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009号法律
本法规已于2024年4月20日被第5/2024号法律废止。 |
第4/2009号法律 修改印花税缴税总表 2009年5月18日 |
《第4/2009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9年4月15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9年4月20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09年4月2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及(三)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印花税缴税总表》第四十二条
编辑附于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号法律通过的《印花税规章》内的《印花税缴税总表》第四十二条修改如下:
条文编号 | 征税范围 | 税率 | 缴税方式 |
---|---|---|---|
42. | 以有偿方式移转不动产至二百万元 | 百分之一 | 凭单 |
二百万元以上至四百万元 | 百分之二 | 凭单 | |
四百万元以上 | 百分之三 | 凭单 | |
加上第十五条的印花税。 加上本表按文件、文书或行为种类而定出的印花税,但属规章第五十一条第三款b项所指之预约合同者除外。 |
第二条 生效及产生效力
编辑本法律自公布日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五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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