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009號法律

第4/2009號法律
修改印花稅繳稅總表

2009年5月18日
《第4/2009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9年4月15日通過本法律,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9年4月20日簽署並發佈本法律,並於2009年4月27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及(三)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四十二條 编辑

附於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通過的《印花稅規章》內的《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四十二條修改如下:

條文編號 徵稅範圍 稅率 繳稅方式
42. 以有償方式移轉不動產至二百萬元 百分之一 憑單
二百萬元以上至四百萬元 百分之二 憑單
四百萬元以上 百分之三 憑單
加上第十五條的印花稅。
加上本表按文件、文書或行為種類而定出的印花稅,但屬規章第五十一條第三款b項所指之預約合同者除外。

 

第二條 生效及產生效力 编辑

本法律自公佈日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五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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