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001號法律
第6/2001號法律 因利用不可歸責者犯罪情節的刑罰加重 2001年05月28日 有效期:2001年5月29日至今 |
《第6/2001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1年5月8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1年5月18日簽署,並於2001年5月28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刑法典》
编辑在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通過的《刑法典》增加第六十八-A條,行文如下:
「
第六十八-A條
(刑罰的加重)不妨礙法律明確規定刑罰加重之其他情節或規定,倘行為人透過不可歸責者作出事實,適用刑罰之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第二條 生效
编辑本法律於公佈翌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一年五月八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八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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