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010号法律

本文是澳门法例相关中华民国法规,可参见医事人员人事条例
第9/2010号法律
卫生助理员职程制度

2010年8月30日
《第9/2010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0年8月12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0年8月19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0年8月30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编辑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订定卫生助理员职程的法律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法律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卫生局的卫生助理员。

二、本法律的规定经适当配合后,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公共部门及机构的卫生助理员。

第二章 卫生助理员职程的架构 编辑

第三条
职程

卫生助理员的职程包括:

(一)一般服务助理员职程;

(二)护理助理员职程。

第一节 一般服务助理员职程的架构及进程 编辑

第四条
职级

一般服务助理员职程为横向职程,其进程载于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表一。

第五条
职务内容

一般服务助理员的职务尤其包括:

(一)保持设施尤指病房、诊室、厨房及洗衣房卫生、安全及舒适;

(二)确保设备及用具的保存、清洁及卫生;

(三)对用于病人护理的物料进行消毒或灭菌;

(四)负责有关单位、医院部门或医疗部门的对外联络工作;

(五)协助收集化验样本;

(六)存档及运送文件;

(七)陪伴及运送病人;

(八)搬运尸体;

(九)负责医院废料的运送;

(十)负责部门运作所需的药物及常用消耗品的对外及内部运送工作;

(十一)负责衣物的清洗及处理工作,包括熨衣及折叠衣物;

(十二)准备用于烹调食物的材料;

(十三)运送食物到部门及食堂;

(十四)在食堂供应餐膳予病人及工作人员;

(十五)辅助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其他行政及后勤工作。

第六条
入职

进入一般服务助理员职程以考核方式的开考为之,小学毕业且具有合适的工作经验者可以投考。

第七条
晋阶

一、由某一职阶晋升至紧接的较高职阶,在原职阶的服务时间须符合下列规定,且须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

(一)如属晋升至第二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两年;

(二)如属晋升至第三职阶及第四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三年;

(三)如属晋升至第五职阶及第六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四年;

(四)如属晋升至第七职阶、第八职阶、第九职阶及第十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五年。

二、如人员在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十分满意”的评语,上款(四)项所定服务时间减少一年。

第二节 护理助理员职程的架构及进程 编辑

第八条
职级

护理助理员职程的进程载于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表二。

第九条
职务内容

一、二等护理助理员的职务尤其包括:

(一)向病人提供日常活动的照护;

(二)回应病人在照护上的需要;

(三)提供关于病人的有用资料,作为评估及计划护理服务的参考;

(四)协助施行护理技术及医疗检查;

(五)协助执行护理助理员的培训活动。

二、一等护理助理员职务涵盖二等护理助理员职级的职务,尚须负责下列职务:

(一)协助护士执行复杂程度较高的护理工作;

(二)指导及协调护理助理员工作队伍;

(三)负责执行护理助理员的培训活动。

第十条
入职

一、进入护理助理员职程须以考核方式的开考进入二等护理助理员职级为之,初中毕业且具备卫生基础培训课程学历者,均可投考。

二、上款所指的培训课程的课时须不少于二百小时,并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护理领域的公立教育场所或合资格的私立实体所举办。

第十一条
晋阶

一、由某一职阶晋升至紧接的较高职阶,在原职阶的服务时间须符合下列规定,且须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

(一)如属晋升至第二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两年;

(二)如属晋升至第三职阶及第四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三年;

(三)如属晋升至第五职阶及第六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四年;

(四)如属晋升至第七职阶及第八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五年。

二、如人员在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十分满意”的评语,上款(四)项所定服务时间减少一年。

第十二条
晋级

一、晋升至第二职等以由履历分析及专业面试组成的审查文件方式进行的开考为之,具备卫生进阶培训课程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二等护理助理员,均可投考:

(一)在原职等服务满四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

(二)在原职等服务满三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十分满意”的评语。

二、上款所指的课程的课时须不少于二百小时,并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护理领域的公立教育场所或合资格的私立实体所举办。

三、第一款所指的工作表现评核为紧接开考前最近数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

第三章 开考 编辑

第十三条
一般原则

一、开考属招聘及甄选卫生助理员职程人员的正常及必要程序。

二、开考应于编制内职位出缺日起计两年内进行。

三、对开考适用公职法律制度的一般规定,但不影响本法律规定的适用。

第十四条
典试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

一、典试委员会由许可开考的主管实体以批示设立。

二、典试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及两名正选委员组成,并须指定两名候补委员,以便在正选委员缺席或因故不能视事时替代之。

三、典试委员会成员须从卫生助理员职程的卫生助理员中委任,但经适当说明理由的情况除外。

四、典试委员会任何成员的职级均不得低于开考的职级。

第四章 工作表现评核 编辑

第十五条
评核制度

卫生助理员的工作表现评核适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工作表现评核的制度。

第十六条
上级的知悉

被评核人的上级有权知悉评核人对被评核人所作的评核结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编辑

第十七条
提供工作的制度

卫生助理员的工作制度有如下形式:

(一)正常工作;

(二)轮值工作。

第十八条
正常工作

一、在正常工作制度中,卫生助理员须每周工作三十六小时。

二、每日工作时间定为上午八时至下午八时之间,而每日的正常工作时段不得超过八小时三十分钟。

三、在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提供工作视为超时工作。

第十九条
轮值工作

一、轮值工作以每月为基础,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而每月工作时数须相等于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在该月提供的工作时数。

二、晚间工作时间的订定须保障卫生助理员的休息需要,并应考虑个人或家庭的情况而公平分配。

三、卫生助理员有权每星期休息两日,且每四星期内至少有一个休息日须为星期六或星期日。

四、卫生助理员在公众假期工作赋予卫生助理员享有一日补偿休息的权利,只要其根据已制定的轮值时间表没有提前享用,则可在该日随后三十日内享用有关休假。

五、每一轮值的工作时段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三十分钟,且工作时段包括不超过三十分钟用作休息或用膳的中断时间。

六、在不影响上款规定的适用的情况下,提供轮值工作不得超越连续十二小时。

七、休息日后方可改变值班时间,但获卫生局局长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八、怀孕四个月以上的卫生助理员,以及年龄超过五十岁或需由其照顾不足一岁子女的卫生助理员,可向卫生局局长申请免除提供轮值工作,且在不影响部门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应获许可。

九、轮值工作须由卫生局局长预先许可。

十、公职法律制度的轮值工作制度不适用于卫生助理员提供的轮值工作。

第二十条
随传随到

一、对卫生助理员可适用随传随到制度,即其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可被召唤执行职务。

二、卫生助理员处于随传随到状况的时间表由所履行职务的单位或部门的最高负责人编订。

第六章 报酬 编辑

第二十一条
薪俸

卫生助理员职程各职级人员的薪俸载于本法律的附件表一及表二。

第二十二条
附加报酬

一、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建议并获卫生局局长批准,可向在法医部门执行职务的卫生助理员发放一项每月附加报酬。

二、上款所指的发放报酬的建议应附有理由说明,当中尤须考虑卫生助理员因其工作特定条件而造成的身体、精神及智力耗损。

三、每月附加报酬的金额相当于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薪俸表内的薪俸点一百点的百分之五十,且可随时被终止。

第二十三条
轮值津贴

一、卫生助理员提供轮值工作须向其发放轮值津贴。

二、轮值津贴以每一轮值时段,并按下列情况发放:

(一)在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早上八时至晚上八时期间的工作,给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零点七五的津贴;

(二)在晚上八时至零时期间的工作给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零点七五的津贴;

(三)在晚上八时至凌晨四时期间,轮值工作时间等于四小时或以上,给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的津贴;

(四)在零时至早上八时期间,轮值工作时间等于四小时或以上,给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二的津贴。

三、为适用上款的规定,超过正常轮值时段的工作按超时工作给予报酬。

四、连续提供两个轮值工作时段的工作时,轮值津贴按较高者收取。

五、每月给予卫生助理员的轮值津贴金额不得超过其薪俸的百分之二十五;亦不得强制其提供超过上述百分比津贴金额的轮值工作。

第七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编辑

第二十四条
已展开的开考

本法律的规定不影响基于已开始及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开考所作的任用。

第二十五条
职程的撤销

撤销按照八月十五日第22/88/M号法律设立的卫生助理员职程。

第二十六条
转入的制度

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属助理人员组别第一职等及第二职等的编制内散位人员按情况转入本法律附件表一所载的一般服务助理员职程或第14/2009号法律规定的技术工人职程。

第二十七条
转入的规则

上条所指的转入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属第一职等的卫生助理员转入一般服务助理员职级中与其原职阶相应的职阶;

(二)属第二职等的卫生助理员转入一般服务助理员职级中紧接于其原职阶的较高职阶;

(三)执行厨师职务的第一职等及第二职等的卫生助理员转入第14/2009号法律规定的属第二级别的技术工人职程,并纳入与其原有薪俸点相应的职阶,如没有相应薪俸点的职阶,则转入紧接的较高薪俸点的职阶。

第二十八条
处于职程顶点的人员

一、于本法律生效之日处于原职程最高职阶的卫生助理员,因应情况有权将在所处职阶提供服务的所有时间计入一般服务助理员职程或第14/2009号法律规定的技术工人职程的晋阶所需服务时间。

二、人员可因应不同情况,根据本法律关于在一般服务助理员职程或第14/2009号法律规定的技术工人职程内晋阶所需的服务年数及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直接转入相对应的职阶。

三、按上款的规定经计算所需服务年数而转入相对应的职阶后,尚馀的服务时间计入晋升至下一个较高职阶所需服务时间。

第二十九条
转入的手续

转入根据行政长官以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除须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第三十条
转入的效力

一、第二十六条所指的转入,自本法律生效日起产生效力。

二、为晋阶的效力,转入后的卫生助理员在编制内的职程、职级及职阶内提供的服务时间,连同工作表现评核亦将予以计算,但有相反规定除外。

第三十一条
一般服务助理员

一、在本法律生效之日执行护理助理员职务的助理人员组别第一职等及第二职等且具备第十条第一款所指学历的人员,经转入一般服务助理员职程后,可在本法律生效后一百八十日内申请进入护理助理员职程,且无须接受开考。

二、不具备第十条第一款所指学历的上款所指人员,经转入一般服务助理员职程后,在本法律生效后一年内,一旦具备卫生基础培训课程,可申请进入护理助理员职程,且无须接受开考。

三、入职是以人员转入后所处的职阶相对应的职阶为之。

第三十二条
编制外人员

本法律所引致的修改延伸适用于以散位合同任用的卫生助理员,而修改只须在合同文书上作简单附注,并送行政暨公职局跟进。

第三十三条
第25/96/M号法令

一、没有加入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的卫生助理员,按照第8/2006号法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维持享有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号法令所规定的制度的权利。

二、加入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的卫生助理员,按照第8/2006号法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维持获得金钱补偿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人员编制

经听取行政暨公职局的意见后,载于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附表的人员编制所指的助理服务人员组别须于本法律生效起三百六十五日内作出修订。

第三十五条
负担

为实施本法律而引致的财政负担,由登录于卫生局本身预算内存有的可动用资金承担。当有需要时,由财政局动用为此而调动的拨款支付。

第三十六条
废止

废止下列规定:

(一)八月十五日第22/88/M号法律第十章;

(二)附于八月十五日第22/88/M号法律及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修改的表十二,以及表十五内属特别情况的卫生服务助理员职程一栏,该等修改载于上述法令。

第三十七条
生效

一、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因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八条所指的转入,以及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修改而出现的薪俸点调整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追溯仅适用于人员的独一薪俸,有关人员有权收取一笔款项,其金额为人员于转入前所处职级及职阶的对应薪俸点与转入后所处职级及职阶的对应薪俸点之间的差额。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刘焯华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九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附件 编辑

表一 (第四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六条所指者) 一般服务助理员职程 编辑

职级 职阶
1 2 3 4 5 6 7 8 9 10
一般服务助理员 150 160 170 180 190 200 210 220 240 260

表二 (第八条及第二十一条所指者) 护理助理员职程 编辑

职等 职级 职阶
1 2 3 4 5 6 7 8
2 一等护理助理员 280 295 310 325 340 355 370 385
1 二等护理助理员 195 205 215 225 235 245 255 265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