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010號法律

本文是澳門法例相關中華民國法規,可參見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9/2010號法律
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

2010年8月30日
《第9/2010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10年8月12日通過,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0年8月19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10年8月30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编辑

第一條
標的

本法律訂定衛生助理員職程的法律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本法律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的衛生助理員。

二、本法律的規定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部門及機構的衛生助理員。

第二章 衛生助理員職程的架構 编辑

第三條
職程

衛生助理員的職程包括:

(一)一般服務助理員職程;

(二)護理助理員職程。

第一節 一般服務助理員職程的架構及進程 编辑

第四條
職級

一般服務助理員職程為橫向職程,其進程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表一。

第五條
職務內容

一般服務助理員的職務尤其包括:

(一)保持設施尤指病房、診室、廚房及洗衣房衛生、安全及舒適;

(二)確保設備及用具的保存、清潔及衛生;

(三)對用於病人護理的物料進行消毒或滅菌;

(四)負責有關單位、醫院部門或醫療部門的對外聯絡工作;

(五)協助收集化驗樣本;

(六)存檔及運送文件;

(七)陪伴及運送病人;

(八)搬運屍體;

(九)負責醫院廢料的運送;

(十)負責部門運作所需的藥物及常用消耗品的對外及內部運送工作;

(十一)負責衣物的清洗及處理工作,包括熨衣及摺疊衣物;

(十二)準備用於烹調食物的材料;

(十三)運送食物到部門及食堂;

(十四)在食堂供應餐膳予病人及工作人員;

(十五)輔助相關單位或部門的其他行政及後勤工作。

第六條
入職

進入一般服務助理員職程以考核方式的開考為之,小學畢業且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者可以投考。

第七條
晉階

一、由某一職階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階,在原職階的服務時間須符合下列規定,且須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

(一)如屬晉升至第二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兩年;

(二)如屬晉升至第三職階及第四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三年;

(三)如屬晉升至第五職階及第六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四年;

(四)如屬晉升至第七職階、第八職階、第九職階及第十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五年。

二、如人員在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上款(四)項所定服務時間減少一年。

第二節 護理助理員職程的架構及進程 编辑

第八條
職級

護理助理員職程的進程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表二。

第九條
職務內容

一、二等護理助理員的職務尤其包括:

(一)向病人提供日常活動的照護;

(二)回應病人在照護上的需要;

(三)提供關於病人的有用資料,作為評估及計劃護理服務的參考;

(四)協助施行護理技術及醫療檢查;

(五)協助執行護理助理員的培訓活動。

二、一等護理助理員職務涵蓋二等護理助理員職級的職務,尚須負責下列職務:

(一)協助護士執行複雜程度較高的護理工作;

(二)指導及協調護理助理員工作隊伍;

(三)負責執行護理助理員的培訓活動。

第十條
入職

一、進入護理助理員職程須以考核方式的開考進入二等護理助理員職級為之,初中畢業且具備衛生基礎培訓課程學歷者,均可投考。

二、上款所指的培訓課程的課時須不少於二百小時,並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護理領域的公立教育場所或合資格的私立實體所舉辦。

第十一條
晉階

一、由某一職階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階,在原職階的服務時間須符合下列規定,且須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

(一)如屬晉升至第二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兩年;

(二)如屬晉升至第三職階及第四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三年;

(三)如屬晉升至第五職階及第六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四年;

(四)如屬晉升至第七職階及第八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五年。

二、如人員在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上款(四)項所定服務時間減少一年。

第十二條
晉級

一、晉升至第二職等以由履歷分析及專業面試組成的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開考為之,具備衛生進階培訓課程學歷,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二等護理助理員,均可投考:

(一)在原職等服務滿四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

(二)在原職等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

二、上款所指的課程的課時須不少於二百小時,並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護理領域的公立教育場所或合資格的私立實體所舉辦。

三、第一款所指的工作表現評核為緊接開考前最近數年內的工作表現評核。

第三章 開考 编辑

第十三條
一般原則

一、開考屬招聘及甄選衛生助理員職程人員的正常及必要程序。

二、開考應於編制內職位出缺日起計兩年內進行。

三、對開考適用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規定,但不影響本法律規定的適用。

第十四條
典試委員會的設立及組成

一、典試委員會由許可開考的主管實體以批示設立。

二、典試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兩名正選委員組成,並須指定兩名候補委員,以便在正選委員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替代之。

三、典試委員會成員須從衛生助理員職程的衛生助理員中委任,但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除外。

四、典試委員會任何成員的職級均不得低於開考的職級。

第四章 工作表現評核 编辑

第十五條
評核制度

衛生助理員的工作表現評核適用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的制度。

第十六條
上級的知悉

被評核人的上級有權知悉評核人對被評核人所作的評核結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编辑

第十七條
提供工作的制度

衛生助理員的工作制度有如下形式:

(一)正常工作;

(二)輪值工作。

第十八條
正常工作

一、在正常工作制度中,衛生助理員須每周工作三十六小時。

二、每日工作時間定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之間,而每日的正常工作時段不得超過八小時三十分鐘。

三、在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提供工作視為超時工作。

第十九條
輪值工作

一、輪值工作以每月為基礎,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而每月工作時數須相等於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在該月提供的工作時數。

二、晚間工作時間的訂定須保障衛生助理員的休息需要,並應考慮個人或家庭的情況而公平分配。

三、衛生助理員有權每星期休息兩日,且每四星期內至少有一個休息日須為星期六或星期日。

四、衛生助理員在公眾假期工作賦予衛生助理員享有一日補償休息的權利,只要其根據已制定的輪值時間表沒有提前享用,則可在該日隨後三十日內享用有關休假。

五、每一輪值的工作時段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三十分鐘,且工作時段包括不超過三十分鐘用作休息或用膳的中斷時間。

六、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適用的情況下,提供輪值工作不得超越連續十二小時。

七、休息日後方可改變值班時間,但獲衛生局局長認可的特殊情況除外。

八、懷孕四個月以上的衛生助理員,以及年齡超過五十歲或需由其照顧不足一歲子女的衛生助理員,可向衛生局局長申請免除提供輪值工作,且在不影響部門正常運作的情況下應獲許可。

九、輪值工作須由衛生局局長預先許可。

十、公職法律制度的輪值工作制度不適用於衛生助理員提供的輪值工作。

第二十條
隨傳隨到

一、對衛生助理員可適用隨傳隨到制度,即其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可被召喚執行職務。

二、衛生助理員處於隨傳隨到狀況的時間表由所履行職務的單位或部門的最高負責人編訂。

第六章 報酬 编辑

第二十一條
薪俸

衛生助理員職程各職級人員的薪俸載於本法律的附件表一及表二。

第二十二條
附加報酬

一、經相關部門負責人建議並獲衛生局局長批准,可向在法醫部門執行職務的衛生助理員發放一項每月附加報酬。

二、上款所指的發放報酬的建議應附有理由說明,當中尤須考慮衛生助理員因其工作特定條件而造成的身體、精神及智力耗損。

三、每月附加報酬的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表內的薪俸點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且可隨時被終止。

第二十三條
輪值津貼

一、衛生助理員提供輪值工作須向其發放輪值津貼。

二、輪值津貼以每一輪值時段,並按下列情況發放:

(一)在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早上八時至晚上八時期間的工作,給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零點七五的津貼;

(二)在晚上八時至零時期間的工作給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零點七五的津貼;

(三)在晚上八時至凌晨四時期間,輪值工作時間等於四小時或以上,給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一點二五的津貼;

(四)在零時至早上八時期間,輪值工作時間等於四小時或以上,給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二的津貼。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超過正常輪值時段的工作按超時工作給予報酬。

四、連續提供兩個輪值工作時段的工作時,輪值津貼按較高者收取。

五、每月給予衛生助理員的輪值津貼金額不得超過其薪俸的百分之二十五;亦不得強制其提供超過上述百分比津貼金額的輪值工作。

第七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编辑

第二十四條
已展開的開考

本法律的規定不影響基於已開始及仍處於有效期內的開考所作的任用。

第二十五條
職程的撤銷

撤銷按照八月十五日第22/88/M號法律設立的衛生助理員職程。

第二十六條
轉入的制度

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屬助理人員組別第一職等及第二職等的編制內散位人員按情況轉入本法律附件表一所載的一般服務助理員職程或第14/2009號法律規定的技術工人職程。

第二十七條
轉入的規則

上條所指的轉入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屬第一職等的衛生助理員轉入一般服務助理員職級中與其原職階相應的職階;

(二)屬第二職等的衛生助理員轉入一般服務助理員職級中緊接於其原職階的較高職階;

(三)執行廚師職務的第一職等及第二職等的衛生助理員轉入第14/2009號法律規定的屬第二級別的技術工人職程,並納入與其原有薪俸點相應的職階,如沒有相應薪俸點的職階,則轉入緊接的較高薪俸點的職階。

第二十八條
處於職程頂點的人員

一、於本法律生效之日處於原職程最高職階的衛生助理員,因應情況有權將在所處職階提供服務的所有時間計入一般服務助理員職程或第14/2009號法律規定的技術工人職程的晉階所需服務時間。

二、人員可因應不同情況,根據本法律關於在一般服務助理員職程或第14/2009號法律規定的技術工人職程內晉階所需的服務年數及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直接轉入相對應的職階。

三、按上款的規定經計算所需服務年數而轉入相對應的職階後,尚餘的服務時間計入晉升至下一個較高職階所需服務時間。

第二十九條
轉入的手續

轉入根據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除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第三十條
轉入的效力

一、第二十六條所指的轉入,自本法律生效日起產生效力。

二、為晉階的效力,轉入後的衛生助理員在編制內的職程、職級及職階內提供的服務時間,連同工作表現評核亦將予以計算,但有相反規定除外。

第三十一條
一般服務助理員

一、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執行護理助理員職務的助理人員組別第一職等及第二職等且具備第十條第一款所指學歷的人員,經轉入一般服務助理員職程後,可在本法律生效後一百八十日內申請進入護理助理員職程,且無須接受開考。

二、不具備第十條第一款所指學歷的上款所指人員,經轉入一般服務助理員職程後,在本法律生效後一年內,一旦具備衛生基礎培訓課程,可申請進入護理助理員職程,且無須接受開考。

三、入職是以人員轉入後所處的職階相對應的職階為之。

第三十二條
編制外人員

本法律所引致的修改延伸適用於以散位合同任用的衛生助理員,而修改只須在合同文書上作簡單附註,並送行政暨公職局跟進。

第三十三條
第25/96/M號法令

一、沒有加入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衛生助理員,按照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維持享有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所規定的制度的權利。

二、加入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衛生助理員,按照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維持獲得金錢補償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人員編制

經聽取行政暨公職局的意見後,載於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附表的人員編制所指的助理服務人員組別須於本法律生效起三百六十五日內作出修訂。

第三十五條
負擔

為實施本法律而引致的財政負擔,由登錄於衛生局本身預算內存有的可動用資金承擔。當有需要時,由財政局動用為此而調動的撥款支付。

第三十六條
廢止

廢止下列規定:

(一)八月十五日第22/88/M號法律第十章;

(二)附於八月十五日第22/88/M號法律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修改的表十二,以及表十五內屬特別情況的衛生服務助理員職程一欄,該等修改載於上述法令。

第三十七條
生效

一、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因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所指的轉入,以及第三十二條所指的修改而出現的薪俸點調整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追溯僅適用於人員的獨一薪俸,有關人員有權收取一筆款項,其金額為人員於轉入前所處職級及職階的對應薪俸點與轉入後所處職級及職階的對應薪俸點之間的差額。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九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件 编辑

表一 (第四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六條所指者) 一般服務助理員職程 编辑

職級 職階
1 2 3 4 5 6 7 8 9 10
一般服務助理員 150 160 170 180 190 200 210 220 240 260

表二 (第八條及第二十一條所指者) 護理助理員職程 编辑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5 6 7 8
2 一等護理助理員 280 295 310 325 340 355 370 385
1 二等護理助理員 195 205 215 225 235 245 255 265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