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003號法律

本法規已于2009年被第17/2009號法律废止。
第8/2003號法律
修改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

2001年6月30日
《第4/2001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3年6月18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3年6月25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3年6月30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 编辑

在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四款所指的表二A、表二C及表四中,加進本法律附件所列物質及製劑,該附件為本法律的組成部份。

第二條 生效 编辑

本法律自公佈三十日後生效。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八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件 (第一條所指者) 加進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表二A、表二C及表四的部分。 编辑

表二A
溴二甲氧苯乙胺 4-溴-2,5-二甲基苯乙胺
表二C
羥丁酸 ¡-羥基丁酸
表四
唑吡坦 N,N,6-三甲基-2-對-甲苯咪唑〔1,2-α〕吡啶-3-乙醯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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