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001号法律

第6/2001号法律
因利用不可归责者犯罪情节的刑罚加重

2001年05月28日
有效期:2001年5月29日至今
《第6/2001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1年5月8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1年5月18日签署,并于2001年5月2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刑法典》 编辑

在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号法令通过的《刑法典》增加第六十八-A条,行文如下:

第六十八-A条
(刑罚的加重)

不妨碍法律明确规定刑罚加重之其他情节或规定,倘行为人透过不可归责者作出事实,适用刑罚之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第二条 生效 编辑

本法律于公布翌日开始生效。

二零零一年五月八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八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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