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001號法律

第6/2001號法律
因利用不可歸責者犯罪情節的刑罰加重

2001年05月28日
有效期:2001年5月29日至今
《第6/2001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1年5月8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1年5月18日簽署,並於2001年5月28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刑法典》 编辑

在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通過的《刑法典》增加第六十八-A條,行文如下:

第六十八-A條
(刑罰的加重)

不妨礙法律明確規定刑罰加重之其他情節或規定,倘行為人透過不可歸責者作出事實,適用刑罰之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第二條 生效 编辑

本法律於公佈翌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一年五月八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八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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