

第36/2021号行政法规
修改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

2021年10月25日
经重新公布的第81/99/M号法令
《第36/2021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1年9月21日制定,并于2021年10月25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

编辑

第34/2011号行政法规第24/2018号行政法规第63/2009号行政命令第72/2010号行政命令第56/2011号行政命令第57/2011号行政命令第58/2011号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第一条至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六-A条、第十六-B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二条修改如下:

第一条
(性质及任务)

一、卫生局为一具有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权的公法人。

二、卫生局的任务为协调和管理卫生领域的公共或私人参与人的活动、提供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健康所需的社区及专科医疗卫生服务,以及执行预防疾病及推广卫生所需工作。

第二条
(监督)

一、卫生局受社会文化司司长监督。

二、监督实体在行使监督权时,具有下列职权:

a)核准年度活动计划及报告、本身预算及预算修改、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下称“投资计划”)的预算,以及年度管理帐目;

b)〔……〕

c)〔……〕

d)〔……〕

e)〔……〕

第三条
(职责)

一、〔……〕

a)〔……〕

b)〔……〕

c)〔……〕

d)〔……〕

e)〔……〕

f)〔……〕

g)推动公共或私人领域的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传送与健康有关的个人资料,并透过电子健康纪录平台处理有关资料;

h)〔原g项〕

二、〔……〕

第六条
(领导层范畴)

〔……〕

a)〔……〕

b)〔……〕

c)〔……〕

d)〔……〕

e)护理专科委员会;

f)疾病预防及控制中心;

g)研究策划处。

第八条
(局长的职权)

一、〔……〕

二、局长具有下列职权:

a)编制年度活动计划及报告、本身预算及预算修改、投资计划的预算,以及年度管理帐目,并提交行政管理委员会审议;

b)〔……〕

c)〔……〕

d)〔……〕

e)根据法律的规定,发给、续期、修改、中止及取消从事提供医疗卫生的职业及私人业务所需的准照及执照;

f)〔……〕

g)〔……〕

三、局长及副局长获赋予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附件表一栏目2所载的薪俸点。

四、〔……〕

第十一条
(职权)

行政管理委员会具有下列职权:

a)审议年度活动计划及报告、本身预算及预算修改、投资计划的预算,以及年度管理帐目,并呈交监督实体核准;

b)〔……〕

c)〔废止〕

d)〔……〕

e)〔……〕

f)〔……〕

g)〔……〕

h)〔……〕

i)〔……〕

j)〔……〕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委员会之运作)

一、〔……〕

二、会议至少应包括有一名财政局代表在内的四名成员出席,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决议方为有效,且决议由出席成员以记名表决的方式作出并取决于多数票;如出现同票,主席所投的票具决定性。

三、〔……〕

四、〔……〕

五、〔……〕

第十四条
(性质及组成)

一、〔……〕

二、〔……〕

三、〔……〕

四、第二款c项所指的成员,以公布于《公报》的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委任,任期三年,可续任。

五、〔……〕

六、〔……〕

第十六条
(性质及宗旨)

一、〔……〕

二、医学专科学院负责医学专业培训和专科医生资格认可,以及组织、统筹和监督医学专科培训,并享有学术及教学自主。

第十六-A条
(医学专科学院的机关)

一、〔……〕

二、专业委员会成员,包括主席在内,经卫生局局长建议,以公布于《公报》的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委任。

三、〔……〕

四、医学专科学院协调员经卫生局局长建议,以公布于《公报》的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委任,其须为卫生局医生。

五、经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上款所指的协调员可收取等同于厅长的报酬。

六、专业委员会主席及其馀成员收取以公布于《公报》的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订定的报酬。

七、全职执行职务且属公务人员的专业委员会主席及其他成员得以定期委任的方式获委任,并可向社会文化司司长申请,选择收取其之前所担任的职务的报酬。

八、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及医学专科学院的运作方式,由医学专科学院规章订定,该规章须以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并公布于《公报》。

第十六-B条
(医学专科学院的职权)

一、〔……〕

a)〔……〕

b)〔……〕

c)〔……〕

d)〔……〕

e)建议、组织和进行住院医生培训录取制度的医学综合能力评估考试程序;

f)认可适合进行住院医生培训的公共或私人医疗机构或场所;

g)认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以外地方举办与住院医生培训相关的活动;

h)订定住院医生培训的课程大纲,以及核准、检讨及修改相关的培训计划;

i)跟进每一医疗机构或场所的住院医生获提供的培训条件及教学条件,以及查核该等条件是否配合提升专业素质的目标;

j)就因应住院医生的专业能力安排到不同医疗机构或场所进行相应的专科培训,提出建议和指引;

l)组织及进行住院医生培训的期中考试及最后评核;

m)〔……〕

n)采取关于专科医生资格认可的适当程序;

o)〔原e项〕

p)实施为执行或完善住院医生培训属适宜或必要的措施。

二、〔……〕

三、〔……〕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及控制中心的职权)

一、疾病预防及控制中心为等同于厅级的附属单位,具有下列职权:

a)协助制订疾病预防及控制的政策,尤其是应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b)监测及研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重点健康问题,尤其关注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疾病及伤害等情况,并对可影响健康的主要因素加以干预;

c)建立、管理控制及预防疾病的讯息网络;

d)推动及落实与口岸卫生和国际卫生有关的活动;

e)协助制订及推动健康促进的政策;

f)策划及推动有关健康促进的活动;

g)协调、推动传染病监测及控制的工作;

h)执行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病媒的计划,以及拟定和协调实施疫苗接种计划;

i)监测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尤其是传染病爆发的调查和介入,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

j)与相关国际组织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同等机关建立讯息网络,交换传染病控制讯息;

l)及时向公众和传媒发布与传染病相关的健康讯息;

m)建立健康促进的合作网络,鼓励市民实行健康的生活模式;

n)协调与健康促进有关的活动,提高市民对疾病的预防意识及能力;

o)推动健康促进范畴的人员培训;

p)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风险因素及其干预政策的研究。

二、疾病预防及控制中心设有下列附属单位:

a)传染病防控处;

b)健康促进处。

三、传染病防控处负责行使第一款g项至l项规定的职权。

四、健康促进处负责行使第一款m项至p项规定的职权。

第十八条
(社区医疗卫生范畴)

一、〔……〕

a)社区医疗卫生厅;

b)〔……〕

c)〔……〕

d)中医服务发展厅;

e)〔……〕

f)〔……〕

二、〔……〕

第十九条
(社区医疗卫生厅)

一、社区医疗卫生厅职能范围包括社区医疗卫生范畴、卫生中心医生及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设立具项目组性质的技术单位。

二、社区医疗卫生厅具职权管理、规划及协调社区医疗卫生工作,尤其是实施疫苗接种计划,执行社区内健康促进活动,开展慢性病防制和健康教育工作。

三、〔废止〕

第二十条
(卫生中心)

一、〔……〕

a)〔……〕

b)〔……〕

c)按疫苗接种计划进行疫苗接种及确保接种纪录的更新及准确性;

d)提供中医服务;

e)〔原d项〕

二、〔……〕

第二十五条
(中医服务发展厅)

中医服务发展厅具有下列职权:

a)研究和拟订中医服务发展规划、措施以及人才发展规划;

b)组织中医范畴的培训活动及推动人才培养;

c)组织及开展中医服务;

d)推动中医文化的传承发展及中医健康养生、治病防病知识的普及;

e)研究及制定中医服务质量标准;

f)参与国家及国际中医技术交流,并推动相关合作。

第二十六条
(社区医疗卫生技术委员会)

一、对发给准照或执照以从事医疗卫生领域的职业或私人业务的卷宗的技术性审议,由具有丰富经验及专业知识的技术员组成的委员会负责。

二、〔……〕

三、〔……〕

四、〔……〕

a)〔……〕

b)中医技术委员会。

c)〔废止〕

五、〔……〕

第三十条
(综合医院领导层)

一、〔……〕

二、上款所指的医生及护士由社会文化司司长委任,并行使由综合医院院长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

三、〔……〕

四、〔……〕

第四十六条
(资讯科技厅)

一、资讯科技厅具有下列职权:

a)〔……〕

b)〔……〕

c)构建、维护及管理电子健康纪录平台,尤其确保电子健康纪录平台中的个人资料以及与健康有关的资料的安全,并统一平台中有关资料的格式;

d)向使用电子健康纪录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所需的技术支援,以便公共或私人领域的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传送与健康有关的个人资料;

e)〔原c项〕

二、有关电子健康纪录平台的执行指引,由卫生局局长批示订定。

第四十九条
(技术顾问)

社会文化司司长应卫生局局长的建议而作出许可后,该局可按取得劳务的法定制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聘用技术顾问提供服务。

第五十二条
(资源)

一、〔……〕

a)〔……〕

b)〔……〕

c)〔……〕

d)〔……〕

e)预算执行结馀;

f)〔……〕

g)〔……〕

h)〔……〕

i)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转移;

j)〔……〕

二、向就诊者提供服务的收费,以公布于《公报》的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


第二条 增加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的条文

编辑

在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内增加第十六-C条、第十六-D条、第十七-A条及第五十八-A条,内容如下︰

第十六-C条
(宗旨、组成及运作)

一、护理专科委员会负责护理专业培训和专科护士资格认可,以及组织、统筹和监督护理专科培训。

二、护理专科委员会成员,包括主席在内,经卫生局局长建议,以公布于《公报》的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委任。

三、护理专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可续任。

四、护理专科委员会的组成及运作方式,以公布于《公报》的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订定。

第十六-D条
(护理专科委员会的职权)

护理专科委员会尤其具下列职权:

a)就关于护理专科培训的问题发表意见;

b)认可适合进行护理专科培训中进阶培训的公共或私人医疗机构或场所;

c)认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以外地方举办与护理专科培训相关的活动;

d)订定护理专科培训的课程大纲,并建议相关的培训计划、其检讨或修改;

e)建议、组织和进行护理专科培训中进阶培训的录取程序;

f)就因应专科培训护士所修读的基本培训安排到不同医疗机构或场所,提出建议和指引;

g)组织及进行护理专科培训中进阶培训的最后评核;

h)采取关于专科护士资格认可的适当程序;

i)推动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同类机构的交流;

j)实施为执行或完善护理专科培训属适宜或必要的措施。

第十七-A条
(研究策划处的职权)

一、研究策划处为向卫生局局长提供技术辅助的附属单位。

二、研究策划处具有下列职权:

a)按照上级订定的指引及目标,经综合及协调各附属单位的建议后,编制年度及跨年度活动计划以及投资计划方案;

b)定期评估计划及方案的执行情况,并编制有关情况的报告及卫生局年度活动报告;

c)收集、分析及公布有关认识澳门特别行政区卫生状况及对管理卫生局属重要的统计资料;

d)对卫生局拟签订的协议及协定作准备工作;

e)收集、处理及公布来自或送交国际机构的资料及文件;

f)组织文件资料中心,并保持中心的资料更新,以及对卫生局图书馆提供技术辅助。

第五十八-A条
(个人资料的处理)

一、为执行本法规,卫生局可根据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采取包括资料互联在内的任何方式,与拥有执行本法规所需资料的其他公共实体及公共或私人领域的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利害关系人的个人资料的提供、互换、确认及使用。

二、为适用第8/2005号法律第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上款规定的实体及医疗服务提供者均为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


第三条 取代附表

编辑

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附表,由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载附表取代。

第四条 人员的转入

编辑

一、卫生局现有的技术协调室主任、组织暨电脑厅厅长及研究暨策划室主任官职的据位人,分别转入社区医疗卫生厅厅长、资讯科技厅厅长及研究策划处处长的官职,并维持定期委任至委任任期届满为止。

二、上款所指的人员转入,以社会文化司司长核准的名单为之,除须将该名单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其他手续。

三、为一切法律效力,根据第一款的规定转入的人员以往所提供服务的时间,计入所转入的官职的服务时间内。

第五条 重新定名及增加章节

编辑

一、修改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的以下标题:

(一)第二章第七节“研究暨策划室”改为“护理专科委员会”,并由第十六-C条及第十六-D条组成;

(二)第八章“最后及过渡规定”改为“最后规定”。

二、在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第二章内增加第八节,标题为“疾病预防及控制中心”,并由第十七条组成。

三、在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第二章内增加第九节,标题为“研究策划处”,并由第十七-A条组成。

第六条 修改表述

编辑

一、修改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的以下表述:

(一)“副体系”及“副体系范畴”改为“范畴”;

(二)“初级卫生护理”及“一般卫生护理"改为“社区医疗卫生”;

(三)“支援及一般行政”改为“行政及技术支援”;

(四)“初级卫生保健医护委员会”改为“社区医疗卫生委员会”;

(五)“实习医生培训”改为“住院医生培训”;

(六)“实习医生”改为“住院医生”;

(七)“医院医生职程”改为“医生职程之医院职务范畴”;

(八)第四条第一款所表述的“《澳门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下称‘《公报》’)”,其馀条文的“《澳门政府公报》”则改为“《公报》”;

(九)第十二条第一款b项及c项所表述的“澳门币200,000.00元”及“澳门币15,000.00元”分别改为“澳门元二十万元”及“澳门元一万五千元”;

(十)第十二条第三款d项所表述的“澳门币5,000.00元”改为“澳门元五千元”;

(十一)第十二条第四款a项至c项所表述的“澳门币100,000.00元”、“澳门币50,000.00元”及“澳门币5,000.00元”分别改为“澳门元十万元”、“澳门元五万元”及“澳门元五千元”;

(十二)第十五条条第一款所表述的“以下简称委员会”改为“下称‘委员会’”;

(十三)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表述的“以下简称委员会”改为“下称‘委员会’”;

(十四)第二十二条第一款b项所表述的“全科”及“公共卫生”分别改为“全科职务范畴之”及“公共卫生职务范畴之”;

(十五)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表述的“以下简称综合医院”改为“下称‘综合医院’”;

(十六)第三十八条第一款c项、第五款及第六款所表述的“求诊者处”改为“就诊服务处”;

(十七)第四十条第一款所表述的“以下简称委员会”改为“下称‘委员会’”;

(十八)第四十三条c项所表述的“组织暨电脑厅”改为“资讯科技厅”;

(十九)第五十条第二款所表述的“训令”改为“行政长官批示”。

二、修改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中文文本的以下表述:

(一)“澳门卫生司”改为“卫生局”;

(二)“司长”改为“局长”;

(三)“设施暨设备厅”改为“设施设备厅”;

(四)“药剂事务处”改为“药剂处”;

(五)“物资供应暨管理处”改为“物资供应管理处”;

(六)“医疗人员”改为“医生”;

(七)“卫生护理”改为“医疗卫生”;

(八)“专科护理”改为“专科医疗”;

(九)“初级及专科卫生护理”改为“社区及专科医疗卫生”;

(十)“卫生专业人员”改为“医疗人员”;

(十一)“专科卫生护理”改为“专科医疗卫生”;

(十二)“求诊者”及“病人”改为“就诊者”;

(十三)“权限”改为“职权”;

(十四)“月补贴”改为“每月供款”;

(十五)“公布”改为“公布”;

(十六)第二十条第一款a项所表述的“卫生护理”改为“医疗卫生服务”;

(十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表述的“公共卫生化验所(葡文缩写为LSP)”改为“公共卫生化验所”;

(十八)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表述的“捐血中心(葡文缩写为CTS)”改为“捐血中心”;

(十九)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表述的“医疗部门协调委员会(葡文缩写为CCSM)”改为“医疗部门协调委员会”;

(二十)第四十一条第一款d项所表述的“机构”改为“部门”;

(二十一)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表述的“综合医院”改为“卫生局”;

(二十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表述的“人力资源厅(葡文缩写为DRH)”改为“人力资源厅”;

(二十三)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表述的“财务管理厅(葡文缩写为DAFIN)”改为“财务管理厅”;

(二十四)第四十七条所表述的“设施暨设备厅(葡文缩写为DIE)”改为“设施设备厅”。

三、修改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葡文文本的以下表述:

(一)“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改为“RAEM”;

(二)“SSM”改为“Serviços de Saúde”;

(三)“Doente”改为“utente”;

(四)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所表述的“O Serviço de Acção Social é equiparado a sector.”改为“O Serviço de Acção Social é equiparado a sector, subordinado ao director do Centro Hospitalar.”。

第七条 更新提述

编辑

一、在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

(一)对“领导层副体系”的提述视为对“领导层范畴”的提述;

(二)对“一般卫生护理副体系”的提述视为对“社区医疗卫生范畴”的提述;

(三)对“专科卫生护理副体系”的提述视为对“专科医疗卫生范畴”的提述;

(四)对“支援及一般行政副体系”的提述视为对“行政及技术支援范畴”的提述;

(五)对“初级卫生护理”及“一般卫生护理"的提述视为对“社区医疗卫生”的提述;

(六)对“实习医生培训”的提述视为对“住院医生培训”的提述。

二、在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的中文文本中:

(一)对“卫生护理”的提述视为对“医疗卫生”的提述;

(二)对“专科护理”的提述视为对“专科医疗”的提述;

(三)对“专科卫生护理”的提述视为对“专科医疗卫生”的提述;

(四)对“初级及专科卫生护理”的提述视为对“社区及专科医疗卫生”的提述。

第八条 过渡规定

编辑

一、根据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成员,维持其职务直至根据经本行政法规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的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生效为止。

二、根据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第十六-A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长官批示维持有效,直至根据经本行政法规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第十六-A条的规定作出的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生效为止。

第九条 废止

编辑

废止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第十一条c项、第十九条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条第四款c项。

第十条 重新公布

编辑

一、经作出适当配合后,引入第34/2011号行政法规、第24/2018号行政法规、本行政法规及第58/2011号行政命令所作的修改,以及删除因已被废止及已失效而不生效的条文后,在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二中重新公布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并对其条文重新编号。

二、在按上款规定重新公布的文本中,根据第1/1999号法律《回归法》第四条第二款及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附件二(五)项及附件三(二)项的规定,更新有关术语。

第十一条 生效

编辑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附件一 (本行政法规第三条所指者)

编辑
附表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所指者)
卫生局人员编制
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职级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 局长 1
- 副局长 3
- 厅长 11
- 处长 10
- 组长 3 a)
- 科长 8 a)
医生 - 主任医生 49
- 顾问医生/主治医生 136
- 普通科医生 71
医务行政人员 - 医务行政人员 12
药剂师 高级顾问药剂师 6
顾问药剂师/高级药剂师/一等药剂师/二等药剂师 24
高级卫生技术员 首席顾问高级卫生技术员 10
顾问高级卫生技术员/首席高级卫生技术员/一等高级卫生技术员/二等高级卫生技术员 50
高级技术员 5 高级技术员 75
传译及翻译 - 翻译员 7
卫生技术人员 首席顾问诊疗技术员 16
顾问诊疗技术员/首席诊疗技术员/一等诊疗技术员/二等诊疗技术员 77
技术员 4 技术员 32
传译及翻译 文案 2
护理人员 - 护士监督 8
- 护士长 40
- 高级专科护士 40
- 专科护士 200
- 高级护士 200
- 一级护士 500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 顾问卫生督察 12
- 首席特级卫生督察/特级卫生督察/首席卫生督察/一等卫生督察/二等卫生督察 58
技术辅助人员 3 技术辅导员 176
- 行政技术助理员 77 b)
助理服务人员 - 护理助理员 13
- 一般服务助理员 42
总数 1969

a)职位于相关附属单位撤销时取消。

b)职位出缺时撤销。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